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行省制度

元朝行省制度

行省制的確立,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方面得到保證。這是中國行政制度的一大變革,對後世影響巨大。省作為地方一級行政區的名稱,一直沿用至今。 行省制源於魏晉時的行台,當時為中央政權處理軍國大事時的臨時派出機構。金朝曾在邊境廣置行台尚書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時仿金制,設行尚書省統轄一個大區的路府州縣,演變成地方最高政治機構。元世祖中 統年間,尚書省併入中書省,地方機構也改稱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從此,地方政治制度進入劃省而治的階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元朝行省制度
  • 目的: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
  • 功能: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統一
  • 解釋: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
  • 朝代:元朝
簡介,使命,經費,職能,歷史,關係,權力,作用,意義,

簡介

行省一詞,源於金朝。金國因地方上戰爭的需要,設行尚書省以分任軍民之事,非定製。元世祖時,開始設定中書省。中統、至元年間,在各地分置行中書省,作為中書省的派出機構。後逐漸成為固定的地方行政機構,掌管轄內軍政要務。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設中書省總理全國政務,樞密院掌管軍事,御史台負責監察;在地方設行中書省,行省設丞相一人,掌管全省軍政大事。行省下設路、府、州、縣。元朝在全國共設10個行省,即嶺北行省遼陽行省河南江北行省陝西行省、四川行省、甘肅行省、雲南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湖廣行省。而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里”,由中書省直轄。

使命

元代行省行中書省的簡稱,其淵源可追溯到魏晉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書省。蒙古國時期,燕京、別失八里、阿母河三斷事官及歸降的金朝官吏、軍閥等,也稱為行尚書省或行省。不過,這些都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後,正式在朝廷設定中書省總領全國政務,時稱"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舊例,頻繁派中書省宰執帶相銜臨時到某一地區負責行政或征伐事務。如中統和至元前期的陝西四川行省、河東行省、北京行省、山東行省、西夏中興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雲南行省、平宋戰爭前後的荊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設立於至元十年(127年)的雲南行省等,已帶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說,這一階段的行省已顯現朝廷派出機構與地方最高官府的兩重性端倪。只不過此類兩重性僅表現在雲南等少數行省範圍內,多數行省的性質仍然是朝廷的臨時派出機構。
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隨著江浙、湖廣、江西、陝西、四川、甘肅、遼陽、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設,行省逐漸演化為常設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幾乎與此同時,元廷又對行省的名稱、品秩、事權作了重要調整:其一,"嫌於外重",一律取消中書省宰執"系銜" ;其二,降行省品秩為從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為長官、少數行省特許增置左丞相一員,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級 ;其三,江南等處行樞密院併入行省,實行"絜兵民二枋而臨制於閫外" 的體制。這三項舉措大體奠定了行省作為地方常設 機構的規模和權力框架。

經費

另外,朝廷為部分行省提供經費,也有助於理解行省的性質。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閏十一月元廷"給河西行省鈔萬錠,以充歲費";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給河南行中中書省歲用銀五十萬兩" ;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鈔十二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 ;延祐四年(1297年)六月"給嶺北行省經費鈔九十萬錠、雜彩五萬匹" 。
至元十年(1273年)閏六月賽典赤·贍思丁赴任前所賜白銀二萬五千兩、鈔五百錠 ,也屬於雲南行省設立之經費。以上朝廷撥給經費雖限於甘肅、河南、嶺北、雲南等部分行省,時間上卻囊括行省演化嬗變的前後兩個階段。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對部分行省的財政支援,也是行省作為朝廷派出機構在財政方門面的證據。設定目的各有側重和半數左右行省經費由中央提供,也可以從側面印證元行省並非純粹的地方官府。

