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河船舶水污染物管理規範,2022年發布的一項地方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河船舶水污染物管理規範
- 標準編號:DB33/T 2520-2022
- 發布日期:2022-08-19
- 實施日期:2022-09-19
- 國際標準分類號:03.220.40
- 中國標準分類號:R 20
- 行業分類: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標準類別:環保標準
內河船舶水污染物管理規範,2022年發布的一項地方標準
內河船舶水污染物管理規範,2022年發布的一項地方標準備案信息備案號:92515-2022備案日期:2022-10-131發布部門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1...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管轄區域內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經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
第六條 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證書、文書。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的作業,應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錄並規範填寫。第七條 船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式和要求,並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培訓、考試和評估,持有有效的職務適任證書和相應...
同時,國內船舶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和農業部制定的船舶法定檢驗規範性檔案,也提出了比GB 3552-83更為嚴格的要求。因此,GB 3552-83已經滯後於國內、國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並造成了船舶在內河排放控制要求寬於沿海的“河海倒掛”問題。三是控制體系不夠精細。GB 3552-83按內河和沿海兩類水域,分別規定了船舶水...
海事管理機構、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加強服務,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船舶污染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處理。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 第七條船舶結構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污染規範、標準和要求。船舶防污染設備應當按照規定正常...
表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許排放濃度(毫克/升)1.3 船舶垃圾排放應符合表3 規定。表3 船舶垃圾排放規定 2 其他規定 2.1 名詞解釋 2.1.1 船舶:系指海上、內河各類船舶包括水翼船、氣墊船、潛水器、固定的或浮動的工作平台。2.1.2 距最近陸地:系指按照領海基線作為起點計算的距離。2.1.3 含油污水:系指...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條例,於2020年12月30日由舟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五條船舶應當及時處置或者移交水污染物。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水上服務區和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船舶水污染物,並向船方出具符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門要求的接收單證。內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應當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有合理理由的除外。內河船舶應當向靠港的港口經營人...
第十一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水上服務區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在錨地、停泊區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錨地、停泊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內河船舶生活垃圾、靠港作業的內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應當免費。第十二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七條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規範、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船舶應當依法取得並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第八條船舶向天津港水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
《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津港航發〔2023〕6號)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市轄區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轉運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進一步規範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轉運活動,保護天津市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七條 沿海通航水域的船舶和碼頭、水上裝卸設施經營人在進行油類等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裝卸作業時,應當安排具有相關知識及專業技能的人員進行現場管理和作業。在進行油類貨物裝卸作業時,應當布設圍油欄,並嚴格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第八條 在內河通航水域不得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禁止運輸的...
第四條 產生、排放、接收、運輸、貯存、處置船舶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船舶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和生態的破壞。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船舶污染物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辦法》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 辦法提出了船舶排污設備鉛封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措施,明確通過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以及成立溢油應急聯防體等制度創新,助推綠色港口建設,助力京津冀大氣污染治理。適用範圍 據了解,辦法進一步明確適用範圍,剔除了內河通航...
各級交通、公安、環保、環衛、民防、港務、船檢、衛生檢疫、水利、海洋管理部門和漁政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六條 (防污染結構和設備的要求)船舶的防污染結構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範的要求,並持有相應有效的防污證書。第七條 (防污染設備的運行管理)船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管理規定》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規定》、《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管理規定(試行)》、《關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指導意見》排放標準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1983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環境保護部發布 1983年10月1日實施)本標準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
第二章 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 第四條(船舶防污設施配置和使用要求)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規範、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並準確錄入貨物信息。第五條(水域禁排要求)禁...
採樣和水樣運輸、線上監測等方面的關鍵技術要求及附屬檔案,具體要求與國家和行業監測技術標準相銜接,並與國際公約、IMO等技術要求接軌。該標準有利於配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的有效實施、規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工作及保障船舶水污染物達標排放,提升船舶污染管控的標準化技術水平。
第七條 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船舶污染防治宣傳教育活動,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法律規範的宣傳。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並發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建設方案。相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具體實施方案以及年度建設計畫並督促落實,...
(三)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船舶的日常防污染管理,對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第六條 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規範、標準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第七條 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標準和有關規定向江河中排放污染物。船舶...
第二十一條從事船舶打撈作業和其他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單位,應當備妥足夠的防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在作業前將防污染方案報告主管部門,並在作業時採取防治污染措施。第二十二條船舶在海域造成油污染,需使用消油劑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禁止在內河水域使用消油劑。第二十三條禁止油船、散裝化學品船以及裝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