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明確和規範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及申請程式,提升養老服務與監管效能,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聯合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民政廳
  • 文號:內財社規〔2024〕1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民政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社規〔2024〕11號
各盟市財政局、民政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民政局:
為規範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2024年4月1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明確和規範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及申請程式,提升養老服務與監管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第66號令)、《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21〕18號)、《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4〕57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內政發〔2023〕18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民政廳 體育局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綜規〔2021〕3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包括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和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補貼資金。
補貼資金實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期滿前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組織開展績效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是否延續補貼政策及延續期限。
第三條  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資金主要由自治區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不足部分由自治區本級福彩公益金予以保障;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資金、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補貼資金由自治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預算安排。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按職責共同管理。自治區民政廳負責編制預算建議、組織項目申報、提出補貼資金分配方案建議,並負責補貼資金日常監督和預算績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區財政廳負責審核預算編制建議、補貼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資金預算,指導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資金使用監督等工作。
第二章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養老機構,包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備案全托床位10張以上;
(二)具有消防竣工驗收意見書等消防合格證明;
(三)具有自有房屋權屬證明或租賃房屋的租賃使用協定以及租賃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明;
(四)內設的餐飲服務機構具有食品經營許可證;
(五)內設的醫療機構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執業備案證明;
(六)使用的特種設備,具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七)提供其他須經許可的服務,具有相應資質;
(八)正常運營,且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含)安全生產事故;  
(九)公辦養老機構應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應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並在屬地民政部門完成備案;
(十)養老機構等級評定應為一級及以上,且在三年有效期內。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機構、非營利性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可申請一次性建設補貼。公辦養老機構、營利性社會辦養老機構、營利性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和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不得申請一次性建設補貼。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均可申請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補貼。
第五條  除入住養老機構的集中供養特困人員以及已享受集中照護補貼的經濟困難完全失能老年人外,其他自費入住養老機構的老年人均可申請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經濟困難完全失能老年人可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關於做好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通知》(內民政發〔2023〕138號)申請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補貼。
第六條  養老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申報資格。
(一)自享受補貼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民政部門組織的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安全強制性標準達標、服務質量評估或日常檢查的;
(二)不符合養老機構安全強制性標準的;
(三)養老機構或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因從事養老服務出現違法違規行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五)被查實存在針對老年人非法集資、詐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在申請補貼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補貼資金行為的。
第三章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標準
第七條  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等級相應的補貼金額為基數,根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果相應的補貼比例進行差異化補貼。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等級按照《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國家標準(GB/T42195-2022)確定。具體核算標準:
(一)補貼基數: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數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數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數為每人每月300元。
(二)補貼比例:按照補貼基數對應的金額,入住一級養老機構每人每月按照基數標準為老年人申請補貼;入住二級至五級養老機構每人每月按照基數的1.1倍、1.2倍、1.3倍、1.4倍為老年人申請補貼。
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以老年人入住符合第二章所列條件的養老機構之日起計算,老年人當月在同一機構入住滿20日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不滿20日的不納入當月計算範圍,不享受當月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    
第八條  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按照養老機構建設類型和評定等級進行核算。核算標準:
(一)補貼基數:新建機構,按照每張床位6000元基數進行核算;改擴建機構,按照每張床位4000元進行核算;租賃機構、公建民營機構,按照每張床位2000元基數進行核算。
(二)補貼比例:按照補貼基數對應的金額,一級至二級養老機構每張床位按照基數的0.8倍、0.9倍補貼;三級養老機構每張床位按照基數標準補貼;四級至五級養老機構每張床位按照基數的1.1倍、1.2倍補貼。
一次性建設補貼的床位數量根據該機構備案的建築面積進行核算。含公共設施建築面積每30平方米按照1張床位核算,建築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計入床位數量。床位數超出500張的部分不給予一次性建設補貼。醫療機構內設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在民政部門備案後按照備案手續中實際開展養老服務的床位數核算。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不對外經營的,按照總床位數核算;對外經營的,按照養老服務區域的床位數核算。
第九條  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補貼根據養老機構平均每月入住人數核定,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標準給予補貼。
第四章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條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申報工作由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統一組織開展,原則上每年開展兩次。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下發申報通知後,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應根據全區養老機構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數據於每年5月5日和10月10日前向旗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旗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對第二章中所列條件的佐證材料原件進行審核,並100%實地核查。核對無誤後將申請材料於5月15日和10月20日前上報盟市民政局、財政局。
盟市民政局、財政局按照不低於當年本地區申報養老機構總數的20%進行抽查核實,並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申請材料於5月25日和10月30日前上報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
第十二條  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由養老機構統一為入住老年人申請。對於申請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資金、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補貼資金的養老機構,實地核查內容包括養老機構老年人入住登記花名冊、入院收費憑證、請銷假登記本、全區養老機構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數據。要與養老機構申請的入住人數、申報補貼金額等內容逐一進行核對。