職能

元代各地的租稅徵收,主要採取路府總領,"府科於州,州科於縣,縣科於民" ,逐級科級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轄區內,路府州縣的賦稅徵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綜領和監督。首先,行省有權參與議定路府州縣所掌的賦稅數額、徵收方式,也擁有對路府州縣賦稅額高低上下、此增彼減的調整權 。對轄區鹽、酒、金銀、市舶等課稅,行省也有節制、掌管、監督等權力。其次,行省還代表中書省接受所屬路及直隸州的"上計",上計稽考完畢,又需要"總其概,咨都省、台憲官閱實之" 。歲終上計之外,路及直隸州有責任隨時向行省報告財賦收入情況。發現累年"未申除錢糧,虛作實在,為數巨萬",也申報行省"銷破" 。上計和稽考財賦時,行省官員有權適當懲罰路州官吏 。這就是柳貫所言行省"財賦之簡稽"職能的基本內容。再次,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辦的錢糧賦稅已有了數額方面的規定。此類規定,即所謂"合辦額",是以年份為單位計算的。"合辦額"直接向朝廷負責,或增余,或足額,成虧欠,由朝廷逐年檢核 ,並實行獎勵增羨和處分虧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千錠,遣札刺而帶等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陝西行省增羨鹽鈔一萬二千五百餘錠……各賜衣以旌其能" 。通過掌管稅額、上計稽考和以行省為單位的定額辦集,行省充當了元廷搜刮各地財賦的重要工具。有的學者稱江浙等行省相當於向中央轉送財賦的"中轉站" ,不是沒有道理的。與財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軍事。司法三領域內代中央行事或收權更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則相對弱化。這或許是元廷在行政、軍事、司法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對所屬路府州縣能夠實施有效的行政節制和統屬,而這種節制和統屬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縣的重要政務必須申稟行省。第二,行省有權臨時差遣所屬路府州縣官員辦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權號令指揮路府州縣的各項政務 。
行省雖然得以在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統屬中發揮承上啟下和代朝廷統攝節制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關鍵-一命官權或人事權方面,又表現得無甚作為。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通常,從七品從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擬注",中書省參知政事等審核,每月舉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書省"自除" 。 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長貳)則"選自特旨",由皇帝根據需要選拔,中書省宰相入宮 "取進止"。即使是未入流的吏員,其選格一律由中書省吏部確定,每月由吏部銓注一次 。平宋以後,兩廣、福建、陝西等地區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許"從行省就便銓注"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始,針對湖廣、雲南、福建、四川等處"要荒州縣赴京師動沙萬里"的情況,元廷又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書省委派使者會同行省官及行台監察御史,遷調所在官吏,"課吏殿最而上下其秩" 。由於這項制度,元廷基本解決了行省所轄邊遠地區官吏銓調遲緩,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終將包括邊遠地區在內的各級地方官吏的銓調權緊緊地掌握在中央。總之,元代各級地方官吏必須"受命於朝而後仕" 。行省雖可會同朝廷使者銓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椽、宣使、路府州縣低級吏員,但對絕大多數地方官的任用和控調,是無法問津的。這比起漢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屬吏和唐節度使辟官之權,實在是難望其項背。行省幾無任官和銓調權,表明它未能像漢唐地方大吏那樣從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權。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權、代中央節制路府州縣的作用相當顯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權、任官權則微乎其微。
元代,鎮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軍和探馬赤軍,直屬於朝廷樞密院。路總管府等管民官只掌民事財政,軍事上"無寸尺之柄"。鎮戍於淮河以南的漢軍諸萬戶及新附軍等,則直接由行省管轄。行省即成為元代地方諸官府中唯一握有較大軍權的機構。由於計省所握軍權比較大,其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軍隊屬性比較特殊,由於行省制的兩重性及其在提調軍馬中的若干具體規則或情況,行省在軍寧L的功用顯得比較複雜。以行省為代表的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並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現出為中央集權服務和地方分權的雙重效應。因而,需要認真辨析。

歷史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參知政事,其行政機構名稱和官吏品秩與中樞相等,凡一省軍國大事無 所不領。行省轄區不僅地域遼闊,且省界犬牙交錯,使其無山川險阻可依,北向門戶洞開,形成以北制南的軍事控制局面。因這一措施有助於防止地方割據,故為明代、清代所繼承。元行省所轄路府州縣無固定統屬關係,隨意性很大。有些行省與路之間還設道,屬監察性質。為加強控制,元在路府州縣均設蒙古事務官“達魯花赤”,監 督各級官吏,執掌最高權力。縣以下設村社和里甲,常由蒙軍駐村社實行軍事統治。里長通常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應,成為當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更加激化,導致元末農民大起義。

