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2023年9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內蒙古自治區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9月28日

內容全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物災害應急機制,保證應急處置工作高效有序進行,及時有效預防、控制突發生物災害的危害,最大限度地減少影響,確保生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及人民民眾健康。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草原保護修復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4〕26號)、《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突發林業有害生物處置辦法》、《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海關總署  國家林草局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外來物種入侵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農科教發〔2021〕1號)、《林業和草原主要災害種類及其分級(試行)》、《全國草原蟲災應急防治預案》、《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16〕180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草原保護修復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1〕95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編制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物災害,包括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中的農業、林業和草原外來入侵物種、農作物重大病蟲害、林業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涉及農業生物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規相關規定執行。涉及林業和草原生物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法規相關規定執行。涉及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內蒙古自治區水生動物疫病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按照“加強管理、分工負責”的總體原則,建立快速反應機制,確保對生物災害突發事件的有效處置。
——統一管理,條塊結合。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相關部門單位依據自身職責,迅速反應、通力合作,對生物災害突發事件進行快速處置,確保生物災害及時得到有效控制。
——嚴格管理,分級控制。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根據生物災害突發事件發生的具體情況實行4級預警,對突發事件的報告、控制實行嚴格的制度化管理和處置。
——加強防範,源頭控制。執行“預防為主、科學治理、依法監管、強化責任”的方針,加強檢疫檢驗,開展風險評估和監測預警,增強防範能力,從源頭控制入手,防止生物災害危害,把農業、林業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結合起來,實現預防減災與應急處置的有機統一。
——快速反應,及時應對。各盟市、旗縣(市、區)應當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保證人力、物力、財力的儲備,一旦出現農業、林業和草原重大生物災害,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緊密銜接和及時應對。
1.5生物災害突發事件分級
1.5.1外來入侵物種突發事件分級
依據農業、林業和草原外來入侵物種發生量、傳播速度、造成農林牧業生產損失和對社會、生態危害程度等,將突發事件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4個級別。
1.5.1.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Ⅰ級)突發事件:
(1)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自治區首發,經自治區專家委員會評估危害特別重大;
(2)分布範圍超過6個以上盟市,且仍呈高速擴散蔓延趨勢,對人畜健康、農牧業生產及林業和草原資源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經濟損失超過10億元以上的;
(3)特殊情況需要劃分為特別重大級別的。
1.5.1.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Ⅱ級)突發事件:
(1)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盟市首發,經自治區專家委員會評估危害重大;
(2)分布範圍超過3個以上盟市,且仍呈快速擴散蔓延趨勢,對人畜健康、農牧業生產及林業和草原資源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經濟損失超過5億元以上的;
(3)特殊情況需要劃分為重大級別的。
1.5.1.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Ⅲ級)突發事件:
(1)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跨旗縣(市、區)首發,且經專家評估危害大;
(2)分布範圍超過3個以上旗縣(市、區),且呈擴散蔓延趨勢,對人畜健康、農牧業生產及林業和草原資源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以上的;
(3)特殊情況需要劃分為較大級別的。
1.5.1.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Ⅳ級)突發事件:
(1)列入《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旗縣(市、區)首發,且經專家評估危害較大;
(2)分布範圍超過3個及以上蘇木鄉鎮,且呈擴散蔓延趨勢,對人畜健康、農牧業生產及林業和草原資源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經濟損失超過5000萬元以上的;
(3)特殊情況需要劃分為一般級別的。
1.5.2農業生物災害分級
根據農業有害生物造成的損失或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將農業生物災害分為特別嚴重災害(Ⅰ級)、嚴重災害(Ⅱ級)、較重災害(Ⅲ級)、一般災害(Ⅳ級)4個級別。
1.5.2.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嚴重災害(Ⅰ級):
(1)蝗蟲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大於或等於25個旗縣(市、區);
