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院,初名總制院,是元朝統治中國時期設立的一個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國家機構,負責掌管全國佛教事宜並統轄吐蕃(今西藏)地區的軍政事務。
至元元年(1264年),元世祖忽必烈下詔設立總制院。到了至元二十五年(1288年),尚書省右丞相兼總制院使桑哥,認為總制院責任重大,故向忽必烈奏請,根據中國唐朝時期在宣政殿接待吐蕃使臣之例,而更名為宣政院。
從此,西藏地區正式成為我國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政院
- 外文名:The Executive Yuan
- 開始年代:1264年
- 廢止年代:1342年
- 作用:元朝管理西藏
年表,改名原因,機構由來,
年表
1264年,總制院設立,以國師八思巴領之。二十五年,尚書右丞相兼總制院使桑哥,以總制院統領吐蕃各宣慰司軍民財谷,責任甚重,宜加崇異,奏請用唐朝皇帝在宣政殿接見吐蕃使臣的故典,改名為宣政院,秩從一品,用三台銀印。以帝師領院事。置院使二員(後增至十員),其為長者常以朝廷大臣擔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師推薦僧人擔任。宣政院官屬得自選用,與中書省、樞密院、御史台並為元朝四個獨立的任官系統。滅宋後,即置江南釋教都總統;至元二十八年,又分設行宣政院於杭州,掌江南各省佛教,其後曾兩度廢而復置。吐蕃發生變亂,亦設行宣政院前往當地處置,唯重大軍事行動需與樞密院商議。諸路、府、州、縣置僧錄司、僧正司、都綱司,為宣政院下屬地方機構,管理各地佛寺、僧徒。
1288年,總制院改稱宣政院,擴大機構,於院使下設同知、副使、參議、僉院等各二人。
1311年,罷僧錄等司,凡僧人詞訟皆歸管民官決斷。
1331年,復於各省置廣教總管府十六所,掌管僧尼政事,由宣政院選僧俗官任達魯花赤、總管等職。
1334年,宣政院所轄吐蕃之地,分設三道宣慰司:吐蕃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思麻宣慰司)、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朵甘思宣慰司)、烏思藏納里速古魯孫三路宣慰司都元帥府(又稱烏思藏宣慰司)。宣慰司下轄安撫司、招討司、宣撫司和元帥府、萬戶府等。自宣慰使都元帥至萬戶等各級官員多以當地僧俗首領擔任,由帝師或宣政院薦舉,朝廷授職。
1342年,又附設崇教所,治理僧俗庶務。若遇地方蕃寇起事,則於其地設行宣院擔任討伐事宜,平息後則廢止。
改名原因
宣政院是由總制院改名而來的。
《元史·百官志三》載:“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歷二員,都事四員,管勾一員,照磨一員”
《元史》卷二零五桑哥傳記:“桑哥又以總制院所統西蕃諸宣慰司,軍民財谷,事體甚重,宜有以崇異之,奏改為宣政院”,道出了改名的緣由。
機構由來
忽必烈在漢地立國建都後,仍然十分注意保持和發展蒙古民族的語言和文化。中統元年(公元1260年)十二月,忽必烈封吐蕃薩迦的八思巴為“國師”,命八思巴率領一些吐蕃語言文學者重新創製蒙古文字。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二月,新字製成,由忽必烈正式頒行,並加八思巴為“帝師”、“大寶法王”,統領全國佛教。朝廷立總制院,管領佛教僧徒及吐蕃境內事務,仍以“帝師”八思巴統領之。《元史·百官志三》載:“至元二十五年(公元1288年),因唐制吐蕃來朝見於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置院使二員,同知二員,副使二員,經歷二員,都事四員,管勾一員,照磨一員”。院使由朝廷命官任領。吐蕃有事,另設分院往治。宣政院的官員,僧俗並用,是元朝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既是管理全國佛教的事務機關,又是直接統領吐蕃的政務和軍事。元明宗天曆二年(公元1329年),罷功德使司歸宣政院。設定院使10員,從一品,同知2員,正二品,副使2員,從二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