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州市船舶污染物監督管理辦法》是滄州市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的規章。
《滄州市船舶污染物監督管理辦法》是滄州市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的規章。
《滄州市船舶污染物監督管理辦法》是滄州市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的規章。滄州市船舶污染物監督管理辦法(《滄州市船舶污染物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4日...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港口污染,推動綠色港口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
《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辦法》於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 辦法提出了船舶排污設備鉛封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措施,明確通過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以及成立溢油應急聯防體等制度創新,助推綠色港口建設,...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內河通航水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第二章 船舶及相關作業 第四條 任何船舶以及從事與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制定本...
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需要,組織編制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報...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全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四條 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管理。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管轄區域內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由環境保護部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18年1月16日發布,於2018年7月1日實施。 GB 3552-2018代替GB 3552-83 。基本概況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由環境保護部與國家...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
第十八條 船舶進行油類作業的過程中,如發生跑油、漏油事故,應及時採取清除措施,防止擴大油污染,同時向港務監督報告。查明原因後,應寫出書面報告,並接受調查處理。第十九條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物排放...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管轄海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進行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
並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一)應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單位應急清污能力要求》(見附屬檔案)的規定;(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業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要求;(三)污染物處理方案符合國家有關防治污染規定。”...
第二條 市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大氣環境,適用本辦法。軍事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我市海洋環境保護巨觀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全市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秦皇島海事...
一方面,通過實施船舶大氣污染排放監測,可為海事監管提供技術支撐,為順利實施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政策提供抓手。另一方面,也有助於船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摸底、監督和考核,對於準確摸清中國船舶大氣污染排放的總體情況、有效開展污染...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台賬,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督查機構,應當通過監控系統或者採用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方式,對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詳細...
第二十五條 沿海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職權的部門,建立聯合執法隊伍,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第二十六條 防治陸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傾倒廢棄物、船舶以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域環境的污染損害,...
排污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台賬,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相關情況。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察、督查機構,應當通過監控系統或者採用現場檢查、書面核查等方式,對排污單位實施排污許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詳細...
《河北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 省 長 郭庚茂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負有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
第二條 凡在本市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設施、人員和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及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唐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本市海域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唐山海域船舶溢油應急指揮...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船舶和人員管理 第四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有關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體系的要求建立和實施相應的體系...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四)未按規定徵收排污費的;(五)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11月...
內河船舶水污染物管理規範 內河船舶水污染物管理規範,2022年發布的一項地方標準 備案信息 備案號:92515-2022 備案日期:2022-10-13 發布部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商務、海洋、應急管理、城市管理、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船舶污染物監督管理的...
《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津港航發〔2023〕6號)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市轄區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轉運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進一步規範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轉運活動,保護天津市水域環境,依據...
第四條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天津港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交通、環保、海洋、農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天津港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
第十條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管理 滄州市港航管理局加強對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業的管理,嚴格按照《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核發經營許可證。滄州市港航管理局加強對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業的日常監督,及時發現市場經營中的違規行為,並會同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