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

《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是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為進一步加強船舶污染水域監管,解決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各環節中出現的問題而制定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
  • 發文字號:津港航發〔2023〕6號
制度全文,內容解讀,

制度全文

《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制度》
(津港航發〔2023〕6號)
第一條 為加強天津市轄區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轉運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進一步規範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轉運活動,保護天津市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全市境內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工作(海河二道閘以下除外);
本制度所稱船舶不包括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舶、軍事船舶和景區園林水域內遊覽船筏。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生活垃圾、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等。
第四條 市港航局負責統籌全市通航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內六區為市港航局)是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單位,負責船舶污染防治日常監管,負責監管本轄區船舶污染物的產生、接收作業,檢查各有船單位船舶防污染措施的落實、《船舶污染物轉移聯單》(見附屬檔案)填報等情況,負責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
第六條在內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標準向內河水域排放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應當交由有資質的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處理。
第七條各有船單位應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制定本單位船舶污染物清掃、收集、貯存制度,與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簽訂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協定,並將協定副本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單位資質檔案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內六區為市港航局)報告。
第八條 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每次向外轉移船舶污染物前2小時應報告當地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內六區為市港航局)。
第九條 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內六區為市港航局)接到船舶污染物轉移報告後,可根據作業船舶概況、作業地點及作業氣象等因素進行現場抽查。主要核實作業雙方作業前現場防污染措施準備情況、作業流程與作業方案的一致性,作業人員培訓等情況等,防止作業過程發生污染。
第十條 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內六區為市港航局)應加強內河船舶的防污染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船舶污染物非法排放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內六區為市港航局)負責印製本轄區《船舶污染物轉移聯單》(下稱《聯單》),組織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填寫《聯單》,《聯單》一式三聯,分別為船舶存根聯、污染物接收回收單位留存聯、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留存聯。
第十二條 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在向外轉移船舶污染物時,須如實填寫《聯單》;並將《聯單》除存根聯外的兩聯,一份交由污染物回收處置單位,剩餘一聯在每季度末報本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單位接收污染物後,應如實填寫《聯單》欄目內容,並在《聯單》“轉運接收單位”欄簽字蓋章,並留存一聯。
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對填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單位若發現污染物的名稱、數量等與《聯單》填寫內容不符,應及時向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內六區為市港航局)有權隨時檢查船舶污染物轉移接收作業情況,核查聯單運行情況,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檢查。
第十六條 《聯單》保存期限為三年。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8年5月17日公布的《天津市地方海事局關於建立天津市內河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聯合監督制度的通知》(津地海事〔2018〕16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為加強天津市轄區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轉運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進一步規範船舶污染物排放接收、轉運活動,保護天津市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適用範圍
制度適用於天津市境內內河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監管工作(海河二道閘以下除外);制度所稱船舶不包括漁業船舶、體育運動船舶、軍事船舶和景區園林水域內遊覽船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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