(2)草地螟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大於或等於21個旗縣(市、區);
(3)粘蟲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大於或等於21個旗縣(市、區);
(4)玉米螟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大於或等於21個旗縣(市、區);
(5)小菜蛾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大於或等於21個旗縣(市、區);
(6)馬鈴薯晚疫病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大於或等於21個旗縣(市、區);
(7)向日葵菌核病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大於或等於21個旗縣(市、區);
(8)農田鼠害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大於或等於21個旗縣(市、區)以上。
1.5.2.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嚴重災害(Ⅱ級):
(1)蝗蟲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在16個至24個旗縣(市、區);
(2)草地螟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在11個至20個旗縣(市、區);
(3)粘蟲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在11個至20個旗縣(市、區);
(4)玉米螟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在11個至20個旗縣(市、區);
(5)小菜蛾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在11個至20個旗縣(市、區);
(6)馬鈴薯晚疫病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在11個至20個旗縣(市、區);
(7)向日葵菌核病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在11個至20個旗縣(市、區);
(8)農田鼠害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在11個至20個旗縣(市、區)。
1.5.2.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重災害(Ⅲ級):
(1)蝗蟲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在11個至15個旗縣(市、區);
(2)草地螟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在6個至10個旗縣(市、區);
(3)粘蟲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在6個至10個旗縣(市、區);
(4)玉米螟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在6個至10個旗縣(市、區);
(5)小菜蛾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在4個至10個旗縣(市、區);
(6)馬鈴薯晚疫病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在4個至10個旗縣(市、區);
(7)向日葵菌核病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在4個至10個旗縣(市、區);
(8)農田鼠害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在4個至10個旗縣(市、區)。
1.5.2.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災害(Ⅳ級):
(1)蝗蟲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小於或等於10個旗
縣(市、區);
(2)草地螟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小於或等於5個旗縣(市、區);
(3)粘蟲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小於或等於5個旗縣(市、區);
(4)玉米螟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小於或等於5個旗縣(市、區);
(5)小菜蛾(油菜籽)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小於或等於3個旗縣(市、區);
(6)馬鈴薯晚疫病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小於或等於3個旗縣(市、區);
(7)向日葵菌核病發生程度達5級,發生範圍小於或等於3個旗縣(市、區);
(8)農田鼠害發生程度5級以上,發生範圍小於或等於3個旗縣(市、區)。
1.5.3林業生物災害分級
林業生物災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特別重大災害(Ⅰ級)、重大災害(Ⅱ級)、較大災害(Ⅲ級)、一般災害(Ⅳ級)4個級別。
1.5.3.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災害(Ⅰ級):
(1)發生對人類健康構成威脅、可引起人類疾病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的;
(2)首次發生國家級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3)他特殊情況需要劃為Ⅰ級(特別重大)林業生物災害的。
1.5.3.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災害(Ⅱ級):
(1)自治區已有分布的國家級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新增連片發生面積1萬畝以上的;
(2)偶發性林業有害生物集中連片發生面積在100萬畝以上的;
(3)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劃為Ⅱ級(重大)林業生物災害的。
1.5.3.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災害(Ⅲ級):
(1)自治區已有分布的國家級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在非疫區發生0.1萬畝以上的;
(2)偶發性林業有害生物在集中連片發生面積在60萬畝以上的;
(3)常發性林業有害生物集中連片發生面積在80萬畝以上的;
(4)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劃為Ⅲ級(較大)林業生物災害的。
1.5.3.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一般災害(Ⅳ級):
(1)自治區已有分布的國家級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在非疫區發生新疫情的;
(2)偶發性林業有害生物集中連片發生面積在40萬畝以上的;
(3)常發性林業有害生物集中連片發生面積在60萬畝以上的。
1.5.4草原生物災害分級
