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秩序,提高移動遊戲受理和審批工作效率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5月24日,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16年5月24日
- 實施日期:2016年7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宣傳局,各遊戲出版服務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移動遊戲出版服務管理秩序,提高移動遊戲受理和審批工作效率,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及相關管理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移動遊戲,是指以手機等移動智慧型終端為運行載體,通過信息網路供公眾下載或者線上互動使用的遊戲作品。
本通知所稱移動遊戲出版服務,是指將移動遊戲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下載或者線上互動使用等上網出版運營服務行為。
本通知所稱遊戲出版服務單位是指取得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路出版服務許可,具有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
二、遊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移動遊戲內容審核、出版申報及遊戲出版物號申領工作。
三、申請出版不涉及政治、軍事、民族、宗教等題材內容,且無故事情節或者情節簡單的消除類、跑酷類、飛行類、棋牌類、解謎類、體育類、音樂舞蹈類等休閒益智國產移動遊戲,按照以下要求辦理:
(一)遊戲出版服務單位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網路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等要求,參照中國音像與數字出版協會制定的《移動遊戲內容規範》,審核申請出版的移動遊戲內容,填寫《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並在預定上網出版(公測,下同)運營至少20個工作日前,將此表及相關證照的複印件(一式兩份)報送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應完成下列工作:1.審核申請材料的完備性和準確性。2.符合要求的,一份申請材料和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另一份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存檔。3.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退回申請者並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收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材料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覆意見後的3個工作日內,通知遊戲出版服務單位。
(四)遊戲出版服務單位取得批覆檔案後,應按批覆檔案要求,組織遊戲上網出版運營,並在遊戲上網出版運營後7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上網出版運營時間、可下載的地址、運營機構數量及主要運營機構名稱和是否開放充值等出版運營情況;超過預定上網出版運營時間20個工作日仍不能上網出版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四、申請出版非本通知第三條範圍內的國產移動遊戲,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網際網路遊戲作品和電子遊戲出版物申報材料的通知》(新廣出辦函[2014]111號)(以下簡稱《規範通知》)和《關於啟動網路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新出聯[2011]10號)的要求辦理,其中,《規範通知》附屬檔案1所列申報材料中第(二)至(六)項變更為提交《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申請表》。
五、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移動遊戲,按照《規範通知》和《關於啟動網路遊戲防沉迷實名驗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辦理。
六、已經批准出版的移動遊戲的升級作品及新資料片(指故事情節、任務內容、地圖形態、人物性格、角色特徵、互動功能等發生明顯改變,且以附加名稱,即在遊戲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副標題,或者在遊戲名稱前增加修飾詞,如《新××》,或者在遊戲名稱後用數字表明版本的變化,如《××2》等進行推廣宣傳)視為新作品,按照本通知規定,依其所屬類別重新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七、已經批准出版的移動遊戲變更遊戲出版服務單位、遊戲名稱或主要運營機構,應提交有關變更材料,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理變更手續。
八、移動遊戲上網出版運營時,遊戲出版服務單位應負責遊戲內容完整性,須在遊戲開始前、《健康遊戲忠告》後,設定專門頁面,標明遊戲著作權人、出版服務單位、批准文號、出版物號等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信息,並嚴格按照已批准的內容出版運營。遊戲出版服務單位負責審核並記錄遊戲日常更新,對擅自添加不良內容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對不配合的,應及時報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置。情節嚴重的,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相應程式辦理遊戲出版批准撤銷手續,並追究相應責任。
九、移動遊戲聯合運營單位在聯合運營移動遊戲時,須核驗該移動遊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聯合運營未經批准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的移動遊戲。
十、各類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智慧型終端生產和經營單位預裝移動遊戲時,須核驗該移動遊戲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相關信息是否標明,不得預裝未經批准或者相關信息未標明以及侵權盜版的移動遊戲。
十一、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與技術設備,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屬地已獲批准移動遊戲出版情況的監督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十二、已獲批准且涉及異地運營的移動遊戲,由受理申請出版該遊戲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按本通知第十一條負責相關監管工作,異地運營機構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配合進行日常監管。
十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移動遊戲,不得上網出版運營。
十四、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含各類預裝移動遊戲),各遊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遊戲企業應做好相應清理工作,確需繼續上網出版運營的,按本通知要求於2016年10月1日前到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屆時,未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繼續上網出版運營。
十五、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即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一經發現,相關出版行政執法部門將按非法出版物查處。
十六、請各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認真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內容解讀
1.問:總局印發《通知》的目的何在?
