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報刊圖書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陝西省報刊圖書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陝西省1988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報刊圖書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8-02-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2-20
【生效日期】1988-0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報刊圖書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1988年2月20日)
第一條 為加強報刊圖書市場管理,活躍城鄉人民文化生活,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報刊圖書發行是社會文化市場的一個組成部門,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搞活,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服務。
第三條 郵局、新華書店、出版單位的發行機構、集體所有制的發行企業、個體經營發行攤點,以及其他形式的發行網點(以下統稱發行單位),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新聞出版局和省文化廳主管全省報刊、圖書市場管理工作。地、市、縣文化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刊、圖書市場管理工作。
各級新聞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公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報刊、圖書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和檢查指導。
第五條 申請從事發行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
(二)有固定的具備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文化知識的從業人員;
(三)有必要的經營資金和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
(五)有合法的進貨渠道。
第六條 凡經營報刊、圖書等刊物發行業務者(包括郵局、新華書店和出版社、報刊社、編輯部開辦集體或個體性質的發行單位),須經所在地縣(區)以上(含縣、區)文化局審查同意,並提交批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嚴禁無照經營。
除郵局、新華書店和出版單位的自辦發行部門可以經營書刊批發業務外,其他單位經營報刊、圖書批發業務必須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文化局審批發證。個體書店、書販、書攤不得經營批發業務。
第七條 發行單位必須經營國家批准的出版單位出版正式出版物,不得經銷非法出版物。嚴禁銷售、出租反動、淫穢的報刊、圖書。
第八條 內部報刊、圖書由出版單位和新華書店在內部發行,不得批發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報刊、廣播、電視上公開宣傳和刊登廣告,嚴禁公開陳列出售。
第九條 非出版單位因教學、科研或業務的需要而編印供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圖書、報刊,須經主管單位批准,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核准並發給準印證。此類書刊不得在社會上公開出售。
第十條 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出版的書刊統一由省新聞出版局批准的單位和外文書店經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銷走私入境的報刊、圖書。
第十一條 組織進出口報刊、圖書展銷,必須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
第十二條 銷售報刊、圖書等出版物,應嚴格按照出版物版本記錄頁規定的定價出售,不得私自抬價和搭售。
第十三條 發行單位不得從事編印、翻印、租型重印等出版業務,也不得承攬報刊、圖書的代印、分印業務。
第十四條 國家新聞出版署或省新聞出版局決定停止發行的報刊、圖書,發行單位應立即停售,並與發貨單位聯繫清退。
第十五條 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經營思想端正,遵紀守法,服務優良者,由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表揚;對一貫遵守本規定並主動揭發檢舉或協助破獲重大非法出版案件的單位和個人,由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機關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抬價銷售書刊者,由物價、工商行政管理和文化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無證經營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規定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由新聞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沒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三)責令停業整頓;
(四)出版物總定價五倍以內的罰款;
(五)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和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陝西省新聞出版局和陝西省文化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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