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

兜底保障

兜底保障,是一項社會保障制度,主要針對無法依靠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的家庭和個人,尤其是對患有重病、重殘、無勞動能力的對象要優先按照程式認定其為兜底保障對象,實施兜底保障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兜底保障
  • 性質:社會保障制度
兜底保障的含義,兜底保障的提出,兜底保障的基本特徵,兜底保障的意義,兜底保障對象,加強兜底保障與精準扶貧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兜底保障的原則,兜底保障的內容,兜底保障中存在的問題,兜底保障工作改進的主要措施,

兜底保障的含義

兜底保障是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是“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國扶貧開發已經從以解決溫飽為主要任務的階段轉入鞏固溫飽成果、加快脫貧致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發展能力、縮小發展差距的新階段。在這樣的背景下,兜底保障政策主要針對無法依靠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的家庭和個人,尤其是對患有重病、重殘、無勞動能力的對象要優先按照程式認定其為兜底保障對象,實施兜底保障工作,實現社會保障兜底政策的作用。

兜底保障的提出

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完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優撫安置等制度,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針對弱勢人群的扶持和“兜底”工作還存在明顯不足這是我國民生領域突出的短板。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時期,都會因為各種原因存在某些特殊的弱勢群體和弱勢人群。對這些弱勢群體和弱勢人群,國家和社會各方面都應當給予充分的關愛和扶持,國家在制定相關政策、財政投入和其他社會資源的分配中,對相對弱勢的社會群體和社會成員更應該給予適當的照顧和扶持。經過過去5年的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努力,我國解決了6000多萬貧困人口的穩定脫貧問題,但仍然有幾千萬貧困人口沒有擺脫貧困。農村“三留守”問題日益凸顯,據估計,當前我國農村留守老人和留守婦女分別達到5000萬,留守兒童達到6000萬。此外,我國正在經歷著世界上規模最大,同時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齡化過程,失能半失能老人多、高齡老人多、空巢老人多,是我國人口老齡化的主要特點,老齡化人口的養老服務需求是剛性需求。針對我國民生領域的這些突出短板,習近平同志在十九大報告中強調,要“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加強殘疾人康復服務;“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構建養老、孝老、敬老政策體系和社會環境,推進醫養結合,加快老齡事業和產業發展”,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加強兜底保障覆蓋面。

兜底保障的基本特徵

兜底保障工作主要是對於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其他低收入公民,依法給予物質幫助和服務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基礎性的制度安排。有四個基本特徵:
一是保障對象是特定公民,只有符合條件的人才能獲得救助;
二是保障對象不需要個人繳費就可以獲得國家的救助,是一種特惠政策;
三是兜底保障是有限度的救助行為,堅持自救優先、救助兜底,以滿足救助對象吃飯、穿衣等基本生活需要為原則;
四是各級政府是兜底保障的第一責任人,是一種單方的行政行為。

兜底保障的意義

消除貧困、改善民生、實現共同富裕,是我們黨的重要使命。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要求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兜底保障在脫貧攻堅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抓緊補齊政策短板,切實加大財政投入,不斷提高兜底能力和兜底水平。兜底保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底線制度安排;是堅決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最後手段;是解決深度貧困問題的必須舉措;是精準扶貧五個一批中的最後一批。重點是整合民政、衛計和殘聯三個部門資源、資金,促進各項社會救助政策與扶貧攻堅的有效銜接,健全社會救助托底保障體系,形成救助長效機制,確保納入政策兜底保障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通過城鄉低保救助、特困供養救助、臨時救助、大病醫療救助、殘疾人“兩項補貼”,實施安全飲水工程等政策實現“兩不愁、三保障”的目標,到2020年與全縣貧困人口如期實現全民脫貧。

兜底保障對象

(一)主要成員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即納入農村低保一、二類對象的家庭);
(二)無法依靠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的家庭;
(三)因病因學造成剛性大額支出且符合農村低保一、二類對象條件的困難家庭;
(四)農村特困救助供養人員;
(五)困難家庭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