答:近年來,伴隨網際網路技術和移動智慧型終端的廣泛套用,我國移動遊戲市場取得快速發展。在市場空前繁榮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明顯問題,部分遊戲作品粗製濫造、質量低劣,侵害消費者權益;還有些遊戲作品侵權盜版,侵害創新企業權益,等等。這些問題作品的存在不僅侵害了涉事企業和消費者的權益,而且影響市場秩序,損害行業整體利益,嚴重者更是敗壞了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鼓勵創新的國家形象。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保障遊戲作品內容導向和質量,促進我國移動遊戲出版產業健康繁榮發展,總局印發《通知》,強化了出版服務單位的內容質量審核責任。同時,總局也充分考慮移動遊戲特點和行業特性,採取諸如分類審批管理、簡化審批程式等措施,提高移動遊戲審批效率,最佳化服務方式,提升服務水平,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營造更為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2.問:總局對“移動遊戲上網出版”實施審批依據何在?
答:“網路遊戲上網出版”的審批職責,是經國務院批准,由總局行駛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具有明確的行政法規依據。移動遊戲作為網路遊戲的重要品種,對其實施出版審批是題中應有之義。具體分為:一是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的移動遊戲作品的審批,屬於國務院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27015號,依據是2004年《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二是對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的審批,屬於國務院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27053號,依據是《出版管理條例》。
3.問:各類移動遊戲的申報要求、審查審批流程及時限有何不同?
答:總局對申報材料的要求,是基於遊戲審批工作的實際需要,並考慮行業發展實際總結得出的,也會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調整。目前,為保障移動遊戲作品內容質量與導向,同時兼顧移動遊戲產品特點與行業實際,《通知》對移動遊戲實施了分類審批,分別是《通知》中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表述類別。這三類遊戲審批所需的具體申報材料目錄,均可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入口網站上查詢(網路路徑:總局入口網站首頁——辦事大廳——行政審批——出版類——網際網路審批事項)。
對《通知》第三條所指的移動遊戲,在申報時僅需提供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申請表》及相關證照複印件,無需提供遊戲審查賬號及設備。對此類移動遊戲,在總局作出是否批准決定的環節上一般不會超過10個工作日。
對《通知》第四條所指的移動遊戲,因需要總局進行內容審查,所以除需提供省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出版國產移動遊戲作品申請表》及相關證照複印件外,還需提供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主要是遊戲賬號、遊戲安裝包或1部遊戲審查設備等。對《通知》第五條所指的移動遊戲,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與此前總局對審批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網路遊戲所需材料保持一致。總局對這兩類移動遊戲的審批時間,將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大大壓縮。根據統計,此前總局審批網路遊戲的最短時間只為11個工作日,今年以來的平均審批時間在40個工作日左右,只有極個別出現多種內容問題的網路遊戲,審批時間才接近了80個工作日的上限。
對於近期網路輿情流傳所有移動遊戲申報審批都需提供“2部手機5張光碟”的說法,與事實嚴重不符,建議大家到總局入口網站認真了解詳細要求後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申報審批。
4.問:移動遊戲出版審批是否收費,是否存在“加急辦理”通道?
答:(1)總局和省級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在移動遊戲出版審批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不僅在移動遊戲出版審批中不收費,在其他的遊戲出版審批中也不收費。
(2)移動遊戲出版審批程式根據《通知》有關規定執行,不存在任何所謂“加急辦理”的通道,請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遊戲企業認真學習國家各項政策法規,不要輕信網路謠言。
5.問:社會上存在一些所謂“代辦版號”的“中介”,總局對此如何看待?
答:目前在遊戲企業內俗稱的“版號”,其實質是指遊戲作品在通過出版審批後獲得的出版物號,也是一部遊戲作品合法出版後的“身份證號”。移動遊戲作品必須是由具有遊戲出版範圍的網路出版服務單位向總局申報審批,獲得批准後方可出版的。總局既不允許其他不具備資質的單位申報遊戲作品出版審批,也從未授權或指定任何組織或個人開展所謂“代辦版號”的中介服務。
對於那些打著“代辦版號”等旗號藉機斂財甚至詐欺的“中介”組織或個人,總局持明確反對態度。如果有出版服務單位參與其中,歡迎社會各界向總局舉報。涉嫌犯罪的,可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6.問:如何理解自2016年7月1日起,“未經總局批准的移動遊戲,不得上網出版運營”?7月1日之前未經總局審批而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如何處理?
答:(1)《通知》第十三條規定:“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未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准的移動遊戲,不得上網出版運營。”即自2016年7月1日之後新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必須經過總局審批批准。沒有按規定獲得總局批准的移動遊戲,不得上網向公眾提供下載或線上互動使用等出版服務。
(2)對7月1日之前未經總局審批而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通知》第十四條規定:“本通知施行前已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含各類預裝移動遊戲),各遊戲出版服務單位及相關遊戲企業應做好相應清理工作,確需繼續上網出版運營的,按本通知要求於2016年10月1日前到屬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補辦相關審批手續。屆時,未補辦相關審批手續的,不得繼續上網出版運營。”
(3)對未按要求經過審批及上網出版運營的移動遊戲,《通知》第十五條規定:“一經發現,相關出版行政執法部門將按非法出版物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