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出版物印製管理暫行辦法

《陝西省出版物印製管理暫行辦法》是1988年陝西省政府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出版物印製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8-02-23
  • 生效日期:1988-02-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印刷單位的管理,第三章 出版物印製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出版物的印製管理,保證印刷業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出版物印製的國營、集體和個人印刷(排版、製版、裝訂)廠(以下通稱印刷廠),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中所指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含書籍、叢刊、畫冊、圖片、年畫、年曆、掛曆、年曆卡和音像出版物的彩封、唱詞、廣告宣傳畫等)。
第三條 印刷廠不得承印非法出版物和進行非法印刷活動。承印正式出版物和非正式出版物,都要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正式出版物,是指經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和經省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報紙、期刊。
非正式出版物,是指非出版單位報經主管單位批准,並經縣級以上(含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核准並發給準印證,印製供內部使用的非營利性的資料性圖書、報刊等。
非出版單位未經縣以上(含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印製的和出版單位違反出版規定印製的各類圖書、報刊等均為非法出版物。
第四條 省新聞出版局主管全省出版物的印製管理工作。地、市、縣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版物印製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範圍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廠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印刷單位的管理

第五條 凡申請從事印刷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部門批准,經所在地文化局和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核准,發給營業執照後(承印報刊和圖書的印刷廠還須取得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的印製許可證),方可開業。
第六條 凡申請從事印刷業的印刷廠,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上級主管部門;
(二)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及懂政策、法律、熟悉業務技術的領導和專業人員;
(三)有固定的印刷場所和維持正常經營的流動資金;
(四)有保證出版物印製質量的設備和技術力量;
(五)有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印刷廠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織形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等項內容時,應申請變更登記。停業、歇業的,應及時辦理註銷手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和擴大經營範圍。

第三章 出版物印製管理

第八條 印刷廠在承印出版物時,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承印本省出版社交印的出版物,必須有出版社出具的正式發排單、付印單。
(二)承印本省報刊社(編輯部)交印的報紙、期刊、必須有報刊社(編輯部)出具的報紙、期刊登記證。承印本省報紙、期刊的“增刊”、“增頁”,必須有省新聞出版局的批件。
(三)承印本省音像出版單位音像出版物的內外彩封、唱詞、廣告宣傳畫,應收驗音像出版單位的正式發排單和省音像管理部門的審批單。承印外省音像出版單位的上述出版物,還應收驗陝西省音像管理部門的審批單。
(四)承印非出版單位交印的出版物,必須有縣以上(含縣級)新聞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準印證,準印證一次有效。
(五)承印外省的出版物,一律憑我省新聞出版局核發的準印證。
(六)承印帶有商品廣告的出版物,必須有我省新聞出版局的批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的廣告經營許可證。
(七)印刷廠必須在承印的出版物的版本記錄頁標明廠名、廠址,以及出版物印數、日期。
以上批件、發排單、付印單、審批單、準印證、許可證必須是原件,複印件無效。
第九條 印刷廠對出版社、報社、期刊社(編輯部)等出版單位委印的圖書、報刊和其他非出版單位委印的內部資料性圖書、報刊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銷售。嚴禁盜印出版單位的出版物,自行發行銷售。
對委印單位的出版物紙型、膠片、圖版等,不得擅自轉讓和供給個人複製、印刷。
第十條 印刷廠不得承印以個人名義交印的出版物。嚴禁盜用國家出版單位名義或偽稱出版單位搞非法出版活動。嚴禁承印走私入境的出版物。
第十一條 除經有關部門批准指定的印刷廠和機關內部印刷廠外,其他印刷廠不得承印各種密級的檔案和具有秘密性質的內部材料及重要會議檔案等專用印件。
第十二條 印刷廠遇有下列情況時,應主動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文化)和公安機關報告:
(一)偽造或仿製布告、護照、委任狀、袖章、符號、胸章、工作證及各種票證和機關檔案;
(二)印刷非法團體、機關的專用介紹信、信紙、信袋等;
(三)印刷反動、淫穢和有封建迷信色彩的書刊宣傳品;
(四)印刷未經批准的報刊、圖書等。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三條 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經營思想端正,遵紀守法,自覺抵制非法出版活動的印刷廠和個人,由出版(文化)行政機關給予表揚;對一貫遵守本辦法並主動揭發檢舉或協助破獲重大非法出版案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出版(文化)行政管理機關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之一者,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新聞出版(文化)機關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批評教育;
(二)罰款;
(三)沒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和所有非法收入;
(四)責令停止營業:吊銷營業執照或報刊、圖書印刷許可證;
(五)追究印刷廠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對從事非法出版活動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收受賄賂或者侵害印刷廠的合法權益,由主管機關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印刷廠和個人對管理機關的處罰不服時,應當在收到處理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機關作出裁決。不服裁決的,可在接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生效。
第十七條 在查處非法出版活動中依法收繳的罰沒收入,全部上繳國庫。查處單位辦案費用補助,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專項核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和政策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陝西省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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