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印刷行業管理規定

《長春市印刷行業管理規定》在1995.01.27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印刷行業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27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印刷行業的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排版、製版、雷射照排、印刷、裝訂、影印、複印、名片、鑄字、燙金、列印、油印、譽寫和出售鉛字等經營活動的國有、集體、三資(即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印刷企業),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新聞出版局(籌)是我市印刷行業的管理機關,負責印刷企業的行業審批和管理工作。市區(含郊區)及各縣(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印刷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安、工商行政、文化等部門,應當各司其責,協助新聞出版管理機關作好對印刷企業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印刷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嚴禁印刷反動、迷信、淫穢印刷品,嚴禁盜版和從事其它非法印刷活動。
第二章 印刷企業的審批
第六條 申請開辦印刷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廠房建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
(二)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三)有明確的上級主管部門(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有關規定審批。
(四)具有健全的生產經營、安全保衛和財會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七條 開辦印刷企業須按下列規定到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辦理行業審批手續:
(一)在市區範圍內申辦打字、複印、油印、影印、譽寫的印刷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後,須到市新出版管理機關辦理《長春市印刷行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二)在各縣(市)行政區域內申辦複印、油印、影印、譽寫、打字、燙金、鑄字、印名片和出售鉛字的印刷企業,應向本縣(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本縣(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審核批准後,發給許可證,並報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備案。
(三)申辦排版、製版、雷射照排及二類印刷(含裝訂、影印、燙金、鑄字、印名片和出售鉛字)的印刷企業,均應到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辦理許可證。
(四)申辦承印正式圖書、期刊、報紙和內部報刊、內部資料的印刷企業,應向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省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審批。
第八條 凡申請開辦印刷企業的單位和個人在取得許可證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關證照後,方可從事印刷經營。
第九條 經批准開業的印刷企業因故歇業、轉產、合併、分立、改變名稱、遷移地址、變更法人及經營項目、擴大經營範圍等,須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後再到新聞出版管理機關登記備案。
第十條 單位內部開辦的印刷廠,須到所在地縣(市)、區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辦理審批手續,領取由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統一制發的《單位內部印刷準印證》後,方可印刷。單位內部開辦的印刷廠不得對外承攬業務和以任何形式將內部印刷品向社會出售。
第三章 圖書、報刊的印刷管理
第十一條 圖書、報刊的印刷企業是指印製圖書、期刊、報紙、內部資料和內部報刊,並持有《吉林省出版物印製許可證》和《吉林省出版物印製許可證(內部資料)》的印刷企業,沒有上述證件的印刷企業,一律不得從事圖書、報刊和內部資料、內部報刊的印製業務。
第十二條 圖書、報刊企業承印書刊印件,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印圖書(包括掛曆、年曆、年畫和載有文字內容的檯曆),必須有出版單位的正式發排單、付印單。
(二)承印報紙、期刊必須有報社、期刊社的登記證。
(三)承印內部資料和內部報刊必須持有省新聞出版局批准的準印證和登記證。
(四)必須在出版物上刊印圖書的標準書號或報刊登記書號以及本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印刷時間和數量。
(五)印刷企業對出版單位委印物或非出版單位經過批准委印的內部資料、教材等不得擅自加印和銷售。更不得自編、自印、自行征訂、自辦發行、自行銷售。
(六)印刷企業不得擅自編印、出售年曆、掛曆,更不得濫編濫印中國小複習資料和類似報紙形式的廣告印刷品。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出版單位委印出版物的紙型及印版底片租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複製、印刷。
第十三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不得自行轉廠印刷,更不得將出版物轉交無出版物印製許可證的企業印刷。
第十四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要建立嚴格的質量責任制和監督考核制度,建立保證生產合格產品的質量體系;要加強成品、半成品的質量、數量檢驗工作,建立健全企業質量、數量檢驗機構,對重大事故要及時報有關部門,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出版物印刷企業要按月向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報送“樣本”,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要對書刊印刷產品進行質量監督檢查,對基礎管理差、手續不健全、不能保證書刊產品質量和違法經營的企業,要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章 包裝裝潢及其它印刷品的印刷管理
第十六條 包裝裝潢及其它印刷品企業是指從事雷射照排與二類印刷帶有廣告宣傳、商標、產品樣本、說明書等印刷品以及打字、名片、鑄字、出售鉛字等經營活動的印刷企業。
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印刷包裝裝潢及其它印刷品,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承印帶有廣告宣傳內容的印刷品,委印單位須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廣告經營企業營業執照或廣告經營許可證。
(二)承印商標、產品樣本、說明書等,須按國家商標印製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承印各類密級檔案、張貼的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等,委印單位須出具其主管部門的證明,到承印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印手續。
(四)印刷廠承接新聞或非新聞性內容與廣告同期編排的等同類印刷品,必須經市和縣(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進行審查,並核發準印證後,方可印刷。
第十八條 印刷企業必須建立承印、登記、製作、檢驗、監印、保管、取貨等各種管理制度。
承印的印刷品,必須指定專人詳細登記委印單位的名稱、地址、經手人姓名、印製內容、數量及交貨日期等,以備查驗。
第十九條 承印名片業務,凡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須出具所屬單位的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個體工商戶須出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承印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專用的票證、信紙、信封、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發票、布告、護照、任命狀、袖章、胸章等印件,均須委印單位出具有關證明,印刷企業對上述印件不留樣本、樣張。但確因業務需要留樣本、樣張時,應徵得委印單位同意,並在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
第二十一條 印刷企業承印密級檔案,對參加密件排版、印刷、裝訂的人員要由單位領導審定,各工序有專人負責管理,必要時委印單位可派人監印。印件的原稿、校樣、半成品、印版、紙型、底片磁碟和軟片等,要有嚴格的登記手續和交接制度,如發現短缺,應立即向有關單位組織查找。印刷完畢後,應將成品連同原搞、校樣、廢品及印版、紙型、底片、磁碟和軟片全部清點交委印單位,或由委印單位點清後銷毀,印刷企業不得留存。
第二十二條 印製宗教用品或特種印刷品,須經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和宗教事務管理機關批准,併到市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
第二十三條 印刷企業要經常向職工進行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和保密紀律教育,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
第二十四條 印刷企業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許可證年檢,同時按有關規定繳納管理費,逾期不交納管理費的,按年繳總額每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五章 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市、縣(市)、區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非法出版物總定價五倍以內罰款、直至沒收非法所得、沒收設備、停業整頓、取締、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新聞出版管理機關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和實物,停業整頓七至十五日及處以200元至3000元(含3000元)罰款、查封設備直至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第二十七條 處以吊銷許可證的,處罰機關要報請許可證發放機關同意,並同時建議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新聞出版局(籌)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