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公民義務獻血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1984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1984年9月25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法規屬性:地方性法規
- 生效日期:1984年9月25日
- 失效日期:2002年2月10日
為保證醫療用血安全和及時供應、保證戰備儲備用血,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具體內容甘肅省公民義務獻血實施辦法(1984年9月25日甘政發〔1984〕186號)一、從1985年開始在蘭州市全面實行公民義務獻血制度。實行...
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在1999.04.10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做好動員和組織公民獻血工作,根據《中華...
序號:25 規章名稱:甘肅省公民義務獻血實施辦法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4〕186號 說明:已被《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代替。 序號:26 規章名稱: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少數民族計畫生育的暫行規定 ...
曲靖市公民無償獻血管理辦法適用於曲靖市全體公民,並於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無償獻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市無償獻血事業進一步發展,保證全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
《安順市公民獻血及用血管理辦法》是安順市公民獻血委員會辦公室發布的檔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貴州省獻血條例》,結合本市...
其醫療用血收取成本費。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依法按月申報臨床用血計畫,儲存足量血液,保證醫療急救用血。州公民獻血辦公室和州中心血站按需擬定采供血計畫。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州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血液”是指用於臨床的全血、成分血和醫用血漿。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2002年5月1日頒布的《贛州市公民無償獻血及血液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齊齊哈爾市公民義務獻血和醫療血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搞好公民義務獻血,加強血源管理,保障人民民眾戰時、平時醫療和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據國發〔1978〕242號檔案和一九八四年《全國輸血工作座談會紀要》以及一九八六年全國輸血工作...
第二十條 為保證臨床合理、科學用血,保障無償獻血者的合法權益,調動公民參加無償獻血的積極性,實行臨床用血審批制度,未經批准,血站不得供血。臨床急救用血可先供後批。具體審批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二十一條 擇...
濟南市公民義務獻血辦法(修正),1995年7月21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8月16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3月27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獻血;大、中專院校健康適齡的學生在校期間應當獻血一次;現役軍人獻血按照軍隊獻血管理辦法執行。第十二條 有工作單位的公民獻血,由所在單位組織進行;無工作單位的公民獻血,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
(三)有適齡健康家庭成員而未獻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員均不符合獻血條件的,免交用血保證金。用血保證金由獻血辦公室專戶儲存,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一條 急救病人需要臨床用血的,醫療機構應當先用血,再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辦...
第十九條 履行獻血義務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醫療用血時,憑《公民義務獻血證》優待用血。完成義務獻血任務單位的人員醫療用血時,憑《單位完成獻血任務證》優待用血。醫療用血優待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給獻血者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輸血中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五條 符合義務獻血條件的公民獻血登記、體檢、獻血,由市、縣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安排,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四章 用血 第十六條 凡已參加無償獻血的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員醫療用血時,可憑其《無償獻血證》享受...
第五條 實行公民個人獻血與儲血、家庭互助、單位集體互助及社會援助相結合的獻血用血辦法。 實行無償獻血與免費用血相對應制度和用血互助金辦法。第六條 公民獻血實行保障醫療需要、保護獻血者健康、保證受血者安全的原則。第七條 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