關係

元廷將漢軍及新附軍的統屬權委付於行省後,並沒有讓行省獨立行使其軍權,而是通過授受牌符,禁止擅調軍隊,限制懲辦軍將之權,直接布置調換戍兵和整點軍隊等環節,加強了對行省的控制。元制,除雲南行省外,各省提調軍馬的只限於兩名長官,其餘佐貳等官不得參與。各行省"提調軍馬官員"的具體人選始終由朝廷確定 。朝廷對各行省提調軍馬官員的金虎符給賜,十分慎重。當行省丞相一度廢罷,平章政事二員並為行省長官時,朝廷又特地給行省平章政事頒賜金虎符,確認其"提調軍馬"的資格和權力 。說明行省長官提調軍馬的權力來自朝廷,其給與、轉移取決於朝廷,並以朝廷頒賜的金虎符作為憑藉和象徵。同時,元廷對此類調軍權也有較嚴格的規定。早在成宗元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領軍事定製後一年余,元廷下令:"諸行省非奉旨毋擅調軍" 。調動行省所屬軍隊的批准權,集中於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號令行事。就是說,大多數情況下行省調動軍隊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 。此項規定過分刻板,各行省距京師數千里之遙,奏報後待命而行,多半會貽誤軍機。或許是考慮到此種偏向,文宗至順元年(1330年)十二月,朝廷又改而允許行省在緊急情況下便宜發兵 。行省官經常親自統率軍隊征戰。但率軍征戰的,不僅必須是佩有朝廷所賜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行省宰臣親率諸道兵往討之",也須依朝廷命令而定 。行省官對所屬軍隊將領的懲辦治罪,也是其提調軍馬權力的一個方面。迄仁宗朝,元廷對行省處理軍將的限制頗嚴,"軍官犯罪,行省咨樞密院議擬,毋擅決遣" 。元朝後期,上述規則逐漸放寬,行省始被允許便宜處理副下千戶(受敕官〕等下級軍官的一般犯罪和戰時貽誤軍情者 。朝廷還根據政治、軍事形勢的需要,負責變更各行省轄區鎮戍軍隊的分合聚散等。對轄區鎮成軍隊的分布,行省也可以提出增減調整等意見,稟報樞密院,轉奏朝廷。但批准與否,權在朝廷 。各行省所屬鎮成軍隊的換防調動,對行省所掌軍事權力,對行省長官與鎮戍軍隊的統屬關係等,部會產生微妙影響。朝廷實施此類換防和調動時,行省官往往不很情願。如平宋後阿里海牙官至湖廣行省左丞相,恃寵倨傲,舊屬部將盤根錯節。世祖以詔旨命所屬二萬戶與江淮行省四萬戶換防。阿里海牙遲遲不肯遵旨發兵,最後畏於抗旨"不敬"的罪名被迫執行 。由是觀之,定期不定期地調換各地戍兵,似乎又是朝廷防止行省掌兵官員與所屬戍軍間統屬關係的固定化、私人化的一項有效舉措。有元一代,"整點"閱實各地軍隊數目,也是皇帝和樞密院始終掌握的重要事權。"整點"'一般在皇帝即位及征伐之前舉行。無論何種"整點","非得旨,皆不敢行" 。
在中央與地方軍事權力分配中,行省似乎應該是地方軍事勢力的代表,行省掌握較多軍事權,也應是意味著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了。然而,由於行省所具有的朝廷派出機構的性質,由於行省掌軍時與朝廷的上述特殊關係,在實際效果上行省並未能構成名副其實的地方軍事機關和獨立的地方軍事勢力。行省所掌軍事,既體現軍事權力分配給地方的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朝廷控制地方軍事。其為元廷中央集權服務和傾向於地方分權的雙重效應,是顯而易見的。從總體上看,行省受委付提調軍馬,並沒有對中央集權帶來多少危害,反而主要發揮了某些有利於中央集權的作用。
與自身雙重性質及代中央分馭各地的使命相適應,行省在地方司法中發揮了承上啟下的作用。首先,行省有義務過問和審理朝廷交辦的某些獄案。其次,負責轄區內官民疑難獄案的審讞及部分刑獄的斷遣。
行省在審理以上獄案時,需要較嚴格地執行朝廷的相應規則典制。
在地方司法系統中,行省屬於縣錄事司、散府散州、路(直隸府、州)及廉訪司以上的第五級兼治刑獄的官署。其級別高,權力較大,上可奉朝廷旨意處理某些獄案,下可對轄區疑難等獄案及行省屬官詞訟履行推鞫、審核等職能。然而,在司法許可權方面,行省又須"遵成憲以治所屬,決大獄質疑事,皆中書報可而後行" 。就是說,即便是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官署行省,也沒有專地方刑獄的權力。行省上述司法權,大體是代朝廷而行的。其司法職能承上啟下的性質比較顯著。在某種意義上,行省又是元代地方多級司法、朝廷執柄體制中聯繫地方與朝廷兩部分的關鍵環節,同時也充當了該體制運作的重要工具。
在財政方面行省為中央收權和替地方分留權力的功能,基本分離,最為典型。在行政、軍事、司法方面,行省服務於中央集權和代表地方官府的雙重職能,錯綜地混合在一起,很難截然分開,而且主要表現為代朝廷行事和為中央集權服務,其兼替地方官府分割權力的功用相對比較淡薄。行省在上述四領域的功用及差異,反映了元行省制下中央與地方諸項權力的分配模式基本上屬於中央集權型的,除了適應軍事鎮壓和軍費開支等需要不得不將部分財權、軍權委付給行省等官府外,其它主要權力統統收歸中央。