加強兜底保障與精準扶貧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

兜底保障和精準扶貧兩項制度銜接過程中兜底保障對象“三保障”問題已解決的,納入兜底保障對象範圍切實予以保障,在貧困縣摘帽時作為兜底一批人口脫貧退出,不計入貧困發生率,“脫貧不脫政策”,通過兜底保障使其在收入上實現政策性脫貧;對於農村低保三、四類對象符合扶貧建檔立卡條件的納入扶貧範圍,在其脫貧收入計算時,不能將低保補助資金計算在內,切實糾正部分地區以輪流享受低保補助金收入支撐脫貧收入的問題;扶貧建檔立卡中農村低保三、四類對象收入高於脫貧標準的退出建檔立卡範圍和農村低保範圍;收入低於脫貧標準的繼續納入建檔立卡範圍予以扶持,做到“輸血”與“造血”相結合,促使其實現脫貧。對農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等重點救助對象,要採取多種措施提高救助水平,確保其基本生活。

兜底保障的原則

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關於脫貧攻堅兜底保障工作的一系列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全省脫貧攻堅兜底保障工作,要嚴肅查處兜底保障工作中的“人情保”、“關係保”、“錯保”、“漏保”問題。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科學誠信原則。
紮實開展農村低保專項治理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治理兜底保障工作腐敗問題,以財政供養人員和村(居)委會幹部、低保經辦人員近親屬違規享受低保為重點,嚴肅查處農村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關係保”,避免虛報冒領、截留私分、二次分配、吃拿卡要、揩油抽成、盤剝剋扣、優親厚友等違法違紀問題,堅持誠信機制,按照正規程式認定保障對象。
(二)公平合理性原則。
治理兜底保障工作“錯保”問題。切實解決人人有份的“平均保”、輪流坐莊的“輪流保”、分家立戶的“拆戶保”、二次分配的“拼戶保”、隱瞞家計的“瞞騙保”等問題,徹底整治擅自突破低保政策界限、改變低保準入條件、擴大低保保障範圍,違規將上訪、拆遷、征地等特定群體整體納入低保的問題。
(三)應保盡保、應兜盡兜原則。
治理兜底保障工作“漏保”問題。切實解決個別對象認定和類別確定不夠準確,以及對於因病、因學、因殘導致基本生活困難且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納入低保不夠及時等“漏保”問題,確保應保盡保、應兜盡兜。
(四)規範性原則。
嚴格落實兜底保障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兜底保障工作督查檢查機制,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督查檢查,發現存在問題,嚴肅查處。採取日常督查、定期督查、專項督查、跟蹤督查、暗訪督查等多種形式查糾突出問題,及時通報曝光農村低保工作中的違法違紀違規案件,強化壓力傳導和責任追究,確保兜底保障政策落實到位。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
(五)堅持動態性原則
建立和完善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調整農村低保標準。

