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由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8年1月16日發布,於2018年7月1日實施。 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 頒布時間:2018年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由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8年1月16日發布,於2018年7月1日實施。 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由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8年1月16日發布,於2018年7月1日實施。 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基本概況船舶水污染物排放...
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止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對水域污染而制訂。本標準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GB 3552-83已被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替代,於...
2018年,生態環境部修訂發布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規定了船舶向環境水體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體物質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排放控制要求,並提出了開展船舶機器處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中污染物監測的原則...
在特殊保護水域內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當遵守特殊保護水域有關防污染的規定、標準。第十條 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航行於城市市區內河航道的掛漿機船舶,應當將掛漿機置於封閉裝置之內或者採取...
4~5天全封閉鼓氣加氧後,通過發酵和投藥方式殺死大腸桿菌等致病菌,經處理達到國家標準後再排放,價格比進口的要低一些,但仍然較貴。船上生活垃圾 對含油污水污水,主要用油污分離器進行處理,除此以外,關鍵是在源頭上進行控制,一...
第八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撈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範和標準,配備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器材,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同一港口、港區、作業區或者相鄰港口的單位,可以通過建立聯防...
船上的生活污水即便經過預處理,已達到國標《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標準》要求,考慮到這些處理過的水中依然含有某些微生物,因此也不允許排放。上海海事部門3月1日在系統中同步啟動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線上監測”模組,通過大數據分析,會對...
第三十六條 船舶應當加強主機、輔機設備維修保養,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要求的燃油。尾氣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且不得排放明顯可見的黑煙。船舶可以通過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船載蓄電裝置或者採用尾氣後處理等替代措施,...
六、將第十六條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修改為“應當編製作業方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七、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在污染物接收作業完畢後,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經雙方簽字確認並留存至少2年...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以及壓載水,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規定。
按照國家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造紙工業執行《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92)》,船舶執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52-83)》,船舶工業執行《船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6-84)》,海洋石油開發工業...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七條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規範、標準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船舶應當依法取得並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
第八條 船舶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相關標準。禁止船舶在本市港口水域使用焚燒爐。第九條 船舶應當裝載和使用符合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要求的燃油,或使用清潔能源、新能源、船載蓄電裝置、尾氣後處理等...
第二章船舶污染防治 第七條船舶結構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防污染規範、標準和要求。船舶防污染設備應當按照規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條船舶應當根據船舶種類、噸位、功率和配員等配備相適應的廢油、殘油、垃圾和其他...
污染防治根本方法是在港口規劃和設計時對港口的選址、布局,設備的選用等和環境保護作統一的考慮。此外,還要採取以下措施。制定港口防治污染法規法規要規定出船舶污水、污物的排放標準,工作場所的粉塵含量標準,噪聲標準,還應規定防止污染的...
第十四條 船舶洗艙站應當建立健全洗艙安全與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強作業人員培訓,公示洗艙收費標準。第十五條 船舶運輸、裝卸固體廢物,應當採取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得向水體、灘地和岸坡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沿江...
第十條 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質量標準的燃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船舶應當嚴格遵守船舶排放控制區相關要求,進入船舶排放控制區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轉換低硫燃油或者採取岸電、清潔能源、尾氣後處理裝置等...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對環境的污染,改善環境空氣品質,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船舶裝用的壓燃式發動機及點燃式氣體燃料(含雙燃料)發動機(以下簡稱:船機)排氣...
第十七條 (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船舶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和生活污水應當委託污染物接收處理單位接收處理,不得任意排放。確需排放生活污水或者含油的壓艙水、洗艙水、艙底水的,應當符合國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標準,並在排放的24...
並於2016年10月~11月、2017年2月~2017年8月、2019年3月在寧波、杭州、上海、天津等地組織了多次的船舶污染排放監測實驗。標準初稿 編制組在2016年11月~12月,對第一次船舶排放監測實驗進行了總結和研討,分析提出船舶大氣污染監測...
(三)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嚴格執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推動沿海船舶加裝船載污染物收集裝置或處理裝置(責任單位:溫州海事局)。支持近海船舶按照環保、舒適、安全要求加快更新改造,嚴禁新建不達標船舶進入...
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並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
第十七條 制定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徵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的意見,提高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科學性。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定期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修訂。第十八條 國家和有關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