權力

第一,行省內部實行群官圓署和種族交參制,以成互相牽制、分權制衡之勢。正如趙天麟所說:"今立行省於外,維持錯綜,眾建其官,有諸侯之鎮而無諸侯之權,可謂於審力之形矣" 。與元代其它官府類似,行省也實行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行省官員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六、七人組成。所掌行政、財賦、軍事、刑名等庶政,採用圓署會議和專官提調相結合的方式處理。圓署會議即行省官員集體參與的會議,圓議結果要以與議者押署的形式成為某種定議。史稱:行省所掌重要政務,"事從公議" ,而且常有"大事集議,眾論不齊"及某些與議官員"嘗有違言"等情況 。據說,行省長官具有一定的"畫一之權" 。但行省官員內部的互相牽制掣肘,又隨處可見。行省的軍事權,專門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調。錢穀財賦,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員掌管。其他官員一般不得隨意干預。有的甚至"出入不復關聞"長官 。另外,行省多名官員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交參任用。其長官又大抵是怯薛宿衛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就是說,行省機構的總體權力頗大,但由於群官議政和軍事、財賦等專官提調,其處理各項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牽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即使是提調軍事和掌管財賦者,也需要與其他官員一起同署議政,更不能將軍事、財賦二柄集於一身。官員的種族交參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對行省長馭遠控的特殊而有效的辦法。
元朝元朝
第二,行省轄區內宣慰司、路府州縣、漢軍萬戶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樞密院)的任用、遷調、考課等管理。如前所述,即使是湖廣、四川、雲南、福建等邊遠行省路以下官吏的銓調升用,也由朝廷三年一次遣使舉行。這就保證了行省轄區的地方官吏受轄於國家、效忠於朝廷的職業官僚的基本屬性。他們雖然在日常政務方面與行省發生著這樣那樣的節制與被節制的關係,但因其任用管理之權操於中央,故與行省的上述節制或統轄關係多半是公務性的,而非私人領屬性的。此外,成宗朝前後,行省官朝覲述職和不定期遷調,朝廷遣官鉤考、巡察等,或經常舉行,或成為定製。這些均是行省難以自成體系和坐大稱雄的重要原因。
第三,以行省為重要對象的地方監察,構成了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江南、陝西行御史台的設定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路,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世祖末成宗初,行台監察御史和與行省同處一城的廉訪司,相繼取得了對行省官吏的奏劾、按問、刷卷等權力,而且有所成效 。換言之,元代行御史台及廉訪司既注意了對一般地方官府的普遍監察,又把行省當做地方監察的重點對象。其結果,地方監察不僅發揮了整飭吏治,減輕官吏腐敗的作用,而且充當了監督行省的有力工具。終元一代,行省與行御史台及廉訪司大多處於某種程度的彼此對立、相互攻擊的狀態,正是上述機制的一種曲折反映。
第四,行省區劃上的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格局。秦漢以來,地力行政區劃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歷史傳統等因素來確定。這種安排無疑是自古以來區域性管理中"山河形便" 慣例的體現。然而,客觀上又容易被地方長官當做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自元代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顧區域經濟聯繫,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如河南行省統轄黃河以南和長江以北的廣大地區,但在黃河下游則以沂蒙山南麓為界與中書省直轄區"腹里"相鄰,無險可守。又如,五嶺地區被縱向切開,以江西、廣東合為江西行省,湘、鄂、桂併入湖廣行省,分設治所於南昌、武昌。於是,五嶺不復為憑險割據的條件,又呈以北制南之勢。秦嶺以南的漢中地區被劃歸陝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門戶洞開,無險可守。這種以北制南,各省北向門戶洞開和人為實行形格勢禁的政策,在漢地諸行省表現最為突出,從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險而守、割據稱雄的地理條件,朝廷就比較容易控制了。

