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一個於1994年上海市政府發布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所屬類別:管理條例
- 發布時間: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總則
各區、縣圖書報刊市場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管理
《許可證》每年覆核一次。逾期未經覆核或覆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繼續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業務。
(一)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二)從業人員業務培訓的合格證書;
(三)使用固定經營場所的有效檔案。
(一)本市常住戶口證明;
(二)國中畢業以上的學歷證明;
(三)待業證明;
(四)經營圖書報刊業務培訓的合格證書;
(五)使用固定經營場所的有效檔案。
本市郵電部門所屬的報刊銷售網點,可根據有關規定和《許可證》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事國內報刊的批發業務。
批發圖書報刊,應開具發票。發票上應註明書名、冊數、價格和《許可證》編號。
圖書報刊批發單位應按規定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海市圖書報刊發行業務統計表》。
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向無《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購進圖書報刊或為無《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代銷圖書報刊。
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業務的單位或個人購進圖書報刊必須建立進貨記錄製度,進貨憑證至少應保存半年,以備核查。
市書刊市場管理處應在收到上述證明及圖書報刊樣本後的兩天內予以答覆。
內部發行的書刊以及非正式出版物,不得登廣告。
非出版單位經新聞出版部門批准編印的內部圖書報刊,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圖書報刊市場檢查人員應在三天內將扣留、封存的圖書報刊樣本送市書刊市場管理處認定。
禁止銷售、出租的圖書報刊種類,應以市新聞出版局的書面鑑定和市書刊市場管理處公布查禁的圖書報刊目錄為準。
管理費的收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預算管理。具體的繳納辦法和標準,由市財政局、市物價局會同市新聞出版局確定。
第三章 法律責任
(一)無《許可證》擅自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業務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個人擅自經營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向圖書報刊市場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變更圖書報刊經營業務的範圍、方式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塗改、轉讓、出租或出借《許可證》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圖書報刊批發單位向無《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批發圖書報刊,或圖書報刊零售、出租單位和個人從無《許可證》者購進圖書報刊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處以一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經營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出版的圖書報刊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
(六)未經批准,在《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點以外的場所舉辦圖書報刊展銷活動,或擅自舉辦國外和香港、澳門、台灣出版的圖書報刊展銷活動的,責令停止展銷活動,沒收非法所得。
(七)在《許可證》核定的經營地點以外的場所從事圖書報刊經營業務的,或在經營場所未張掛《許可證》的,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八)擅自銷售直接從外省市批購的圖書報刊的,責令補辦驗證手續,並處以每種圖書報刊五百元的罰款。
(九)擅自出租未經審核批准的圖書報刊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在書報廣告或征訂單中使用宣揚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以及破壞民族團結或其他有害內容的畫面或文字的,或為內部書刊以及非正式出版物做廣告的,責令收回或消除廣告、征訂單。其中,在書報廣告或征訂單中使用宣揚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內容的畫面和文字的,按《上海市查禁有害出版物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違反發行內部圖書報刊的規定,公開陳列,或在市場上銷售內部發行的圖書報刊的,沒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執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項時,對情節嚴重的,並可處以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則
《條例》所稱的圖片,包括宣傳畫、年畫、中堂畫和門聯等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