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補充完善醫療救助政策依據
1.《甘肅省城鄉醫療救助試行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第六條“醫療救助對象是指持有當地常住戶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難的以下居民:(三)經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對象。”
2.《酒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落實中央脫貧攻堅專項巡視整改要求調整城鄉居民醫療保障部分政策的通知》(酒政辦發〔2019〕55號):“二、醫療救助政策調整內容(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縣(市、區)確定的需醫療救助對象,按照不低於40%的比例進行醫療救助。”
(一)降低低收入人群申報門檻
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其他家庭成員患重特大疾病,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救助後,個人自付金額2萬元以上(含2萬元),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擴大醫療救助範圍
對因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導致支出性貧困的人群,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保險報銷後,單次住院個人自付金額3萬元(含3萬元)以上;一個年度內多次住院個人自付金額累計6萬元(含6萬元)以上的給予救助。
(三)放寬特殊人群救助條件
1.特定殘疾人員,即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的困難家庭中的精神殘疾、智力殘疾人和其他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
2.優撫對象中享受“兩參”人員生活補助,但未納入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範圍的涉核、其他涉核(含鈾礦開採)、其他參戰軍隊退役人員;以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認定為準。
3.未享受特困供養、最低生活保障、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優惠政策的70歲(含70歲)以上老年人,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
符合以上醫療救助條件的參保患者,患普通疾病的按60%救助,一個年度內最高救助限額3萬元;患重大疾病的按70%救助,一個年度內最高救助限額6萬元。
二、補充完善門診救助政策
對特困供養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重點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產生的普通門診費用和嚴重慢性病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費用給予門診救助。
1.特困供養對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普通門診費用按不低於90%的比例救助,年封頂線2000元;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普通門診費用,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封頂線1000元;
3.重點救助對象中患尿毒症透析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腎損害、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7種嚴重慢性病的,其門診治療產生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費用,按患者本人類別對應的住院救助標準進行救助。
本實施意見中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