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廈門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廈門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由廈門市政府於1990年1月31日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性法規。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府[1990]綜014號
【發布日期】1990-01-31
【生效日期】1990-01-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1月31日廈府〔1990〕綜014號)
一、為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更好地適應特區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需要,根據中央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凡在本市範圍從事圖書報刊發行、銷售、出租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注重社會效益,講求職業道德,遵紀守法,自覺接受市各級文化管理部門和公安、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三、凡申請經營圖書報刊銷售或出租的個體私營書店(攤)均須提交營業申請表,報區(縣)文化管理部門批准,並領取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後,由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四、銷售、出租圖書、報刊等出版物必須定點亮證營業,不得妨礙交通或影響市容,不準隨意流動或擺設臨時攤點。如遇有轉業、停業、合併、出讓以及更換負責人、營業地點等事項,均應事先報請區(縣)文化管理部門同意,持批件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對無證經營者一律予以取締。
五、個體書報刊(攤)店一律不準經營圖書、期刊(包括掛曆、書冊、明信片)的批發業務,只能按有關規定開展零售業務。
六、圖書、報刊的批發業務,只能由廈門市新華書店、廈門市外文書店、廈門對外圖書交流中心、廈門市郵電局以及國家正式出版單位的發行機構經營。集體書店經營批發(指對國營書店、出版社、期刊社批進書刊進行轉批的二級批發)業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能夠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的主管部門;
2、有足夠的流動資金。流動資金額須與其經營規模、發行範圍相適應,一般應在10萬元以上;
3、有與開展批發業務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發行專業骨幹人員。專業骨幹人員須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並取得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從事書刊發行工作3年以上,其他從業人員也須具備國中或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需的設備(包括倉儲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等);
5、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具備以上條件經營批發業務的集體書店,必須經廈門市文化局新聞出版處審核,報省新聞出版局批准,發給書刊批發許可證,再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集體書店跨區開辦分店或代辦店其申報、審核手續與在當地新開辦書店相同。
七、各批發單位必須按規定從合法渠道進貨。除新華書店和郵電局按統一征訂目錄進貨的圖書報刊外,其他單位從外地購進社科類、文藝類及有關性知識方面的書刊,進貨前均須向市文化局新聞出版處報送征訂書目,並在進貨後及時報送樣本,以備查驗。個體書店、書攤只能從本市有批發業務的單位進貨,不得擅自從外地進貨,否則一律按違禁書刊予以沒收處理。
八、所有圖書、報刊經營者,一律不得銷售、出租如下書刊:
1、非國家出版單位正式發行的出版物;
2、反動、淫穢、色情、宣揚封建迷信、兇殺暴力的出版物,以及夾雜了淫穢、色情內容、低級庸俗、有害青少年的圖書報刊;
3、各類非法走私進口的港、澳、台出版物(含書報刊、畫冊、年曆掛曆等)。
九、個體書報刊店(攤)不得銷售中國小課本和大中專教材。
十、經國家審批同意進口的各類境外書報刊,只能由國家指定的經營單位銷售,個體書報刊店(攤)一律不得銷售。
十一、限內部發行的圖書報刊(如人體藝術畫冊、性知識書刊等)只能由出版單位和新華書店按規定對象在內部發行,嚴禁公開陳列銷售或出租,也不準公開作廣告。
十二、圖書、報刊經營者應嚴格按書刊定價出售,不準加價或強行搭售書刊。圖書出租收費要合理,不準隨意抬高價格,違者將按物價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十三、為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所有集體、個體書店每月須據實向區(縣)文化主管部門報送當月進貨報表(含進貨目錄、出版單位、數量、金額),並按時交納管理費。管理費套用於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
十四、凡違反本規定者,由各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罰:
1、警告;
2、罰款(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沒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4、責令停業整頓;
5、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十五、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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