對於申請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資金的養老機構,實地核查內容包括養老機構提供的備案登記、房屋權屬證明、房屋租賃契約等材料原件。要與養老機構申請的床位數、申報補貼金額等內容逐一進行核對。
第十三條  對於申請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的養老機構,旗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委託具備資質和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能力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申請補貼資金的依據。
第十四條  對於符合申報條件的養老機構,經盟市民政部門核實確認後,通過民政系統網站或其他公共媒體對擬申報資金和補貼金額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統一上報。
第五章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分配與下達
第十五條  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對各盟市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養老服務補貼資金分配至盟市財政、民政部門。盟市財政和民政部門應在收到自治區補貼資金分配檔案的30日內將資金下達至旗縣(市、區)財政和民政部門。旗縣(市、區)財政和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盟市補貼資金分配檔案後30日內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十六條  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由旗縣(市、區)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或社會化等方式發放給入住老年人。 一次性建設補貼於養老機構申報通過當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給予補貼,由旗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由盟市或旗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採購,責任保險補貼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預算績效及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養老服務補貼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自治區民政廳按要求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績效自評和部門評價,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自治區推優評先、督促指導盟市改進工作、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級民政和財政部門應強化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一般公共預算、彩票公益金、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盟市民政部門、財政部門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養老服務補貼資金撥付情況和績效評價報告報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
第十九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等情況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民政、社會等各方面監督。各級財政、民政等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貼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應加強對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養老機構要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補貼資金,專賬核算,不得用於人員工資、“三公”經費等支出。
第二十條  享受一次性建設補貼的非營利性社會辦養老機構應從事養老服務滿5年,在5年內不得變更為營利性養老機構。在規定期間內不再從事養老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應退回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資金。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發現養老機構未及時在養老服務信息系統變更老年人實際已辦理出院或去世信息的,應增加對其抽查檢查或評估的頻率。對查實虛報冒領的補貼資金,由屬地民政、財政部門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單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補貼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民政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出台目的及政策依據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加快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進養老機構健康有序發展,明確和規範養老服務補貼標準及申請程式,提升養老服務與監管效能。     
主要政策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第66號令)、《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21〕18號)、《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內政發〔2014〕57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內政發〔2023〕18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民政廳 體育局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本級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綜規〔2021〕32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24條,分別對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申請條件、補貼標準、申請與審核、分配和下達、績效及監督管理、違規處理等事宜做出了具體規定。
(一)總則。一是規定了養老服務補貼資金使用範圍,包括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和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補貼資金。二是規定了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補助資金實施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三是規定了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資金主要由自治區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安排,不足部分由自治區本級福彩公益金予以保障;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資金、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補貼資金由自治區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預算安排。
(二)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一是申請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養老機構,包括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必須符合相關條件。二是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評估等級相應的補貼金額為基數,根據養老機構等級評定結果相應的補貼比例進行差異化補貼。養老機構一次性建設補貼按照養老機構建設類型和評定等級進行核算。養老機構責任保險補貼根據養老機構平均每月入住人數核定,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標準給予補貼。三是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申報工作由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統一組織開展,原則上每年開展兩次。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下發申報通知後,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應根據全區養老機構業務管理信息系統數據於每年分兩次向旗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提交申請材料。旗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對佐證材料審核,並100%實地核查後報盟市民政局、財政局。盟市民政局、財政局按照不低於當年本地區申報養老機構總數的20%進行抽查核實,並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上報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四是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對各盟市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將養老服務補貼資金分配至盟市財政、民政部門。盟市財政和民政部門應在收到自治區補貼資金分配檔案的30日內將資金下達至旗縣(市、區)財政和民政部門。旗縣(市、區)財政和民政部門應在收到盟市補貼資金分配檔案後30日內將資金撥付到位。五是入住養老機構老年人服務補貼由旗縣(市、區)財政部門通過“一卡通”或社會化等方式發放給入住老年人。一次性建設補貼於養老機構申報通過當年起,按照3:3:4的比例分三年給予補貼,由旗縣(市、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至符合條件的養老機構。養老機構責任保險由盟市或旗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採購,責任保險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三)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一是養老服務補貼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自治區民政廳應按要求組織開展補貼資金績效自評和部門評價,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重點績效評價。二是各級民政和財政部門應強化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評價結果作為安排一般公共預算、彩票公益金、完善政策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三是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等情況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民政、社會等各方面監督。各級財政、民政等部門應嚴格按規定使用補貼資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應加強對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養老機構要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補貼資金,專賬核算,不得用於人員工資、“三公”經費等支出。四是有關部門、單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補貼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四)附則。一是明確管理辦法解釋權。二是明確管理辦法開始施行時間。
三、施行時間
《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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