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公民義務獻血實施辦法
- 法規屬性:地方性法規
- 生效日期:1984年9月25日
- 頒布機關:甘肅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4]186號
【發布日期】1984-09-25
【生效日期】1984-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是改變我省輸血工作落後面貌的根本辦法。從1985年開始,首先在蘭州市全面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其他地、州、市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開展。
1.凡男性滿十八歲至五十歲,女性十八至四十五歲的適齡公民,體檢合格者,均有義務參加獻血。
2.對獻血者,由採血單位發給營養補助費(二百毫升三十元)和紀念品、獻血留念證,並免費供一餐。職工參加獻血體檢和獻血的當天應算公休,單位按出勤照發工資,不影響評獎。
3.各級機關(包括中央、省、市、區、集體、駐軍)、企事業單位,按單位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二至四,一年一度的組織獻血(五十一人至一百人的單位以兩個指標計算,不足五十人的單位以一個指標計算)。
4.一次獻血二百毫升,計算一個獻血指標,如一人獻血四百毫升可計算二個獻血指標。
5.完成獻血任務的單位,由省獻血辦公室簽發《獻血光榮證》,按有效期,可在全市各醫院憑證優先保證供血。
6.各單位應於十一月至十二月份,指派專人去獻血辦公室簽訂“獻血協定書”,以便有計畫有組織地統籌安排下一年度的公民義務獻血工作。
7.凡健康適齡的各級領導幹部,應帶頭獻血。
8.本人願意經常參加公民義務獻血的獻血員,是公民義務獻血的組成部分,各單位不應歧視,他們每次獻血後,可憑中心血站發給的獻血假條,公休兩天,不影響全勤和評獎。
全市醫療用血一律實行計畫供應。各用血單位每月底向省獻血辦公室上報一份當月用血情況表。
1.凡完成獻血任務的單位,其職工及家屬(指無職業由職工直接供養者)用血,可持省獻血辦簽發的《獻血光榮證》和單位介紹信,由醫院視病情需要和血源情況優先保證供血。
2.對烈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外地來蘭患者(包括外賓、華僑及港澳同胞)鰥寡孤獨、生活依靠社會救濟者用血,憑本人證件(證明)供血。
3.急診搶救病人可先用血,後補辦手續。醫院在五日內必須敦促患者家屬或單位,來省獻血辦簽定獻血協定,繳納押金。
4.對尚未完成獻血任務的單位,職工和家屬因病用血,由單位負責人憑醫院申請用血單和單位介紹信到省獻血辦簽訂“獻血協定”。在未完成獻血任務之前,每一百毫升血液預交押金五十元後方可臨時供血。在協定期內完成了獻血任務,押金如數退回。如愈期不完成者則押金作為公民義務獻血工作的基金使用(交押金由患者所在單位支付,憑省獻血辦發給的《申請用血押金收據》報銷)。
5.對非國營、集體單位的個體戶農民、街道居民用血,應事先到省獻血辦繳納每一百毫升血液二十元押金,並簽定“獻血協定”。動員親屬按用血量百分之五十獻血,否則押金作為公民義務獻血工作基金使用。
各有關宣傳部門應密切配合,充分運用報刊、雜誌、廣播、電視、電影、幻燈、圖片、文藝節目等各種形式,做好公民義務獻血的宣傳報導工作。
本辦法自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