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是1990年2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0-02-08
- 生效日期:1990-02-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911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
(二)能夠獨立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設備;
(四)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管理人員;
(六)有與開展批發業務相適應的一定數量的發行專業人員;
(七)有合法的進貨渠道。
符合上述開辦條件的,由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經市文化局審核,報省新聞出版局批准,發給《廣東省書刊批發許可證》,再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
國家批准的圖書、報刊發行部門可直接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手續。外地單位來本市開業的,應先經市經協辦簽署意見,再辦理以上手續。
集體單位只能經營二級批發,個體戶不準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待業人員、農村居民、退休職工;
(二)有固定的經營檔鋪和必要的設施;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人員;
(四)有合法的進貨渠道。
符合上述開辦條件的,由主辦單位或個人提出書面申請,上級主管部門或個人所屬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報經市、縣(區)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發給《圖書報刊零售(出租)經營許可證》,再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後,方可開業。凡屬在市區的香洲、吉大、拱北開業的,均由市文化局審批,發給經營許可證;在斗門縣及香洲區鄉鎮開業的,分別由斗門縣文化局和香洲區文化局審批,發給經營許可證。
(一)嚴禁批發、銷售、出租危害國家安全、反動、淫穢、色情、恐怖兇殺和封建迷信或其他違禁內容的出版物;
(二)嚴禁出售非國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報刊、掛曆、年曆畫和日曆芯等非法出版物;
(三)限定“內陪發行”的出版物,只能由國營書店和出版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內部出售,不得分開宣傳和刊登廣告,嚴禁在書店或市面公開陳列、擺賣,不得批發給集體和個體書店、書攤出售;
(四)非法進口的外國及台港澳地區出版的圖書報刊,一律不準在市場批發、銷售和出租;
(五)為境外加工印刷的圖書報刊(包括掛曆、年曆畫、日曆芯),一律要按有關規定全部返銷境外,不得以任何藉口在國內市場銷售;
(六)不得以色情、恐怖、欺騙性文字和圖畫製作圖書報刊的宣傳廣告;
(七)要在申報批准地點亮證營業(一檔一證),不得任意流動、隨地擺賣。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和買賣。
經營進口圖書報刊的單位,應將進口的圖書報刊目錄抄報市文化局備案。
本市單位與外地單位聯合或外地單位在本市舉辦書市、書展活動,須持主管部門同意的檔案,報市文化局批准。
(一)警告;
(二)責令停業整頓;
(三)沒收出版物和全部非法收入;
(四)處以出版物定價五倍以下罰款;
(五)吊銷其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