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元朝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取代
路並為
一級行政區名稱,民間簡稱“
行省”或“
省”。元置
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也稱都省;因幅員遼闊,除
腹里地區(今河北、山東、山西及河南,內蒙古部分地區)
直隸於中書省、
吐蕃地區由
宣政院管轄外,又於諸路重要都會設立十個行中書省,以分管各地區。在世祖、武宗朝三次短期設立
尚書省主管政務期間,行中書省也相應改稱行尚書省。元人稱其制為:“都省握天下之機,十省分天下之治。”
根據學者
錢穆的說法,元朝政府所設的“行中書省”意為“行動的中書省”,即中央政府為維護其統治在地方行政上所設的全權機關,而與具有一定自治權力的地方政府有權力來源上的不同。
在“行中書省”之下,元朝先後將宋代的路改為道、州升為路,部分的縣則改升為州,與縣平級(
直隸州在外),實行省、道、路、州(縣)四級地方行政制。
產生背景
行省制度,不始於
漢代、明代,這是從元代開始的。也可說金代先已有行省了。但正式成為制度的是元代。我們今天俗稱江蘇省、浙江省,省像是地域名。但歷史上省字原始是衙門名,非地域名。在金元兩代,開始有行中書省。中書省是當時中央的宰相府,一般稱為都省。行中書省是由中央宰相府(都省)分出一個機關駐紮在外面。這因蒙古人征服中國,不敢把政權分散,要完全把握集中在中央。某地方出了事,就由中央宰相府派一兩個人去管控,行省是一個行動的中書省。過去御史台派人考察地方行政,今天在這裡,明天到那裡,所以有行台。
制度淵源
行省制度淵源於魏晉的
行台。北朝、隋和唐初,都曾置行台(或稱行台尚書省)於外州以行使尚書省職權,亦設
尚書令、
僕射、
尚書、
丞、
郎等官,但不必皆備。如任職者權大位高,則稱大行台。多是因軍事需要而設的臨時機構,唐代貞觀以後取消這種建置。金初,曾置行台尚書省於
汴京,以治河南地,後罷。
金章宗時(1190~1208),遣尚書省宰臣出征、戍邊或處理地方重大事務,許便宜行事,稱行省於某處。金末,為抵禦蒙古和鎮壓農民起義,常命宰臣出鎮諸路,或以宰相職銜授予地方長官,皆稱行省,先後所置有大名、河北、陝西、河東、中都、山東、
東平、遼東、上京、
益都、京東等行省。同時,蒙古所占金地,多委付歸降的金朝官吏或地方軍閥管轄,並仿照金朝官稱隨宜命職,其轄土大者,也授為行省,如石抹明安、石抹鹹得不父子為燕京行省,嚴實為山東西路行省(或稱東平行台),張榮為山東行省(或稱
濟南路行省),
李全為山東淮南行省(或稱益都路行省)等,但都不帶宰相職銜,與金朝的行省不同。後來,這一類行省名號逐漸被取消。
蒙古滅金後,置
中州斷事官統領中原諸路民政,在燕京設立官府,時稱燕京行尚書省,或燕京行台、中都行台。中亞和波斯地區也設立了類似的統治機構。蒙哥即位後,重新任命大汗直轄的上述三大地區的
行政長官,稱為燕京等處行尚書省事、別失八里等處行尚書省事和阿母河等處行尚書省事。當時蒙古國大汗政府還沒有尚書省的建置,只是以斷事官治政刑,職任略同中原官制的幸相;其分治各大地區的斷事官,漢人習慣上稱為行省,並非蒙古定製。如燕京行省
布智兒,蒙古職名實為“大都(應作中都)行天下諸路也可札魯忽赤”。
元代建置
元世祖中統元年(1260),遵用漢法,立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始置丞相及
平章政事、
左丞、
右丞、參知政事等宰執官。其後,相繼於各大地區建立行
中書省。初期,仍沿用前代制度,以中書省宰執官出領各行省,稱行某處中書省事。以後此類行省實際上已成為常設的地方行政機構,與前代所置臨時性的分遣機構不同,行省官若仍以
中書省宰相行省事系銜,就與中書省的
