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條例,於2020年12月30日由舟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舟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4/30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條例,於2020年12月30日由舟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條例,於2020年12月30日由舟山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發給符合證明和相應的船舶安全管理證書。第十二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的單位應當配備與其裝卸貨物種類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適應的污染監視設施和污染物接收設施,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第十三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環境的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船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第五條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別...
港口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監管聯單制度的,船舶與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按照聯單制度的要求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和處置情況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六、將第十六條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修改為“應當編製作業方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七、將第十七條修改為:“船舶污染物接收...
港口、碼頭、裝卸站應當接收靠泊船舶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船舶污染物。從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撈等作業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處理船舶修造、打撈、拆解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第九條 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油駁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駁的拖駁船隊應當制定《船上油污應急計畫》。150總噸以...
船舶應當攜帶相應的記錄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證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並將船舶污染物接收證明保存在相應的記錄簿中。第十八條 國際航行船舶在駛離國內港口前應當將船上污染物清理乾淨,並在辦理出口岸手續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證明。
(二)船舶沖洗載運有毒有害物質、有粉塵的散裝貨物的甲板和艙室。第二十一條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進出港口和通過橋區、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以及航行條件受限制的區域,必須採取海事管理機構規定的航行保障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條 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輪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輪,應當將油類作業情況記...
船舶經營者應當向污染物接收單位提供污染物的名稱、性質和數量等相關資料,接收單位應當將污染物運至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陸域場所進行處理。第二十八條 來自有疫情發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處理垃圾、生活污水、壓艙水等污染物的,應當按規定申請有關部門進行衛生處理。未經衛生處理的,接收單位不得接收。第二十九條 從事...
中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外發生重大及以上船舶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可派員開展事故調查。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給軍事港口水域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軍隊有關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第十一條 船舶因發生海上交通事故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
第三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足夠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不得拒絕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第五章 港口安全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的港口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環境事故應急預案以及預防自然...
沿海海域船舶排污設備鉛封管理規定 交通部檔案 交海發[2007]165號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沿海船舶排污行為,限制船舶油類污染物的排放,保護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規定。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污染防治,保護生態環境,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國家授權管理的港口...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船舶污染物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船舶污染物管理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船舶污染物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船舶污染物中危險廢物的岸上轉移處置的監督管理。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港口規劃範圍內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規劃的編制,負責在港口...
港口、碼頭、裝卸站、水上服務區應當按照規定接收靠泊船舶的污染物。在錨地、停泊區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錨地、停泊區等公共水域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內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應當免費。第十一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單位應當建立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強作業人員培訓,具備與其運營...
2022年6月15日,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關於《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2022年7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條例》。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港口建設污染防治 第三章 港口運營污染防治 第四章 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
《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辦法》是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上海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2023年11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
第六條 沿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採取資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措施,支持以下綠色港口、綠色航運發展:(一)船舶、碼頭升級改造;(二)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三)船舶液化天然氣加注站、洗艙站、水上綠色綜合服務區建設運營;(四)港口岸電設施、船舶受電設施改造和使用;(五)船舶污染物接收等...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海域、海岸線和海島的生態保護和修復、海洋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海洋綜合執法機構負責漁港水域和漁業船舶污染海域的監督管理,負責對海洋工程、海洋傾倒和海砂開採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港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統籌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
第一條 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推動綠色港口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海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