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辦法

1994年9月23日海口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1994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並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11.28
  • 實施時間:1994.11.28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保障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豐富人民民眾文化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圖書報刊經營,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圖書報刊市場,是指圖書、刊物、圖片、掛曆、報紙等印刷品和給畫、書法、雕刻等作品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圖書報刊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圖書報刊經營活動的管理監督,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助管理。
第五條 申請圖書報刊經營項目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影響交通、市容的固定營業場所;
(二)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備和資金。
經營圖書、報刊二級批發業務的單位,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定業務水平和書刊發行專業知識的專職人員;
(二)健全的財務制度;
(三)合法的進貨渠道。
第六條 申請經營圖書報刊的單位和個人具備規定條件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憑營業執照到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申請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的,按有關規定,報海南省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營業執照,不得從事圖書報刊經營。
第七條 圖書報刊經營者開業後需變更名稱、經營地點、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其他核准登記事項的,必須到原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併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 經營圖書報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舉所、控告和申訴的權利。
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對圖書報刊營業場所檢查時,必須出示文化市場稽查證,經營者應當接受檢查。
經營者有權拒絕無稽查證人員的檢查。
第九條 圖書報刊經營者必須從正當合法的渠道進貨。
禁止圖書報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
(一)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侵權出版物、內部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經營走私入境的出版物;
(三)銷售、出租內容反動、色情和淫穢出版物;
(四)宣揚恐怖、兇殺、封建迷信的出版物;
(五)以不健康、蠱惑性、欺騙性的文字圖片或者圖畫對書刊進行經營宣傳廣告。
第十條 經營圖書報刊的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一)圖書報刊的批發業務;
(二)租型造貨、翻印書刊;
(三)代理出版業務;
(四)向出版社、期刊社購買或者變相購買書(刊)號;
(五)向出版社或者期刊社承攬書刊的總批發(總發行)業務;
(六)包銷國家的重要文獻,大、中、國小統編教材。
第十一條 對守法經營,文明服務,為繁榮圖書報刊市場作出顯著成績的圖書報刊經營者,由文化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責令停止營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營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沒收非法出版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拒絕、阻礙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必須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扣押及沒收違法所得,必須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罰沒款項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上交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從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六條 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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