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發行管理暫行辦法》意在加強音像出版物發行工作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皖辦發〔1990〕25號檔案精神,並參照省人大七屆八次會議通過的《合肥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1203
  • 發布文號:皖廣錄字[1991]008號
  • 發布日期:1991-03-25
  • 生效日期:1991-03-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生效日期】1991-03-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發行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3月25日皖廣錄字〔1991〕008號)

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音像出版物發行工作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皖辦發〔1990〕25號檔案精神,並參照省人大七屆八次會議通過的《合肥市文化市場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音像出版物,是指有聲和有圖像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盤和視盤等。
第三條省廣播電視廳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地、市、縣廣播電視局負責本地音像出版物發行業務的管理工作,各級文化、工商、公安、郵政、鐵路、民航、交通、海關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範圍,配合廣播電視部門對全省音像出版物發行工作進行管理。
第四條凡在本省範圍內從事音像出版物的發行(包括批發和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廣播電視部門核發的《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音像出版物的發行、出租業務。
第五條發行和出租的音像出版物必須是經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正式出版物。
嚴禁發行和出租反動、淫穢、色情、恐怖和宣揚封建迷信的音像出版物。
第六條申請經營音像出版物發行、出租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單位必須是財務單列、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2、有熟悉業務的專門人員;
3、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4、有必需的審聽審看設備;
5、有與經營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第七條錄音出版物的批發業務,以國營商業、廣播電視、文化、新華書店等為主營單位。
集體單位經過批准可以從事錄音出版物的批發業務,但要從嚴掌握。個人不準從事錄音出版物的批發業務。
錄音出版物的零售業務,以國營、集體商業為主,個體商店經過批准可以經營錄音出版物的零售業務,但必須控制比例、合理布局。
第八條申請經營錄音出版物批發、零售業務的審批程式:
1、經營錄音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後,省級批發單位,須經省廣播電視廳審核批准,其他各級批發單位向所在縣(市)廣播電視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地(市)廣播電視局批准。
各級錄音出版物批發單位經批准後領取《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2、經營錄音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市)以上廣播電視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發給《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錄像出版物實行統一發行的體制,在廣播電視、電影兩個系統,建立省、地(市)、縣三級發行網路。省級成立錄像發行社(公司),地(市)成立錄像發行(出租)站,縣(市)成立錄像出租站。廣播電視系統的發行單位負責向有線電視單位和文化系統的城鄉文化館(站)、影劇院、劇院以及工會系統的工人文化宮、俱樂部、影劇院等單位的放像點發行;
電影公司系統的發行單位負責向本系統內的電影公司、專業電影院的放像點發行。廣播電視、電影兩個系統一般不得交叉發行。省級發行單位按規定的發行渠道向地、市、發行單位發行,地、市發行單位向所轄的縣(市)發行單位發行。省級發行單位不得直接向縣級發行單位發行。地、市、縣也不得跨地區、跨縣發行。
廣播電視、電影系統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從事錄像出版物的發行、出租業務。配合書籍出版的專業性錄像帶的發行,按出版部門的規定辦理。
各級發行單位發行錄像帶,在價格上應體現對下讓利的原則。
第十條錄像出版物的批發、出租、經銷單位,必須是全民所有制單位。個體和集體單位一律不得經營錄像出版物的批發、出租和銷售業務。
第十一條錄像出版物發行、出租單位的審批程式:
1、經營錄像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一律向省廣播電視廳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發給《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2、經營錄像出版物出租、零售業務的單位,必須向地(市)廣播電視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發給《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憑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
地、市廣播電視局在批准設立錄像出版物出租或經銷點的同時,必須報省廣播電視廳音像管理處備案。
第十二條省級錄像發行單位負責統一購進省內外經國家正式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錄像出版物,按規定的發行渠道,向全省發行。各地、市、縣錄像發行、出租單位,不得直接到外省、市購帶。
第十三條省級錄像發行單位發行的錄像帶,必須報省廣播電視廳審查備案,並貼上《安徽省錄像節目帶發行放映許可證》後,方能在全省發行。
第十四條有條件的城市,錄像發行單位可在當地設立錄像出租點和經銷點,向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廣大用戶出租、銷售,以滿足社會各方面需要。
第十五條下列音像出版物不得發行和出租:
1、未經國家批准出版的音像出版物;
2、無著作權的海外音像出版物;
3、違反國家出版規定的音像出版物;
4、私自翻錄的音像出版物;
5、音像管理部門通知停止發行和出租的音像出版物。
第十六條音像出版物發行、出租單位應按期向同級音像管理部門交納管理費。管理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民有舉報的權利和義務。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音像管理部門予以表彰。被舉報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對舉報者打擊報復。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罰:
1、經營反動、淫穢的音像出版物,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經營無著作權的、違反出版規定的、私自翻錄和明令禁止的音像出版物,由廣播電視部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規進行查處。
3、經營無《安徽省錄像節目帶發行放映許可證》的錄像出版物或擅自從外省、市購進錄像出版物的,由廣播電視部門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廣播電視部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違章經營的錄像出版物及非法所得。
4、未經批准,擅自經營音像出版物發行、出租業務的單位,由廣播電視部門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予以取締。
5、無理拒絕、阻撓音像管理人員檢查監督或打擊報復舉報人者,分別給以警告、通報批評,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處分。違反治安管理法規條例的,由公安部門按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違反本辦法其他條款者,分別給以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直至吊銷《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罰款必須出具罰款收據,罰沒收入應按規定上交財政。
第二十條《安徽省音像出版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一年,每年年底重新審核、換證。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廣播電視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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