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印刷管理規定》是1997年8月18日由新聞出版署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版物印刷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新聞出版署
- 發布時間:1997年8月18日
- 目的: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等
《出版物印刷管理規定》是1997年8月18日由新聞出版署頒布的檔案。
《出版物印刷管理規定》是1997年8月18日由新聞出版署頒布的檔案。發布(1997年8月18日新聞出版署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維護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動,促進社會主...
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出版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
第五條 書報刊印刷實行定點制度,書報刊印刷企業承接印製範圍按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出版單位必須按規定委託印製出版物。非出版單位未經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從事出版物的代理委託印製業務。第六條 承接印...
第十九條出版物的印刷或者複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出版物印刷或者複製企業承擔。第二十條印刷或者複製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或者複製出版物,應當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規定驗證委託單位提供的有關文書。印刷或者複製企業印刷...
(二)假冒出版社名義或偽造書號盜印的出版物,以及買賣書號、刊號從事出版投機活動印製的出版物;(三)違反國家出版、著作權、印刷管理規定,以及非出版單位擅自印刷、發行、銷售的出版物;(四)其他國家規定明令禁止的出版物。第七條...
《陝西省出版物印製管理暫行辦法》是1988年陝西省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出版物的印製管理,保證印刷業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
出版物應當由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出版單位出版。法人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出版單位對其出版的出版物負責。第八條 設立出版單位,應當符合國家《出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
第一條 為了促進印刷業發展,規範印刷業管理,根據國務院《印刷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適用...
第十九條 報刊、廣播、電視等宣傳機構,不得登載、播放違反本規定的出版物的訊息報導和廣告。第四章 印刷管理 第二十條 開辦印刷圖書、報刊和以印刷圖書、報刊為主的印刷廠,須經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辦其它印刷廠和謄寫、複印...
大連市出版物管理規定 (1997年8月29日大政發〔1997〕79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連市新聞出版行業管理,繁榮和淨化城鄉出版物市場,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印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 《圖書出版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12月26日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總署 署長 柳斌杰 (由於《國務院關於修改〈出版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於2011年3月16...
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書刊印製、出版、發行單位,必須按照該辦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書刊印刷產品質量,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加強對書刊印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往市場,維護讀者利益,...
(三)有明確的上級主管部門(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有關規定審批。(四)具有健全的生產經營、安全保衛和財會等各項管理制度。第七條 開辦印刷企業須按下列規定到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辦理行業審批...
第十一條委印書報刊須按有關規定到市以上(含市)文化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準印手續。第十二條持有《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可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所指的出版物的印刷。持有《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的印刷企業...
印製企業應當將印製完成的圖書全部交付委印的出版物進口單位,不得留存。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撤銷備案:(一)出版物進口單位委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以外的印製企業印製進口圖書的;(二)出版物進口單位擅自變更權利...
出版法是規定出版制度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又指單行的出版法規。出版法一般涉及出版物的出版程式、限制範圍,作者、出版者、印刷者、發行者的資格或者責任,管理的許可權、方法、程式等內容。現代出版法制主要分為追懲制和預防制兩種,追懲制...
第七條 省新聞出版局按有關規定審查認定非法出版物和違禁書刊;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非法出版物和違禁書刊進行查處。第八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所屬印刷企業...
第十二條期刊改為報紙或報紙改為期刊,根據種類按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分別辦理審批手續;報刊停辦或變更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發行範圍及其它項目,須經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報刊如需合併或改變名稱,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第...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音像製品的發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版工作的領導,把出版...
第七條 省新聞出版局按有關規定審查認定非法出版物和違禁書刊;各級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非法出版物和違禁書刊進行查處。第八條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所屬印刷企業...
第十五條圖書必須按規定刊載著作權、版本記錄項目。報紙必須在每期固定位置刊載報名、刊期、統一刊號、出版單位名稱和地址、主辦單位名稱、出版日期、印刷單位名稱和地址、發行範圍、定價等記錄項目。期刊須在規定位置刊載刊名、刊期、統一刊號、...
第十六條 掛曆、年曆畫、年畫等作為正式出版物,應當由有關的專業出版單位出版。個別部門確有特殊需要印刷的,應當履行國家規定的審批手續。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收買、假冒、偽造或者不署名等手段出版圖書、報刊;不得盜印...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正式出版物,系指經國家正式出版單位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非正式出版物,系指經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印製,供內部使用、交流的教材、業務資料。第二章 出版管理 第四條 建立出版社,須經市新聞出版管理局...
(二)承印內部資料,必須驗明委印單位主管部門的批准原件和新聞出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內部資料印刷許可證》的原件;(三)印刷圖書報刊或內部資料,必須按規定在出版物著作權頁上刊印圖書的標準書號、報刊登記證號和內部資料印刷...
第十一條 出版物批發、零售經營者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辦理許可手續;變更其他事項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 從事出版物出租業務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持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到所在地縣級...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製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第四條 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由國務院授權的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