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是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污染水域監管,解決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各環節中出現的問題而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
- 發文字號:津港航發〔2023〕6號
《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是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污染水域監管,解決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各環節中出現的問題而制定的制度。
《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是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污染水域監管,解決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各環節中出現的問題而制定的制度。1制度全文《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津港航發〔2023〕6號...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是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本市環境,根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規定。2018年月3月1日,以天津市政府令第1號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規定發布 天津市政府令 第1號 《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規定》已於2018年2月23日經市...
第三條 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及時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管理。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全國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具體負責管轄區域...
港口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的,船舶與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制度的要求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情況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六、將第十六條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修改為“應當編製作業方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七、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船舶污...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中國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經船舶檢驗機...
港作船舶、企業自有船舶污染物和港區生產、生活垃圾應收盡收、依法合規處理。提升清潔生產水平。推進港口裝卸、運輸、倉儲等關鍵環節升級改造,實現智慧型抑塵環保系統覆蓋天津港煤碼頭。新改擴建碼頭工程(油氣化工碼頭除外)同步設計、建設岸電設施,建立健全岸電使用制度,港作船舶岸電使用率達到100%,具備受電設施的船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船舶污染物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船舶污染物中危險廢物的岸上轉移處置的監督管理。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港口規劃範圍內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規劃的編制,負責在港口...
第十五條船舶應當及時處置或者移交水污染物。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水上服務區和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接收船舶水污染物,並向船方出具符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門要求的接收單證。內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應當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有合理理由的除外。內河船舶應當向靠港的港口經營人...
主要內容包括:在系統梳理我國現行內河船舶污染監管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提出了內河船舶污染長效監管機制和內河船舶防污設備配備要求;對內河船舶水污染源線上監控技術及其套用實現、內河浮式防污應急設備庫建設與運行關鍵技術進行了系統闡述;分析了國際和國內船舶污染賠償現狀;結合內河運輸特點,提出了內河船舶強制保險制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對內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依據各自的職責許可權,負責長江江蘇段和本省其他內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船舶污染物接收、貯存、運輸...
內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應當免費。第十一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單位應當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強作業人員培訓,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單位應當為污染物接收船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污染物接收、轉運實施動態監控。監控視頻數據保存期限不少於三個月。第十二條 沿江設區的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