許可權沒有區別,嫌於外重,遂更定官制,只稱某處行省某官,不再帶中書省宰相職銜。至元二十三年(1286),銓定省、台、院、部官,罷各行省所設丞相,只置平章政事為最高長官,以與都省相區別。後來,部分地大事繁的行省許設丞相。
延祐七年(1320),復罷各行省丞相,已置者皆降為平章政事。泰定(1324~1328)以後,某些行省又設丞相,視需要及任職者的地位而定。各行省一般置平章政事兩員(從一品),右丞、左丞各一員(正二品),參知政事兩員(從二品),其品秩與都省官同;左司、右司合為一,置郎中、員外郎、都事,品秩皆低於都省。元末,有些行省還增置“添設”平章、右丞、左丞、參政等官。行省掌管轄境內的錢糧、兵甲、屯種、漕運及其他軍國重事,統領路、
府、
州、
縣;距離省治遠的地方,另設
宣慰司統之,作為行省的派出機構。
行省建置
主要行省
元朝時期除
中書省管理首都所在地腹里地區及
宣政院管理
吐蕃(今西藏)地區外,在元朝直接統治的疆域內共有10個
行中書省;中國從元朝開始正式在全國範圍內實行
行省制度。宋濂《元史·地理志》:“
行中書省十有一:曰嶺北,曰遼陽,曰河南,曰陝西,曰四川,曰甘肅,曰云南,曰江浙,曰江西,曰湖廣,曰征東。”
特殊行省
征東等處行中書省,以高麗王國置(簡稱征東行省,又稱日本行省或征日本行省),行省丞相由高麗國王兼任,自辟官屬,財賦不入都省,與元朝其他行省性質不同,主要通過和親、收繳兵器手段,既規定高麗王應娶蒙古公主為後,元朝宗室以及朝臣娶高麗貴族女子為妻妾,南宋軍隊娶平民寡婦、孤兒、逆賊之妻、僧人之女、罪犯的妻女等。
交趾行省(
安南行省),以安南國置,行省丞相由安南國王兼任,自辟官屬,財賦不入都省,與元朝其他行省性質不同。
荊湖占城行中書省(占城行省),以占城國置,郡王由占城國王失里咱牙信合八剌麻哈迭瓦兼任,以
唆都為右丞,劉深為左丞,也黑迷失(
亦黑迷失)為參知政事。企圖對其地實施直接統治,並作為經營南海的基地。忽必烈還決定次年正月對海外諸番正式開始軍事征服行動,命令占城郡王為參與征伐的元軍萬人提供軍糧。
緬中行省,以緬國(
蒲甘王朝)置,行省丞相由緬甸國王兼任,自辟官屬,財賦不入都省,與元朝其他行省性質不同。
行省詳解
嶺北行省
——
大德十一年置和林行省,治和林。
皇慶元年(1312),改和林行省為
嶺北行省,和林改名和寧,仍為省治。轄境包括蒙古國全境、中國內蒙古、新疆一部分和俄羅斯
西伯利亞地區。
遼陽行省
——至元元年,置行省於北京(今內蒙古
寧城西),稱北京行省;二年罷,改置宣慰司,隸中書省。六年,又置行省於東京(後改
遼陽,今屬遼寧省),稱東京行省,後徙治北京。十五年,又改為宣慰司。二十三年,以東北諸王所部雜處,宣慰司位輕,不足鎮撫,再立東京行省,同年罷。二十四年,因乃顏叛亂,復置
遼陽行省,以控制東北州縣。轄境包括今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及黑龍江以北、
烏蘇里江以東地區。
河南江北行省
——
至元五年,因攻宋戰爭需要,立
河南行省。十年,分立荊湖、淮西兩行樞密院負責攻宋,罷行省,
河南路仍直隸於中書省。二十八年,立
河南江北行省,治
汴梁(今
河南開封),並割江淮行省所領江北州郡隸之。轄境包括今河南省及湖北、安徽、江蘇三省的
長江以北地區。
陝西行省
——中統元年,立秦蜀行省(也稱陝西四川行省、陝蜀行省等),治京兆(今陝西西安),其後兩次移治興元(今
陝西漢中);至元八年罷,以京兆諸路直隸中書省。次年,封皇子忙哥剌為安西王,以京兆為其分地,置
王相府治之。十七年,忙哥剌死,罷王相府,復立陝西四川行省於京兆;十八年,分設四川行省,於是只稱陝西行省。轄境包括今陝西及甘肅、內蒙古部分地區。
四川行省
——至元八年,罷陝西四川行省,另立四川行省於成都;十年罷,分置東、
西川行樞密院。十五年,罷二行院,復立行省,次年復罷。十八年,從陝西四川行省中分出,又於成都置行省。其後一度再合於陝西行省,二十三年又分兩省。二十五年徙四川行省治所於重慶,二十七年復還治成都。轄境包括今四川省大部及湖南、陝西部分地區。
