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止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對水域污染而制訂。本標準適用於中國籍船舶和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的外國籍船舶。
GB 3552-83已被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3552-2018)替代,於2018年7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 外文名:Effiuent standard for pollutants from ship
- 對象:船舶污染物排放
- 實施時間:1983-10-01
發布實施
標準正文
排放區域 | 排放濃度(毫克/升) |
內河 | 不大於15 |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海域 | 不大於15 |
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海域 | 不大於100 |
排放區域 項目 | 內河 | 沿海 | |
距最近陸地4海里以內 | 距最近陸地4~12海里 | ||
生化需氧量 | 不大於50 | 不大於50 | |
懸浮物 | 不大於150 | 不大於150 | 無明顯懸浮物固體 |
大腸菌群 | 不大於250個/100毫升 | 不大於250個/100毫升 | 不大於1000個/100毫升 |
排放物 | 內河 | 沿海 |
塑膠製品 | 禁止投入水域 | 禁止投入水域 |
飄浮物 | 禁止投入水域 | 距最近陸地25海里以內,禁止投入水域 |
食品廢棄物及其他垃圾 | 禁止投入水域 | 未經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內投棄入海。經過粉碎顆粒直徑小於25毫米時,可允許在距最近陸地3海里之外投棄入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