兜底保障的內容

兜底保障的內容主要從以下六個方面來解讀: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018年為3720元),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給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一)農村低保實行按戶分類保障
1.一類保障對象(2018年月補助標準310元/人、年保障標準3720元/人)
①家庭無勞動力,無收入來源的;
②家庭主要勞動力亡故,基本無收入來源的;
③家庭主要勞動力因生病、重殘導致喪失勞動能力,基本無收入來源的。
2.二類保障對象(2018年月補助標準290元/人、年保障標準3480元/人)
①家庭主要勞動力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癌症(各系統惡性疾病)、腎功能衰竭、心臟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風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級以上的)、腦出血、腦血栓後遺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島素依賴型)、塵肺病、類風濕疾病(肌肉、關節、心肌改變)、白血病等病種,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基本生活困難的;
②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智力殘疾、肢體殘疾、精神殘疾等原因,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基本生活困難的;
③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導致部分喪失勞動力,基本生活困難的;
④家庭主要勞動力經當地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患有腰椎肩盤突出、高血壓、慢性支氣管炎等慢性病或肢體輕度殘疾、生活僅能自理,喪失從事重體力生產勞動能力、基本生活困難的。
對無法依靠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的家庭和個人,根據家庭經濟狀況納入相應的保障類別。
因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或供養大中專學生剛性大額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視情納入相應的保障類別。
對農村生活困難、靠家庭供養且無法單獨立戶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經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申請,可按照單人戶納入農村低保範圍。
3.三、四類保障對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較低,在當地屬於明顯困難的家庭。(2018年三類對象每月84元/人、年1008元/人,四類對象每月58元、年696元/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
1.家庭成員中擁有三萬元以消費性車輛的;擁有或長期使用三萬元以上經營車輛和大型農機具的家庭(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2.擁有兩處(含兩處)以上私有房屋或人均住房面積超過住建部門公布的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非拆遷等原因在兩年內購買商品房(易地扶貧搬遷和災後重建等原因在城鎮、園區購入安置性房產一處的除外)、高標準建設住房、對住宅進行高檔裝修的;
3.家庭成員中有在編財政供養人員的;
4.家庭成員中有出資企業的(小商店、小賣部、小商小販等扣除相應成本後經營收入高於低保標準的);
5.家庭存款在3萬元以上的;
6.安排子女高價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或支付高額體育、藝術等專業培訓費的家庭;
7.僱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或有規模養殖業、種植業的家庭;
8.贍(撫、扶)養人有能力但對被贍(撫、扶)養人拒不履行法定贍(撫、扶)養義務的家庭;
9.雖然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簿但具有贍養、撫養能力,故意將家庭中的老年人、一般殘疾人等從戶籍中分離出來的家庭;
10賭博、嫖娼、偷盜等違法行為的涉案人員、被司法機關羈押或正在服刑、勞教的人員不納入低保;
11.雖家庭成員隱性收入無法核定,但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居民生活標準的家庭;
12.家庭成員具有正常勞動能力(法定勞動年齡男18至60周歲;女18至55周歲,正在學校就讀的學生除外)和勞動條件(承包土地等),無正當理由且不願從事正常勞動、土地撂荒,導致家庭生活貧困的家庭等。長期不在戶籍所在地居住或舉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家庭。
(三)辦理流程
本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社會救助綜合服務視窗)→縣區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鄉鎮入戶調查、組織民主評議並公示→鄉鎮審核並公示→縣(區)民政救助部門審批並公示→資金社會化發放(一折統)。
(四)需提交資料
家庭成員戶籍資料(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結婚證、離異(喪偶)家庭證明、殘疾家庭成員的殘疾證明、大中專學生學籍證明(學生證、錄取通知書複印件等)、發生重大事故或疾病的相關證明(傷殘鑑定、醫療機構入、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等需要提供的佐證材料。
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一)救助供養範圍
1.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養父母與收養子女未脫離法定收養關係,實際生活中無法定義務人;純女戶女兒遠嫁無法正常履行贍養義務的家庭。
3.困難家庭中供養的16周歲以上重度殘疾人。
(二)救助供養內容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照料服務、醫療保障、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殯葬服務。
(三)救助供養形式
居家分散供養;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
(四)救助供養標準
集中供養: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生活標準6420元,護理照料標準1580元);
分散供養:每人每年5388元(基本生活標準5064元,護理照料標準324元)。
分散供養對象要簽訂監護協定,實行鄉鎮幹部走訪巡查制度。
(五)申請辦理流程
本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社會救助綜合服務視窗)→鄉鎮入戶調
查、組織民主評議並公示→鄉鎮審核並公示→縣(區)民政救助部門審批及公示→資金社會化發放(一折統)。
城鄉醫療救助
城鄉醫療救助包括:資助參加基本醫保、常規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市級大病醫療基金救助。
(一)資助參加基本醫保
對城鄉低保全額保障對象(城市低保全額保障對象、農村低保一類保障對象)、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孤兒、在鄉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三屬”、參戰退役人員、農村籍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農村低保二類對象個人繳費部分按30%資助;農村低保三、四類對象、城市低保差額補助對象個人繳費部分按15%資助;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與重點救助對象未重合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老復員軍人、紅軍失散人員、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定額資助。
(二)常規醫療救助
1.救助範圍: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
2.救助模式: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民政醫療救助。
3.救助標準:①城鄉低保、特困救助供養等重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線,個人負擔住院合規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不低於70%的比例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個人負擔住院合規費用,年累計超過3000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醫療救助兜底解決。對屬於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實施救助。
4.救助程式:個人申請→鄉鎮民政工作站(社會救助綜合服務視窗)受理、審核→縣(區)民政救助部門審批→張榜公示→資金社會化發放(一折統)。在市、縣區醫院住院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出院時在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服務視窗辦理。
(三)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1.救助標準:重點救助對象重特大疾病政策範圍內單病種診療費用,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以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低保對象按不低於80%的比例給予救助;特困救助供養人員按不低於90%的比例給予救助。市級確定的單病種年度最高救助指導標準限額為6萬元。
2.病種範圍:與新農合確定的病種範圍相同,共51種。
1.救助對象:城鄉低保對象、城鄉低收入家庭、城鎮困難職工。
2.救助模式: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縣(區)醫療救助+市級大病醫療基金救助。
