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公民義務獻血和醫療血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公民義務獻血和醫療血暫行辦法

《齊齊哈爾市公民義務獻血和醫療血暫行辦法》是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1987年11月12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11
【發布文號】齊政發[1987]74號
【發布日期】1987-11-12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齊齊哈爾市公民義務獻血和醫療血暫行辦法
(1987年11月12日齊政發〔1987〕7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搞好公民義務獻血,加強血源管理,保障人民民眾戰時、平時醫療和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據國發〔1978〕242號檔案和一九八四年《全國輸血工作座談會紀要》以及一九八六年全國輸血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參加義務獻血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市、縣血源管理辦公室(又稱血源管理部門)是負責組織實施公民義務獻血和血源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二章 公民義務獻血的組織和管理
第四條凡在本市居住的公民(包括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及院校、駐軍和城鄉居民),男二十至五十周歲,體重在五十公斤以上,女二十至四十五周歲,體重在四十五公斤以上,身體檢查合格者均有獻血義務。年滿十九周歲或男五十五周歲、女五十周歲以內,本人自願,身體檢查合格者,亦可參加獻血。凡符合獻血條件的大專院校學生、解放軍、武警部隊戰士,在校及在隊期間必須獻血一次。
第五條為保障獻血者的身體健康,保證血液質量,對獻血人員按衛生部頒布的《獻血體格檢查參考標準》進行身體檢查。合格者每次獻血二百至四百毫升。
第六條各單位應按要求組織獻血指標人數的一點五倍人員到指定醫院進行體檢,組織獻血人員到指定採血部門獻血,同時做好採血現場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由市、縣血源管理部門制定義務獻血計畫,並按系統、部門的人數下達年度獻血指標。
第八條各單位每年都要根據下達的指標到市、縣血源管理部門簽訂“獻血協定書”,做到有計畫獻血。
第九條全市實行血源(包括個體血源)、採血、供血統一管理。
第十條義務獻血者的身體檢查和採血等技術工作,各縣及富拉爾基區、碾子山區由當地血源管理部門負責,其他五個區由齊齊哈爾市紅十字中心血站負責。
第十一條提倡無償獻血。
第三章 醫療用血的管理
第十二條實行醫療用血審批制度。凡用血單位須填寫“醫療用血申請單”,各縣及富拉爾基區、碾子山區到當地血源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其他五個區到市血源管理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實行用血預約制。各縣及富拉爾基區、碾子山區擇期用血經審批後,在三日內向當地供血部門預約,其他五個區在三日內向市紅十字中心血站預約。急救用血和已預約用血不足需加血時,可先直接取血,用後三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對長期用血維持生命者(血液病、晚期癌症等慢性消耗性疾病),須嚴格審批。
第十五條對殘廢軍人、少數民族、十六周歲以下的兒童和靠社會救濟者用血時,保證供應,按標準收費。
第十六條搶救大批傷員和稀有血型的病員時,由市、縣血源管理部門和血站負責組織血源。
第十七條開展成份輸血,做到一血多用,科學用血。
第四章 獎懲
第十八條各單位應把獻血工作作為評選先進及文明單位和個人的條件之一。對積極宣傳、組織和參加公民義務獻血的單位和個人,定期召開大會予以命名表彰。
第十九條對完成年度獻血任務的單位,發給“完成獻血任務證書”;對超額完成獻血任務的單位頒發獎狀;對義務獻血者發給“光榮證”和紀念品。
第二十條對義務獻血人員按獻血數量發給營養補助費;每次獻血後發給營養餐;獻血當日和次日照發工資。其他待遇不變,但不得再發給任何形式的補貼。
無償獻血者的待遇,按衛生部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頒布的《無償志願獻血獎勵辦法(試行稿)》執行。
第二十一條完成或超額完成獻血任務的單位職工或家屬需用血時,優先供應,按標準收費。
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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