草原生物災害按照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分為特別重大災害(Ⅰ級)、重大災害(Ⅱ級)、較大災害(Ⅲ級)、一般災害(Ⅳ級)4個級別。
1.5.4.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災害(Ⅰ級):
(1)草原鼠害集中連片嚴重危害面積達到6500萬畝以上的;
(2)草原蝗蟲集中連片嚴重危害面積達到5000萬畝以上的;
(3)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劃為Ⅰ級(特別重大)草原生物災害的。
1.5.4.2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災害(Ⅱ級):
(1)草原鼠害集中連片嚴重危害面積達到5500萬畝以上的;
(2)草原蝗蟲集中連片嚴重危害面積達到4000萬畝以上的;
(3)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劃為Ⅱ級(重大)草原生物災害的。
1.5.4.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災害(Ⅲ級):
(1)草原鼠害集中連片嚴重危害面積達到4500萬畝以上的;
(2)草原蝗蟲集中連片嚴重危害面積達到3000萬畝以上的;
(3)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劃為Ⅲ級(較大)草原生物災害的。
1.5.4.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災害(Ⅳ級):
(1)草原鼠害集中連片嚴重危害面積達到3500萬畝以上的;
(2)草原蝗蟲集中連片嚴重危害面積達到2000萬畝以上的;
(3)其他特殊情況需要劃為Ⅳ級(一般)草原生物災害的。
2組織指揮體系
自治區生物災害處置應急指揮體系由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組成。
2.1自治區應急指揮部及職責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物災害時,在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自治區生物災害應急防控指揮部(以下簡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農牧、林草工作的自治區副主席擔任,副總指揮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政府辦公廳分管副主任)和自治區農牧廳、林草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單位包括:自治區農牧廳、林草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廳、審計廳、廣電局、市場監管局,內蒙古氣象局、內蒙古郵政管理局、呼和浩特海關、滿洲裏海關、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內蒙古監管局、中國鐵路呼和浩特局集團有限公司、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公司、內蒙古軍區、武警內蒙古總隊、自治區農牧科學院、內蒙古農業大學、自治區林業科學研究院、中國農業科學院草原研究所。
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農牧廳(農業生物災害)或自治區林草局(林業和草原生物災害),辦公室主任由自治區農牧廳或自治區林草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自治區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信息管理組、現場處置組、物資保障組、生產生活救助組、安全維穩組等工作組,由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事件發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負責相關具體應急處置工作。
2.2盟市、旗縣(市、區)組織指揮機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物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設立相應指揮部,明確成員單位和工作職責,組織編制本地區生物災害的應急預案。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責任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發生生物災害第一時間回響,合力做好應急處置各項工作。
2.3專家委員會組成及職責
根據生物災害突發事件發生情況,由自治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推广部門單位的有關專家組成自治區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開展生物災害突發事件調查、分析、預測、研判和評估,提出防控處置對策和建議,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諮詢,必要時參與現場處置。
盟市、旗縣(市、區)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本級專家委員會,開展生物災害突發事件調查、分析、預測、研判和評估,提出防控處置對策和建議,提供技術指導和技術諮詢。
3預防和預警機制
3.1信息收集
旗縣(市、區)級以上海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單位應當加強與上級部門單位的對接溝通,收集周邊地區主要生物災害發生情況、口岸截獲情況等,結合日常監測信息,及時開展年度總結評估,分析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趨勢,提出防範措施建議,於每年11月15日前將相關情況反饋本級農牧、林草部門進行匯總,同時報送上一級部門。
3.2日常監測
3.2.1監測機構及網路
建立完善生物災害監測、預警和報告網路體系。各級農牧部門以植保植檢、水產技術、生態與資源保護等為核心,協調自治區科研院所野外台站等資源,建立覆蓋全區的農業生物災害監測網路,對農業生物災害的發生、遷移、蔓延、擴散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各級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監測預警工作,每年對所屬範圍內的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進行調查,發現病死樹、牧草受害和其他異常現象及時詳查、取樣,並派專人管護髮生現場,實時監控;對新發現的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由自治區林草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鑑定,自治區林草主管部門無法確認和鑑定的,報請國家林草局予以確認和鑑定。
海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郵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單位依據職責做好各自行業領域的生物災害日常監測,並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同級農牧、林草部門。
3.2.2監測和報告內容
