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義務

公義務是“私義務”的對稱。西方法指公法上確定的義務。如憲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地方政府法、社會保障法、稅收法、教會法、軍事法、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等公法所要求的作為或不作為即屬於公義務。通過國家的、行政的、教會的和其他特殊的力量以及刑事法院、刑事訴訟程式保證實施。中國法學不承認公法與私法的劃分,無公義務與私義務的區別。

公聽會是①一些國家議會的議員或常設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公開聽取一些有學識、有經驗的老者及利害關係人對一些重要法案發表意見的會議。②行政機關依照法律,在制定命令、規則時,聽取利害關係人和公共利益代表發表意見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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