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推動公眾參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17年1月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2月4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為防止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推動公眾參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防止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推動公眾參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治理,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
航行於我市水域的國際航線船舶要強制配備壓載水處理設備。拆船及修造船作業地點、作業方案及保障措施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與防治污染要求,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應於拆船前清除完畢。〔佳木斯海事局牽頭,市工信委、環境保護局、農委、交通運輸局參與〕增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能力。大力推進港口裝卸機械“油改電”...
第三條 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具體負責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第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已於2015年12月15日經第2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長 楊傳堂 2015年12月31日 政策全文 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船舶及其作業活動污染內河水域環境,保護內河水域環境,根據《中華...
第七條 船員應當具有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式和要求,並按照規定參加相應的培訓、考試和評估,持有有效的職務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第八條 任何在內河水域航行、停泊和進行相關作業的船舶,都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向內河水域...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環境的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船舶,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他有毒物質。第五條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別...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第三條 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第四條 各級...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為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體廢物污染,保護長江水域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際公約制定,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執行。《規定》共七章三十五條,主要包括防止船舶垃圾污染、防止沿岸固體廢物污染、垃圾接收設施與管理及特別規定和法律責任,是各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管理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第一章 總 則 ...
第五章 船舶壓載水管理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船舶壓載水控制 第六章 防止船舶其他物質的污染 第一節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第二節 防止海運包裝有害物質污染 第三節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第四節 防止船舶大氣污染 第五節 防止船舶防污底、拆船及噪聲污染 附屬檔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參考文獻 ...
第二條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國家授權管理的港口水域(以下統稱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拆解、裝卸、打撈等與水域環境有關作業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有關作業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船舶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協調、綜合治理、創新驅動的原則,加強源頭控制和...
對噪聲的容許強度,因場所而異。中國規定,機械工作場所限制在85分貝以內;幹線道路兩側,晝間為70分貝,夜間為55分貝。港口污染監測為了及時發現港口污染,港口通常設有環境監測站。其任務是:①監督船舶排放污水、污物情況,取樣分析。②港口水域定點監測,了解水質變化。監測項目有油、氫離子濃度指數(pH)、電導率、...
本條例所稱長江水域,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長江幹線水域,包括夾江、捷水道,以及與之相連的港池水域。第三條 長江船舶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協調、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沿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保障長江船舶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建立健全長江船舶污染...
第一條 為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推動綠色港口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沿海水域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海洋環境...
沿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長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第六條 沿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採取資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措施,支持以下綠色港口、綠色航運發展:(一)船舶、碼頭升級改造;(二)清潔能源或者新能源動力船舶建造;(三)船舶...
第五條防治船舶污染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和誰污染誰承擔責任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內河水域環境,並有權對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第六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宣傳,在航道沿岸設定宣傳設施,免費發放宣傳資料;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貫徹處罰與教育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