生物災害發生(或發現)的時間、地點、名稱、發生面積、危害程度、已採取的措施;生物災害對當地生產生活、民眾健康和社會經濟造成的影響;生物災害對本地區生態的影響,包括對生態系統生產力、生物多樣性以及群落結構等的影響;報告的部門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3.3風險評估
各級農牧、林草部門根據相關部門單位收集反饋的信息和日常監測信息,組織專家委員會有關成員開展風險分析、評估,在評價外來入侵物種和農業、林業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發生、擴散的可能性及潛在影響基礎上,確定監測重點對象及防控措施,研判是否達到突發事件分級等級標準,匯總整理相關情況後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生物災害發生髮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提出防範措施建議,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3.4預防控制
3.4.1邊境檢疫
各級海關部門充分發揮邊境海關的檢疫阻截作用,防止外來入侵物種通過口岸入境。海關、農牧、林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採取口岸檢疫、產地檢疫、調運檢疫等措施,加強對進口和調運的種子、植物、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各級農牧、林草、海關、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農業、林業和草原外來入侵物種的日常監測,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一經發現立即處置,防止擴大蔓延。
3.4.2名錄製度
自治區農牧、林草部門牽頭,聯合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海關等部門制定自治區《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生物名錄》、《重大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名錄》,按照動態調整原則,後續在加強物種發生情況信息收集和危害風險研判的基礎上,適時進行物種的增減調整。
3.5預警預報與信息發布
3.5.1預警
各級農牧、林草部門要加強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監管平台建設,接到收集、監測、評估等信息後,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範圍以及發展趨勢,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紅色預警(一級):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生物災害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橙色預警(二級):預計將要發生重大生物災害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黃色預警(三級):預計將要發生較大生物災害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藍色預警(四級):預計將要發生一般生物災害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3.5.2信息發布
各級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將預警信息報送本級指揮部,並通報本級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向傳送預警信息的部門單位反饋預警信息接收結果。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後,由自治區農牧廳報告農業農村部,農業農村部經國務院授權後,將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統一向社會和公眾發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發生林業和草原生物災害後,由自治區林草局報告國家林草局,經授權同意後,將有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統一向社會和公眾發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均無權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3.5.3預警行動
有關部門單位及地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做好生物災害應急處置相應準備工作:
(1)增加監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諮詢電話;
(3)組織應急處置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4)檢查、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設備、工具,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自治區林草局按規定發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6)通知相鄰地區和部門單位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範性措施。
3.5.4預警調整與解除
根據生物災害突發事件風險發展態勢和處置進展,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單位應當對預警級別和預警行動做出調整。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應急回響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各級農牧、林草部門適時提出生物災害預警預報,按程式報請自治區指揮部研究決定啟動、變更和結束一級和二級應急回響,自治區牽頭部門研究決定啟動、變更和結束三級和四級應急回響。在發生影響重大、損失巨大的突發事件時,經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決定,農業生物災害由自治區農牧廳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報告,林業和草原生物災害由自治區林草局及時向國家林草局報告。
4.1先期處置
當生物災害發生時,事發地指揮部在向上一級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的同時,立即啟動本地區應急預案,組織專業化防治隊伍,採取應急防治措施予以應對。
4.2分級回響
4.2.1一級回響
自治區一級回響,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或指定有關負責同志負責指揮,必要時報請國務院或國家相關部門指導協助。盟市和旗縣級回響級別參照國家、自治區級層面的應急回響級別設定,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明確。生物災害突發事件所在旗縣(市、區)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和協調指揮,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進行隔離、控制、滅除,負責受災群體和集體的安置、補償。