作用

二元化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臨時性的中央派出機構,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後期,始基本定型,轉變為常設的地方大行政區。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並地方化之後,它仍然帶有中央派出機構、或者說是中書省分支機構的性質。“行省演化為地方最高官府,只是言其性質的基本方面”;“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後,行省仍長期保留著朝廷派出機構的某些原有性質,……並非純粹的地方官府”(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點,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區關係所不具備的,這種特點使得行省既要服從中書省的制約又共同為元代統治服務。
中央控制
行省雖然“軍國重事,無不領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牽制與制約,故 “有諸侯之鎮,而無諸侯之權”(《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七三“理財”門引趙天麟奏議)。如在人事權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吏部負責,行省幾無任官和詮調權,在這方面遠不如漢唐地方大員;在財政方面,行省只是充當了朝廷集中財賦的工具,所收取的財賦行省必須執行上供中央與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懸殊比例規定,行省還有義務遵照朝廷的命令,額外提供錢穀,以彌補中央財賦支出的不足;在軍事方面,行省不能獨立行使軍權,軍權掌握在中央的樞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對行省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典制,不能逾越。
內部牽制
行省內部權力的相互牽制有利於中央集權
元代行省內部實行的是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即通過行省官員集體開會共同負責,各官員之間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每個行省官員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同時中央在行省也構制了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如江南、陝西行御史台的設定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路,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從而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大權歸屬
作為民族統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員掌握權力,以最關鍵、最敏感的統軍權為例,行省官員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軍權,而平章以上又不準漢人擔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貴族擔任,“雖德望漢人,抑而不與” (《元史》卷一八六《成遵傳》),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中央集權統治的忠實維護者,很難成為地方割據勢力的代表。因為作為一個異族身分、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長官,即使大權在握,也很難想像他會策動漢族或者能夠策動漢族搞分裂。總之,元朝統治的民族色彩,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得力工具,而不會走向中央的對立面。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時候,不能完全從漢族社會歷史發展的自然趨勢去解釋,而更要從當時特殊的歷史環境、從蒙古統治集團特有的統治意識當中尋找原因。這就是為什麼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鞏固統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將其權力一分為三的原因了。
行省劃分
從元代開始,行省區劃主要以中央軍事控制為目的,採取“犬牙交錯”的原則,任意將本地自然、人文和社會環境差異極大的地區拼成一個省級行政區,削弱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認同感,人為地造成犬牙交錯和以北制南的局面。這種劃分行政區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強了中央集權,客觀上也促進了各族人民之間在經濟、政治與文化方面的交流。

意義

元代的行省制度雖然與唐宋以來漢族社會日益強化的中央集權觀念確實有很大的牴觸,但它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還是起到了它在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目的,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嶺北與雲南則是分封羈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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