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維護出版物批發市場正常秩序,培育和規範出版物批發市場,促進出版發行事業的發展和繁榮,依照國家有關
法律、
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批發市場,是指以出版物批發為主體的集中經營場所。
第三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第二章 批發市場的建立及審批
第四條 建立出版物批發市場,必須經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准,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第五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一般設立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其它地區需設立出版物批發市場的,應由當地省級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批准。
第六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的主辦單位需經當地省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確認。
第七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充足的供批發單位集中經營的固定場所;
(二)有健全的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三)具備基本的辦公、倉儲、通訊設施,能為經營單位提供辦公室、庫房、電話、代辦託運、打字複印、安全保衛、衛生等服務項目;
(四)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及經營單位能夠全部實行計算機統一管理。
第八條 申請建立出版物批發市場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出版物批發市場名稱、地址;
(三)出版物批發市場的主辦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姓名;
(四)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及組織章程;
(五)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平面設計圖和透視圖。
第九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一經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均應入場經營。
第十條 建立出版物批發市場要符合新聞出版署關於出版物市場結構、布局和總量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 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應成立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並配備專職的市場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下設市場管理、出版物審讀、治安保衛及後勤服務等部門。
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協助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批發市場。
第十二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凡涉及如安全、消防、保險、衛生、宣傳等事項,應由該管理委員會統一辦理。
第十三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須制定本市場交易管理、出版物審讀、人員培訓、消防保衛和其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證市場的良好秩序。
第十四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人員要強化管理意識、服務意識,嚴格執法,不以權謀私,不得侵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要建立監督機制,公布舉報電話。
第四章 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
第十五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的管理機構及場內經營單位應按照要求使用統一的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軟體,實行規範化管理。
第十六條 出版物零售單位不得進入批發市場經營。
第十七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的交易活動要公開化、票據化和規範化,禁止非法交易和場外交易行為。市場內的經營單位不得為非法交易活動提供條件。
第十八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要保護合法經營,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不法交易行為。
第十九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要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制定崗前培訓制度、出版物準銷證制度、統一購銷單制度、出版物準運放行制度等。
第二十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出版物廣告、征訂單和宣傳品必須按規定印製和張貼,不得含有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以及低級、庸俗、迷信的語言或畫面,不得有虛假和欺騙性宣傳。
第二十一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要保持整潔、衛生的環境,出版物擺放整齊。
第五章 經營單位管理
第二十二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內的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簽發的《出版物發行(批發)許可證》和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領取的營業執照,並張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三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內的經營單位必須是一店一證一照。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能出借、轉包、轉讓、買賣和出租,不準無證、無照經營。
第二十四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內經營單位要嚴格遵守“售前送審”制度,不準經營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出版物以及國家規定不能經營的其它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的經營單位不得超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必須從正式渠道進貨,並持有和保留進貨憑證備查。
第二十六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經營單位要照章納稅,遵守場內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舉報違法經營活動,服從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維護市場內的經營秩序。
第二十七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經營單位要按照當地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認真參加年檢和重新換證登記工作。
第二十八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持有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簽發的相應資格證書。
第二十九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的經營單位要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營,講求信譽,服務熱情。
第三十條 出版物批發市場中的經營單位因故停業或歇業,必須上報市場管理委員會登記。連續歇業6個月以上的,視為自動退場,並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出版物二級批發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經營單位凡違反第二十二至第三十條規定的,由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1000—30000元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和商業經營管理的區別:物業經營管理公司主要是居住小區,打掃衛生和保全。商業經營主要是廣告推廣,然後是物業管理。商業管理是複雜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