4.2.1.1應急措施
除實施隔離控制的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區域外,其他地區均應保證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生物災害突發事件發生區域採取以下措施:
隔離防控:根據危害生物種類和發生生境,由自治區專家委員會提出建議,自治區現場處置組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地指揮部對生物災害發生地區邊緣一定區域採取相關隔離措施,切斷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傳播和蔓延渠道。自治區安全維穩組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地指揮部對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攜帶該有害生物的生物及製品實行嚴格管控,未經自治區指揮部批准,一律不得進出隔離防控區。
物資調運:自治區物資保障組協調有關資源,加強與突發事件發生地指揮部協調,組織調運所需相關物資,保證在預警報告發布36小時內第一批物資到達突發事件發生地。
現場處置:自治區現場處置組要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地指揮部及時開展現場處置,協調有關專業化防控隊伍、社會化組織與突發事件發生地配合,共同開展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防控和滅除工作。
全時監控:自治區信息管理組委派專人對突發事件發生地實施動態監測,並每日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1次監測信息。
執法檢查:突發事件發生地所在盟市、旗縣(市、區)及毗鄰旗縣(市、區)農牧、林草、住房城鄉建設、海關、鐵路、郵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執法人員或委託執法人員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生境和發生特點,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專項執法,嚴防蔓延擴散。
指導督察:自治區指揮部選派有關方面的專家赴突發事件發生地,具體指導生物災害防控工作,並監督執行。
宣傳動員:按有關要求,經國務院或國家林草局按規定授權後,自治區指揮部授權相關部門單位或機構發布有關信息,增強全社會防範意識。自治區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自治區專家委員會編制有關有害生物識別與防除技術宣傳材料,開展宣傳和教育活動,動員社會力量滅除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
4.2.1.2結束回響
在採取各種滅除防控方法後的本生長季節內,監測未發現新的生物災害出現,由自治區農牧廳、林草局形成書面報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結束本次回響。
4.2.2二級回響
自治區二級回響,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啟動,由自治區指揮部總指揮或指定有關負責同志負責指揮。盟市和旗縣級回響級別參照國家、自治區級層面的應急回響級別設定,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明確。參照一級回響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2.1應急措施
除實施隔離控制的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區域外,其他地區均應當保證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生物災害發生區域採取以下措施:
隔離防控:根據危害生物種類和發生生境,由自治區專家委員會提出建議,自治區現場處置組負責指導災害發生地指揮部對生物災害發生地區邊緣一定區域採取相關隔離措施,切斷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傳播和蔓延渠道。自治區安全維穩組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地指揮部對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攜帶該有害生物的生物及製品實行嚴格管控,未經自治區指揮部批准,一律不得進出隔離防控區。
物資調運:自治區物資保障組負責協調有關資源,加強與災害發生地指揮部協調,組織調運所需相關物資,保證在預警報告發布48小時內第一批物資到達突發事件發生地。
現場處置:自治區現場處置組應當指導災害發生地指揮部及時開展現場處置,協調有關專業化防控隊伍、社會化組織與災害發生地配合,共同開展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防控和滅除工作。
全時監控:自治區信息管理組委派專人對災害發生地實施動態監測,並每日向自治區指揮部報告1次監測信息。
執法檢查:災害發生地所在盟市、旗縣(市、區)及毗鄰旗縣(市、區)農牧、林草、住房城鄉建設、海關、鐵路、郵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執法人員根據災害發生生境和發生特點,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專項執法,嚴防蔓延擴散。
指導督察:自治區指揮部選派有關方面的專家赴災害發生地,具體指導生物災害防控工作,並監督執行。
宣傳動員:按有關要求,經國務院或國家林草局按規定授權後,自治區指揮部授權相關部門或機構組織發布有關信息,增強全社會防範意識。自治區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專家委員會編制有關有害生物識別與防除技術宣傳材料,開展宣傳和教育活動,動員社會力量滅除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
4.2.2.2結束回響
在採取各種滅除防控方法後的本生長季節內,監測未發現新災害出現,由自治區農牧廳、林草局形成書面報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結束本次應急回響。
4.2.3 三級回響
自治區級三級回響,經自治區牽頭部門研究決定啟動,一般應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者任務需要予以指導幫助的較大或一般級別的突發事件,自治區級層面視情派出工作組。具體處置應對工作由事件發生地盟市負責。必要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專家赴實地協助開展應急處置。盟市和旗縣級應急回響級別參照國家、自治區級層面的應急回響級別設定,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4.2.3.1應急措施
除實施隔離控制的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區域外,其他地區均應當保證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入侵區域採取以下措施:
隔離防控:根據危害生物種類和發生生境,由盟市專家委員會提出建議,盟市現場處置組負責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地指揮部對農業生物災害發生地區邊緣一定區域採取相關隔離措施,切斷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傳播和蔓延渠道。盟市安全維穩組負責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地指揮部對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攜帶該有害生物的生物及製品實行嚴格管控,未經盟市指揮部批准,一律不得進出隔離防控區。
物資調運:盟市物資保障組負責協調有關資源,加強與突發事件發生地指揮部協調,組織調運所需相關物資,保證在預警報告發布48小時內第一批物資到達突發事件發生地。
現場處置:盟市現場處置組應當指導突發事件發生地指揮部及時開展現場處置,協調有關專業化防控隊伍、社會化組織與突發事件發生地配合,共同開展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防控和滅除工作。
全時監控:盟市信息管理組委派專人對突發事件發生地實施動態監測,並每日向盟市指揮部報告1次監測信息。
執法檢查:突發事件發生地所在盟市、旗縣(市、區)及毗鄰旗縣(市、區)農牧、住房城鄉建設、海關、林草、鐵路、郵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執法人員或委託執法人員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生境和發生特點,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專項執法,嚴防蔓延擴散。
指導督察:盟市指揮部選派有關方面的專家赴突發事件發生地,具體指導生物災害防控工作,並監督執行。
宣傳動員:盟市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專家委員會編制有關有害生物識別與防除技術宣傳材料,開展宣傳和教育活動,動員社會力量滅除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
4.2.3.2結束回響
在採取各種滅除防控方法後的本生長季節內,監測未發現新突發事件出現,由盟市農牧、林草部門形成書面報告,按程式報請自治區牽頭部門研究決定結束本次回響。
4.2.4 四級回響
自治區四級回響,經自治區牽頭部門研究決定啟動,一般應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者任務需要予以指導幫助的較大或一般級別的突發事件,自治區級層面視情派出工作組。具體處置應對由事件發生地旗縣(市、區)負責。必要時,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專家赴實地協助開展應急處置。盟市和旗縣級相應級別參照國家、自治區級層面的應急相應級別設定,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4.2.4.1應急措施
除實施隔離控制的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區域外,其他地區均應當保證正常的工作、生產和生活秩序。入侵區域採取以下措施:
隔離防控:根據危害生物種類和發生生境,由旗縣(市、區)專家委員會提出建議,旗縣(市、區)現場處置組負責對農業生物災害發生地區邊緣一定區域採取相關隔離措施,切斷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傳播和蔓延渠道。旗縣(市、區)安全維穩組對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寄主或可能攜帶該農業有害生物的生物及製品實行嚴格管控,未經旗縣(市、區)指揮部批准,不得進出隔離防控區。
物資調運:旗縣(市、區)物資保障組負責協調有關資源,組織調運所需相關物資,保證在預警報告發布48小時內第一批物資到達突發事件發生地。
現場處置:旗縣(市、區)現場處置組應當及時開展現場處置,組織有關專業化防控隊伍、社會化組織,開展生物災害事件應急防控和滅除工作。
全時監控:旗縣(市、區)信息管理組委派專人對突發事件發生地實施動態監測,並每日向旗縣(市、區)指揮部報告一次監測信息。
執法檢查:突發事件發生地所在旗縣(市、區)及毗鄰旗縣(市、區)農牧、住房城鄉建設、林草、鐵路、郵政、交通運輸等部門執法人員根據突發事件發生生境和發生特點,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專項執法,嚴防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蔓延擴散。
指導督察:旗縣(市、區)指揮部選派有關方面的專家赴突發事件發生地,具體指導生物災害防控工作,並監督執行。
宣傳動員:旗縣(市、區)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專家委員會編制有關有害生物識別與防除技術宣傳材料,開展宣傳和教育活動,動員社會力量滅除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
4.2.4.2結束回響
在採取各種滅除防控方法後的本生長季節內,監測未發現新突發事件出現,由旗縣(市、區)農牧、林草部門形成書面報告,按程式報請自治區牽頭部門研究決定結束本次回響。
5災情評估
應急終止後,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對生物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綜合評估,分析災害原因,吸取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並向上一級農牧、林草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6保障措施
6.1經費保障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要求,處置突發事件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自治區級啟動應急回響的,由自治區級財政根據回響級別、影響程度、地方財力等給予盟市適當支持。自治區級未啟動應急回響的,由盟市、旗縣(市、區)財政負責相關經費保障。應急處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應急指揮部確定的應急工作項目,包括物資儲備、應急處置信息化建設、日常運作和專業應急隊伍建設等保障工作。對於其他特殊突發事件,自治區級財政根據自治區黨委和政府部署安排,結合自治區級可用財力、事件等級、危害程度和地方財力等情況,適當給予事發地盟市經費補助。
6.2人員保障
對各級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章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其外來入侵物種和農業、林業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識別、防治、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技能,以便及時、準確地進行鑑定和快速處置。建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農業、林業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應急防治專業隊伍,配備必需的應急防治器械。定期對應急防治專業隊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強化管理,不斷提高人員綜合素質和應急水平。
6.3物資保障
各地區應當及時採購、調撥、發放有關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及時到位。