甘肅行省
——中統二年,立西夏中興行省,治中興府(今寧夏銀川),至元三年罷,改置宣慰司,隸中書省。八年,復立;十年,又罷。十八年,再立。次年,分設行省於
甘州(今甘肅
張掖),稱甘州行省,二十二年罷。二十三年,徙西夏中興行省治甘州,改稱甘肅行省。轄境包括今甘肅省、寧夏自治區及內蒙古部分地區。
雲南行省
——至元十年置,治中慶(今雲南昆明)。轄境包括今雲南省全境,四川、廣西部分地區,以及泰國、緬甸北部一些地方。
江浙行省
——至元十三年元滅宋,置江淮行省於揚州,統兩淮、兩浙地,又稱淮東行省、揚州行省。二十一年,徙省治於杭州,稱
江浙行省。二十三年,還治揚州,復稱江淮行省。二十六年,再次徙治杭州。二十八年,以江北州縣隸河南行省,改稱江浙行省。
大德三年(1299),罷
福建行省,以其地屬江浙行省。轄境包括今江蘇南部,浙江、福建二省及江西部分地區。
江西行省
——至元十四年置,治隆興(今江西南昌),又稱隆興行省。十五年,併入新置的福建行省(治泉州)。同年,又立行省於
贛州,次年,仍還治隆興。後因減省江南冗官,江西、福建兩省曾經幾次分合。大德三年福建地併入江浙,江西單為一省。轄境包括今江西省大部及廣東省大部。
湖廣行省
——至元十一年,初置荊湖行省於鄂州(今湖北
武昌)。次年,元軍取
荊湖南路地,立行省於
江陵以治之,稱
荊南行省。十四年,移治潭州(今湖南長沙),稱潭州行省或湖南行省。同年,鄂州行省併入潭州,並以新得廣西地屬之,故又稱
湖廣行省。十八年,徙治鄂州。轄境包括今湖南、貴州、廣西三省之大部及湖北部分地區。
其他行省
此外,元朝還於
高麗置
征東行省,但行省丞相由高麗國王兼任,元朝廷也派出監察機構,得自辟官屬,高麗國原有的政權機構和制度均不改變,財賦亦不入都省,與元朝國內諸行省性質不同。
除上述統治各大地區的行省外,元朝還設過幾種專主大征伐的行省。一為征宋時所設,只稱“行中書省”,不系地名;一為用兵外國時所設,系所征國名,如征東行省(
征日本行省)、
交趾行省(征
安南行省)、
緬中行省(征緬行省)、
荊湖占城行中書省(征占城行省)等。還有一種是授權某省負責征伐某國軍事,將省名與所征國名合稱,如荊湖占城行省。這些都是臨時性的建置,事畢即罷。
元末,元末行省制也已開始混亂。釋出幾個行省,元末農民起義爆發後,元朝政府為鎮壓和抗拒農民軍,先後於中書省轄境內的濟寧(今山東
巨野)、彰德(今
河南安陽)、冀寧(今山西太原)、
保定、真定(今河北
正定)、
大同等地置中書分省。又先後設立淮南江北行省(至正十二年設於揚州)、福建行省(至正十六年設於福州,後分省泉州、
建寧)、山東行省(至正十七年)、廣西行省(至正二十三年)和福建
江西行省(至正二十六年)。農民起義軍也仿元制立行省為地方行政機構,如
天完政權之江南行省、汴梁行省、隴蜀行省、江西行省,宋政權之江南行省、益都行省,以及
朱元璋所置江西行省、湖廣行省、江淮行省、江浙行省,明朝洪武二年(1369年),江西行省轄廣東一部分被重新劃分出來,並與其他地方合併,廣東成為明朝的十三行省之一併改廣東道為廣東等處行中書省,將海北海南道改隸
廣東。
後世意義
元代行省制度、土司制度的確立,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明滅元後,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但習慣上仍稱行省,一般簡稱省。省作為地方
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到現代。
元代中書省是中央的宰相府,蒙元為了控制
漢人,不使地方掌權起事,中書省便往各個區域分派中央官員,稱為行中書省(簡稱行省),由此,中央直接控制地方,嶺北、雲南則採用分封羈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