3.救助標準:城鄉低保對象個人住院自負費用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上的,按照比例救助,封頂6萬元;低收入家庭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個人住院自負費用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按照比例救助,封頂5萬元;困難職工個人住院自負費用在7萬元(含7萬元)以上的,按照比例救助,封頂5萬元。
4.提交資料:填寫《慶陽市市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救助申請審批表》一式一份,提供每次住院後醫院出具的病案首頁、住院費用結算單複印件,患者身份證、家庭“一折統”複印件、基本醫保報銷單、大病保險報銷單原件(職工單位介紹信)等材料。
臨時生活救助
(一)對象範圍
1.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2.因家庭成員遭受意外傷害、突發重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個人。
(二)救助方式:現金救助、實物救助。
(三)救助標準:500元(含500元)以下,鄉鎮人民政府審批;501元—5000元(含5000元),縣(區)民政救助部門審批;5001元—25000元,縣(區)人民政府審批。
(四)辦理流程:個人申請→鄉鎮民政工作站(社會救助綜合服務視窗)受理、審核、民主評議、張榜公示→縣(區)民政救助部門審批→資金社會化發放(一折統)。
殘疾人“兩項補貼”
(一)補貼範圍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生活支出,對象為城鎮低保家庭及農村一、二類低保家庭中的困難殘疾人,有條件的縣(區)可逐步擴大到農村三、四類低保家庭中的困難殘疾人和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人,其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主要補助殘疾人因殘疾產生的額外長期照護支出,對象為智力、精神、肢體、視力一級(含最重類別為以上四種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級(含最重類別為以上兩種的多重)且需要長期照護的殘疾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可同時申領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既符合殘疾人“兩項補貼”條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殘、離休等福利性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條件的殘疾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生活補貼(津貼)、護理補貼(津貼);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殘疾兒童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可享受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不計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納入特困人員供養保障的殘疾人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
(二)辦理流程
本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受理(社會救助綜合服務視窗)、初審並公示→殘聯審核並公示→縣(區)民政救助部門審批並公示後→資金社會化發放(一折統)。
(三)補貼標準
“兩項補貼”標準相同,其中環縣每人每月120元;其他7縣(區)每人每月100元。
經濟困難老年人補貼
(一)補貼範圍
1.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特困人員中的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鄉低保家庭中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員、城鄉低保家庭中8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老年人;
4.衛生計生部門認定的計畫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的60周歲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二)補貼內容
1.居家的困難老年人補貼主要用於但不限於購買康復護理及助餐、助浴、助潔、助醫等上門服務和日間照料、康復保健等社區服務。
2.入住養老機構的困難老年人補貼主要用於購買康復護理等服務。
(三)補貼標準
困難老年人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00元。符合補貼條件但已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老年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補貼,不重複享受。
(四)補貼方式
對居家的困難老年人將資金撥付到代辦金融機構,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入住集中供養服務機構的困難老年人,將資金直接撥付到養老服務機構。
(五)辦理流程
個人申請→鄉鎮民政工作站(社會救助綜合服務視窗)受理、審核、能力評估、張榜公示→縣(區)民政救助部門審批→資金社會化發放。
九、我縣兜底保障工作的基本情況
我縣截止2018年6月份共有兜底保障對象2370戶5550人,(其中:農村一、二類低保對象1785戶4794人,農村特困供養對象585戶756人);兜底保障對象中建檔立卡貧困戶1298戶3433人(其中:未脫貧對象1081戶2907人,已脫貧對象217戶526人),非建檔立卡戶1072戶2117人。2018年1-6月份為兜底保障對象發放救助資金1103萬元。
十、全縣兜底保障工作水平在發展中不斷提升
近年來,全縣兜底保障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習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是“菩薩事業”的要求,緊緊服務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特別是脫貧攻堅“一號工程”,強化責任,完善制度,建立機制,規範管理,精準落實,中央、省市的重大部署和政策要求得到了全面落實,困難民眾的權益得到了保障和維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縣鄉各級政府兜底保障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兜底保障工作納入了我縣政府工作內容。縣鄉各級政府不斷落實兜底保障主體責任,縣黨代會、人代會工作報告中都對兜底保障工作提出了要求,兜底保障工作作為民政工作的重要任務,納入了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提高保障標準被列入市上重點督查考核的內容。
二是社會救助制度進一步完善。近年來,我縣先後出台了農村低保、特困救助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集中供養服務機構管理等11項規範性制度規定,這些規章制度,全面貫徹了中、省的政策要求,也結合了我縣的具體實際,例如,在特困人員的認定條件中,把純女戶女兒遠嫁實際無贍養能力和養父母與收養子女實際脫離了收養關係的老年人,也可以納入兜底保障救助的範圍。在這些政策制度的支撐下,建立了有效管理制度、動態管理制度、定期報告制度、低保經辦人近親屬享受低保情況備案制度等,有效推動兜底保障各項政策規範落實。
三是兜底保障規範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我縣認真貫徹兜底保障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居民,經過本家庭申請,嚴格遵循各項審核程式,做到了應保盡保。
四是兜底保障專項救助水平穩步提升。圍繞健康扶貧,我縣醫療救助不斷加大力度、提高標準、降低門檻,基本形成了重點救助對象“資助參保參合、住院救助、大病救助、門診救助”的醫療救助體系。積極推行民政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工作,在我縣、鄉定點醫療機構設定“一站式”服務視窗,採取向醫療機構預撥資金、指派人員或委託醫療機構代辦的方式,對建黨立卡貧困戶中的住院患者全面實施基本醫保、大病救助、民政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報和救助。目前與我縣合作的定點醫療機構總計24家(市級4家、縣級3家、鄉鎮14家、社區3家)可實現“一站式”服務,讓困難民眾出院結算“只進一扇門”、“最多跑一次”。
五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兜底保障水平不斷提升。特困人員主要實行集中供養和居家分散供養兩種形式。在逐年大幅度提高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前提下,建立了監管監護制度、分散供養對象鄉鎮幹部定期巡查制度。2018年,新增特困人員照料護理費,至此,特困人員在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殯葬服務等方面得到了全面保障。同時,積極推進集中供養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工作,提升了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能力和水平,其中我縣悅樂鎮敬老院就是一個很好的典範,工作人員把供養人員當成自己的親人,供養人員也把敬老院當成自己的家,供養人員生活幸福感強,很好地維護了他們的體面和尊嚴,使兜底保障效果更為明顯。
六是兜底保障救助助推脫貧攻堅成效顯著。制度保障更加有力。根據市民政局印發的《慶陽市社會救助政策性保障兜底助推脫貧攻堅實施方案》要求,指導審定了包括我縣在內的8縣區兜底保障規劃,明確了保障對象、支持措施和責任要求。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以及無法通過產業扶持和就業幫助脫貧家庭,且“三保障”未解決的納入農村低保和建檔立卡範圍,給予相應扶持;對“三保障”已解決的,退出建檔立卡範圍實施兜底保障。農村低保動態調整時,把因病、因殘及其他困難返貧的建檔立卡家庭作為重點,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七是兜底保障工作機制不斷健全完善。我縣建立了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工作機制。2013年,我縣成立了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配備了專職人員。縣民政部門與人社、教育、農牧、衛計委、住建、財政等12個部門簽訂了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共享互查協定,著力提高兜底保障對象認定的科學性和規範性。
八是加強兜底保障政策的宣傳培訓。我縣利用各種形式,擴大兜底保障政策宣傳和培訓,使廣大民眾對政策的知曉度明顯提高。