建立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三級生物災害應急處置物資儲備制度,採取以盟市儲備為主、旗縣(市、區)根據情況適當儲備的方式儲備必要的藥械和救災物資。儲備庫應當設立在交通便利、具有儲運條件、安全保險的區域。自治區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監督管理工作。
6.4制度保障
旗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級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做好與上一級應急預案銜接,並報上一級農牧、林草部門備案。
6.5技術保障
旗縣(市、區)及以上農牧、林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外來入侵物種和國內外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發生、防治動態,組織專家對本地區潛在危險性有害生物發生規律及應急防控技術進行深入研究,為災害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撐;開展對農業、林業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監測預警、控制及應急處置技術等方面的理論及套用研究,加快防災減災科研成果的轉化,推動包括地理信息系統、定位系統等新技術和新農藥(械)、新產品在防災減災領域的廣泛套用,推動農業、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監測預警、分析研判、應急處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設工作。
6.6應急演練
各級指揮部應當按照要求,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每3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提高防範與處置外來物種入侵突發事件和生物災害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置
對由於生物災害突發事件造成農牧業減產、絕收的,各級指揮部應當協調農牧、應急管理、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單位制定計畫,儘快組織災後重建和生產自救,彌補災害損失。農業、林業和草原重大有害生物應急工作結束後,受災地區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迅速採取措施,救濟救助災民,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確保受災民眾的正常生產生活;在對受災情況、民眾承受能力以及現有可利用資源進行全面評估後,制定災後恢復生產、生活的計畫,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開展生產救災工作。對發生鼠傳疾病的災區,由自治區農牧廳、林草局協助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做好災區的鼠情監測和滅鼠工作。
7.2災後救助
受損害嚴重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災後救助機制,由民政部門規範慈善捐贈工作。
8附則
8.1名詞術語
外來物種,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無天然分布,經自然或人為途徑傳入的物種,包括該物種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外來入侵物種,是指傳入定殖並對生態系統、生境、物種帶來威脅或者危害,影響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的外來物種。
外來物種入侵,是指對生態系統、棲境、物種帶來威脅或危害的非本地物種,經自然或人為的途徑從境外傳入,影響到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農林牧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物多樣性。
農業重大有害生物,是指對農作物造成重大危害,具有暴發性、流行性和遷飛性的農作物重大病蟲草鼠害。
農作物重大病蟲草鼠害,是指在較大的生態區域內能夠暴發、遷飛、流行,對農業安全生產造成嚴重損失的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目前確定為蝗蟲、草地螟、玉米螟、粘蟲、小菜蛾、馬鈴薯晚疫病、向日葵菌核病以及農區鼠害。
綜合防治,是指將農業、物理、生物、生態、化學等防治技術,根據實際需要單施或有機結合套用的方法,組織防治專業隊伍或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嘎查村委員會組織廣大農牧民統一對當地發生的農作物病蟲災害進行控制。
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影響森林、林木、種苗及繁殖材料等正常生長發育並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森林病原微生物、昆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草原有害生物,是指影響草原、牧草正常生長發育並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草原害鼠、昆蟲、病原微生物、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國家級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國境內局部地區發生,危險性大,能隨植物及其產品傳播,經國家林草局發布禁止傳播的林業有害生物。
常發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某些林業有害生物常年維持較高的種群數量,造成嚴重危害。
偶發性林業有害生物,是指某些林業有害生物在一般年份種群數量較少,偶然出現可促使其大量發生的有利因素,造成嚴重危害。
發生生境,主要指按林地、耕地、園地、城鎮村及工礦用地、交通運輸用地、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等區域分類的災害發生區域。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8.2預案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8.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不按本預案履行職責、義務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嚴重給予行政處分,對有關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林草局負責解釋。
8.5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處置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07〕4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農業重大有害生物災害處置應急預案的通知》(內政辦發〔2007〕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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