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規定

為防止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推動公眾參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7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2月4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及時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域環境的義務。
公民應當增強水域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水域環境保護義務。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水域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營造保護水域環境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條 相關部門各自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海事主管部門負責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主管港區水域外的岸邊拆船環境保護工作;
(三)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漁業船舶的日常防污染管理,對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 船舶的結構、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規範、標準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要求,並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第七條 船舶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標準和有關規定向江河中排放污染物。船舶可以將不符合排放要求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交由有資質的單位回收利用。
第八條 禁止船舶向江河中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要全部上岸,由有資質的單位或公司集中處理。
船舶應當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應當單獨存放。未單獨存放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九條 船舶運輸、裝卸粉塵貨物或者可能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貨物,應當採取封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防止造成大氣污染。
第十條 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燃油,燃油由有資質的檢測部門進行檢測。船舶不得超過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污染物,鼓勵船舶使用低硫燃油和清潔能源。
船舶靠泊配備岸電設施的碼頭,符合改用岸電條件的,應當關停燃油發電機,使用岸電。
第十一條 船舶排放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船舶噪聲級規定。
船舶在毗鄰噪聲敏感建築物的航段、碼頭航行、作業時,應當加強瞭望,在不危及自身及他船航行安全的情況下,少用或者不使用聲響裝置。
第十二條 船舶油料供受作業單位應當依法向海事主管部門備案。海事主管部門發現船舶供受油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的,應予以制止。
供油單位供應的燃油,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向國際航行船舶供應燃油的,還應當遵守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條約和協定的規定。
第十三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老舊客渡船舶提前報廢更新。新建客船必須設定廁所,對廁所排出物實行封裝,嚴禁直接向江河中排放。
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應急預案。
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業的經營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的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相應記錄。
第十五條 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主管部門應當注重部門間的溝通合作與交流,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實現部門間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完善無處罰權違法行為部門間移交機制。
第十六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製作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承諾書,並向社會和全體員工公開承諾。承諾內容包括:
(一)牢固樹立船舶防污染意識,深入開展防污染宣傳教育;
(二)嚴格遵守船舶防污染法規;
(三)加強船舶節能減排投入,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四)制定科學的船舶污染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第十七條 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實行不良信用記錄製度。船舶防污染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處罰信息;
(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信息;
(三)被責令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的信息;
(四)拒不執行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的信息;
(五)其他非法違法或造成惡劣社會影回響當列入不良信用記錄的行為。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根據有關規定加大監管執法頻次,暫停各類環保專項資金補助。對其主要負責人一律取消評優評先資格,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公開曝光。
第十八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信用不良的,由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認定後,列入黑名單,並在新聞媒體上向全社會公布,進行重點監管。對被列入黑名單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除依法依規停產整頓,還應對其被列入黑名單期間內的評先評優實行一票否決。根據存在問題的嚴重程度和整改情況,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九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防污染管理存在重大問題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主管部門應對其進行提醒和建議約談。約談時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對防污染管理問題作相應陳述,組織約談的部門視情況下發管理建議書,被約談人應及時報告整改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不良行為是指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違反有關防污染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船舶防污染不良行為還包括:
(一)拒不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船舶污染隱患的;
(二)船舶未配備防污染設備或者防污設備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主管部門限期內不予糾正的;
(三)未依法依規報告船舶污染事故、按照污染事故應急計畫的程式和要求,採取相應措施的;
(四)向內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和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的。
受到不良行為記錄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主管部門除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要將其不良行為進行公示,並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
第二十一條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相關部門應當勸阻影響水域環境但尚未構成違法的行為,同時鼓勵、支持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勸阻影響水域環境的行為。
社會公眾發現影響水域環境行為的,可以勸阻作業者停止實施行為,要求相關經營者、管理者勸阻作業者停止實施行為,並向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二條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執法人員,深入船舶指導服務,幫助指導船舶開展防污染工作。
第二十三條 公眾享有依法參與和監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權利。參與範圍包括:
(一)制定或修改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規範性檔案、政策、規劃和標準;
(二)參與可能嚴重影響水域環境的事件的調查處理;
(三)監督船舶防污染情況;
(四)船舶防污染宣傳教育、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及相關公益活動;
(五)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徵求意見、問卷調查、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公眾對相關事項或活動的意見和建議。公眾可以通過電話、信函、網路、社交媒體公眾平台等方式反饋意見和建議。
公眾對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明確要求回復的,受理的主管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說明和答覆。主管部門應當對徵集到的公眾意見予以重視,以適當的方式公開和反饋,在做出決策時予以充分考慮。
第二十五條 船員協會是為國際、國內運輸船舶配備船員、為船員申辦崗前培訓及各類證書的船員服務機構,是船員自願參加而組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經濟類社會團體。船員協會應積極參與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並承擔下列職責:
(一)規範行業行為,制定行業執行準則、行業自律管理規定;
(二)負責向主管機關、政府有關部門、船東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提供法律援助。了解會員的想法和訴求,為決策部門制定政策提供參考意見。
第二十六條 船東協會是由各家船東、無船承運人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人在自願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船東協會應積極參與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並承擔下列職責:
(一)商定協會內部涉及船舶防污染的有關規定、協約。建立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與主管部門的聯繫渠道,反映情況和建議;
(二)向主管部門傳遞會員的建議、要求和申訴。
第二十七條 中介組織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設立,向委託人提供航運中介服務的機構。中介組織應積極參與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並承擔下列職責:
(一)向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及時傳遞行業信息,積極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二)接受主管部門的委託和授權,配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工作。
第二十八條 代理公司是指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溝通船方和行政部門,完成船方委辦事項的機構。代理公司應積極參與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促進被代理人與主管部門的合作,提供公共服務,並對被代理人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鼓勵志願者組織參與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在防污染知識宣傳等領域以及大型水上活動中,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新聞媒體應履行社會責任,宣傳相關工作,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船舶超過標準向江河中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
(二)船舶使用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燃油,超標準排放廢氣的。
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進行不良行為公示,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進行約談:
(一)船舶未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對含有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危險成分的垃圾,未單獨存放的;
(二)船舶向水域排放船舶垃圾的;
(三)船舶靠泊配備岸電設施的碼頭,符合改用岸電條件,未關停燃油發電機,不使用岸電的;
(四)船舶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船舶排放噪聲不符合規定的;
(五)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應急預案的;
(六)碼頭、裝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拆解作業的經營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相應記錄的;
(七)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未公開船舶防污染承諾內容的。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二)船員是指經船員註冊取得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和普通船員。

政府令

第1號
《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規定》已經2016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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