兜底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脫貧攻堅是黨中央為確保“十三五”末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社會保障兜底脫貧一批”作為脫貧攻堅主要措施之一,不僅政策性很強,又是操作層面要求很嚴的一項工作。通過日常工作發現存在一些帶有共性的問題,需要引起注重。
一是兜底對象精準識別機制有待規範完善。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有些應該納入扶貧兜底的對象不符合現行農村低保評定標準,應與保障兜底要求有效銜接。在現行的低保評定中存在家庭收入核算難、家庭財產狀況界定難等問題,“錯保”、“漏保”問題仍然難以避免。少數基層幹部對特困人員供養政策理解執行不到位,把“年滿60歲、無兒無女”作為兩條硬槓子,對“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還存在“漏保”問題。殘疾人認定沒有實現全覆蓋,部分行動不便、自主意識差的殘疾人沒有辦理殘疾證。
二是“兩項制度”銜接有待完善。扶貧與低保“兩線合一”有待明確,脫貧線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之間有差異。在脫貧時間上,各縣、鄉、村不一致,兜底工作如果嚴格按照各村脫貧時間節點實現“兩線合一”,極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低保家庭因病致貧返貧現象突出,五保集中供養率不高,醫療保障和住房改善成為兜底保障難點,臨時救助、保險作用發揮有待創新。
三是人為取消或降低兜底保障標準。個別鄉鎮為完成年度脫貧任務,將兜底保障對象降低標準或取消資格。
四是還存在“三保障”未解決的兜底保障對象未納入建檔立卡範圍。存在政策落實上嚴重缺失的問題
五是兜底保障水平相對較低。總體來看,兜底保障工作有效發揮了對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托底作用,“兩不愁、三保障”目標基本達到,但相對來講保障標準不高、保障水平較低,距離民眾期待還有差距。特別是有些困難民眾,與身邊普通民眾生活水平相比差別比較大。

