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是為了保護長江水域生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通過過程,內容全文,
通過過程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
內容全文
江蘇省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條例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章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船舶大氣污染防治
第五章 作業活動污染防治
第六章 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第七章 區域協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長江水域生態環境,防治船舶污染,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長江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在長江水域從事船舶洗艙、修造、拆解、裝卸、打撈等作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長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長江幹線水域,包括夾江、捷水道,以及與之相連的港池水域。
第三條 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協調、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保障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長江船舶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長江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項。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納入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省長江水域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對長江船舶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鎮排水、城市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綠色港口、綠色航運發展,鼓勵船舶綠色改造、使用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驅動,鼓勵研發和套用船舶防污染新技術、新設備,提高船舶科技治污水平,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條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船舶污染防治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船舶污染長江水域環境的行為。海事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調查核實舉報信息,並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舉報屬實的,按照規定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