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職能機關設定,歷史沿革,政區領導,中南區,東北區,西北區,華東區,西南區,華北區,撤銷,
職能機關設定
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和軍政委員會,雖然都是地方最高一級權力機構,並為中央人民政府領導地方的代表機關,但兩者仍有重要不同。《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中明確規定:“凡軍事行動已經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徹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的大行政區,即應實行普選,召開大行政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選舉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在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成立後,軍政委員會即宣告結束。”可見,大區“人民政府”與“軍政委員會”的重要不同之處在於:前者須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式選舉產生;後者則是大區人民政府成立之前軍管時期的過渡機構,代行大區人民政府的職權,無須經民主選舉而直接由中央政府任命組成。
行政區軍政委員會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統一的政策、法令行使下列職權:
一是對所屬各省市轉發政務院的決議和命令,同時在其職權範圍內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
二是擬定與地方政務有關之暫行法令條例,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三是提請政務院批准任免或依法任免除大行政區主席、副主席、委員和主要行政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四是在整個的國家概算或預算規定範圍內,編制各該大行政區的概算或預算報請中央核准;並審核所屬各省市縣的預算、決算轉報中央核准。
五是聯繫、統一併指導所屬各委、部、會、署、行、局、處的相互關係,內部組織和一般工作。
六是領導所屬各省市縣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
七是指導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領導的各部門在本地區設立的機構,如郵電、鐵路、航空、銀行、海關及其他劃歸中央經營之企業。
八是指導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設在本地區的軍事機構。
歷史沿革
建國之初首設大行政區實際只有五大行政區,,即東北人民政府和西北、華東、中南、西南各軍政委員會。其中並無華北大行政區,這是因為華北的情況與其他五大行政區不同。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10月25日,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二次政務會議,決定接管華北人民政府所屬各省、市,所轄各部會。28日,華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電令河北、山西、綏遠、熱河、察哈爾五省及北京、天津二市均於11月1日起改歸中央人民政府直屬。31日,華北人民政府正式向中央人民政府辦理移交。華北人民政府既已撤消,其所轄地區歸中央直屬,所以在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只任命了五個大行政區領導人。1950年9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增設“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後,華北五省二市仍歸中央直屬。因此這一時期,華北並無大行政區一級政權機構及所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