兜底保障工作改進的主要措施

根據縣委、縣政府對兜底保障工作的要求和上級行業部門的部署,我縣將認真貫徹落實兜底保障具體要求,以落實“弱有所扶”為目標,進一步下真功夫,強化措施,切實做好“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各項工作。
一是抓關鍵,不斷完善兜底保障精準識別機制。結合農村低保專項治理行動,督促我縣、鄉(鎮)政府進一步健全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切實把兜底保障工作責任扛在肩上、放在心上、抓在手上,確保困難民眾的事情有人管。
二是抓主要任務,進一步加強兜底保障與精準扶貧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指導督促我縣、鄉做好兜底保障性扶貧工作,落實好脫貧攻堅三年規劃各項兜底保障政策實施,確保一個都不少、一個不掉隊。
三是落實提標政策,強化兜底保障。首先提高低保標準。為確保一、二類農村低保對象和農村五保對象實現政策性兜底脫貧,按照民辦實事工作要求,我縣全面完成了城鄉低保、農村特困供養對象提標任務,農村低保一類對象年人均補助標準達到3720元,二類對象年人均補助標準達到3480元,三類對象年人均補助標準1008元,四類對象年人均補助標準696元;農村特困供養分散供養對象年人均達到5388元以上,農村集中供養年人均達到8000元。城市特困供養人員年人均達到7566元.其次是精準核查低保對象。為更客觀、全面、深入地了解低保家庭經濟狀況和基層低保工作開展的實際情況,對低保擬保對象的家庭收入、生活、財產狀況開展調查評估,結合調查評估結果進一步規範低保工作,杜絕“騙保”、“錯保”、“人情保”、“關係保”現象的發生。最後是加強動態管理。從相關部門抽調工作人員,組成核查小組,採取“地毯式”逐戶核查的方式,對我縣民政救助對象進行入戶核查,對各鄉鎮、村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了反饋並限期整改。按照“應保盡保、應退盡退、公平公正、動態管理”的原則,對全縣一、二類農村低保對象開展精準認定工作,堅決核銷農村低保對象中的“四有戶”,進一步規範了低保工作。
四是提高兜底保障水平。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村低保、特困供養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制度,完善我縣動態調整和可持續發展機制,鼓勵有條件的鄉鎮提標擴面。加大醫療救助資助貧困人口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力度,確保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救助範圍。加強醫療救助與臨時救助的銜接,引導慈善力量參與醫療救助,進一步提高貧困人口大病保障能力。切實加強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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