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有關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有關出版物管理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渝府發〔1998〕70號
概述,管理通知,

概述

渝府發(1998)70號
萬州黔江開發區管委會,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近年來,我市新聞出版戰線在貫徹黨的“一手抓繁榮,一手抓管理”的方針,全面實施精品戰略,深入開展“掃黃”、“打非”鬥爭中,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近段時間出版領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為了維護正常的出版秩序,進一步推動我市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對有關出版物管理的通知》(國辦發電〔1998〕25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對有關出版物的管理通知如下:

管理通知

一、嚴格執行重大選題出版物出版的有關規定。凡有關黨和國家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中國共產黨黨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史,以及涉及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重大選題的書、報、刊、音像、電子出版物,必須由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的具有相應業務範圍的出版社出版,並嚴格按照《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新聞出版署有關具體規定,履行專項報批、備案手續。對違反有關規定,擅自出版以上重大選題出版物的,由重慶市新聞出版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市內各出版單位要嚴格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禁止超專業分工範圍出書,嚴禁一號多用、收費約稿等違規出版活動。報、刊社嚴禁一個號出兩種報或刊,不得擅自增版、增刊、增期、增頁,不得擅自變更主管、主辦單位,不得擅自設立社外編輯部和社外出版機構及編輯部以外的分支機構。嚴禁有償新聞,嚴禁買賣書、報、刊號、版號,嚴禁偽造書、報、刊號、版號從事非法出版活動。一經發現違禁行為,將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二、加強對以著作權貿易方式進行出版活動的指導和管理。本著堅持對外開放、促進交流、為我所用的原則,積極開展以著作權貿易方式進行的出版活動。引進出版物的著作權,特別是引進非科技類的出版物著作權,要嚴格執行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著作權局等部門的有關管理規定。未經批准,國外機構一律不得在我市設立著作權代理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的機構也不得在我市設立著作權代理機構。對擅自設立的此類機構,著作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根據國家著作權局對外及對台、港、澳著作權貿易的有關規定,重慶市著作權局對進入我市各種使用形式的著作權貿易活動,要加強指導、監督和管理,對所有涉外著作權貿易契約,一律進行登記,對所登記的著作權貿易契約,不僅要進行合法性審查,還要加強對契約涉及作品的內容審查,以保證我市的著作權貿易活動健康有序地開展。對非法進行著作權代理、著作權貿易的行為,著作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處理。
三、加強對境外有關出版物進口、銷售的管理。外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社會科學類書報刊等出版物的進口、征訂、銷售業務,由國家新聞出版署指定的圖書進口單位經辦。上述出版物僅限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有專門需要的單位訂閱。市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要嚴格按照國家著作權法和新聞出版署《音像製品進口管理辦法》及《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加強對我市出版物的進口貿易管理。對進口的電子出版物製成品,必須在其外包裝上經新聞出版署確認的專用標識,方可發行。進口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電子出版物,不得用於經營性複製、發行。對違反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
四、加強對重大出版項目的管理。凡出版500萬字以上或規模相當的大型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要事先向市新聞出版局申請辦理審核手續,經審核同意列選的項目報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後,方可安排出版。出版各種大型叢書、套書、全集、文集、名錄等,出版單位和編者均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收費約稿,也不得以包銷或認購出版物作為條件。
五、嚴厲打擊非法出版活動。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取締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國辦發〔1996〕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執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取締非法出版活動的通知的通知》(重辦發〔1996〕84號)精神,當前,要重點打擊走私、違規進口政治性出版物和翻印、銷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大對走私淫穢出版物和盜版盜印活動的查處力度。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落實部門負責制度。凡存在印刷、複製、銷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問題的地區,當地政府必須切實負起責任,迅速採取措施嚴厲查處。印刷企業特別是中小型非書刊印刷企業數量過多,疏於管理,是目前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盜版盜印活動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的要求,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加強對印刷業的監督管理,嚴肅執法。近期,市新聞出版局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將組織力量對全市的印刷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清理,並集中力量規範我市主要的出版物集散地,堅決取締證照不齊的經營攤位,嚴厲打擊在車站、碼頭、夜市販賣非法出版物的不法游商。要堅持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制度。對申辦經營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要堅持“先證後照”的原則,沒有取得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工商部門一律不予辦理營業執照。印刷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印刷業管理條例》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我市實行市、區兩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嚴格控制出版物印刷企業的發展。加強對中小型非書刊印刷企業的管理,凡未取得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書刊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得排印、裝訂書、報、刊,違者,按非法出版處理。要嚴格實行出版物批發進場制度,除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和出版社直接進行的批發業務外,其他出版物批發單位必須在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規定的批發場所開展業務。市新聞出版局要根據我市出版物市場的布局規劃,嚴格我市出版物批發市場的審批,堅決取締場外非法批發活動。凡進入批發市場銷售的出版物,必須於售前經出版物市場管理部門備案批准,未經備案批准擅自銷售的,一律予以收繳,並吊銷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要切實加強對公路、鐵路、民航、航運、郵寄等運輸環節的管理,截斷非法出版物的批量運輸渠道。新聞出版、民航、鐵路、交通、郵電等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制定有效措施,落實“準提”、“準運”制度,各司其職認真審檢託運、郵寄交付的有關證件,嚴防託運貨物品名不符、混裝或假冒其他貨物託運非法出版物流入我市。
六、切實加強對出版工作的領導。各區縣(市)政府要高度重視出版工作。要從維護國家長治久安,維護黨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深刻認識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產生的嚴重危害,針對本地區出版工作和出版物市場存在的問題,認真進行研究,及時加以解決,同時要支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管理,做好工作。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對出版領域可能形成的熱點問題,要及時分析,加強領導;對不良傾向,要採取有力措施,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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