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設征地勞動力安置暫行辦法

《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設征地勞動力安置暫行辦法》是199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設征地勞動力安置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91年6月29日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1-06-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設征地勞動力安置暫行辦法
(1991年6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為加快本市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設,積極穩妥地安置好征地農民,特制定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設征地勞動力安置暫行辦法。
一、已在鄉、鎮企業工作的安置對象,原則上不再另行安置,繼續留企業工作,可以享受縣屬集體待遇,本人工齡自進企業之日起連續計算。
二、具備固定資產原值超過200萬元,職工總數超過80人及年人均淨利在2000元以上三個條件的村辦企業中的安置對象,比照鄉、鎮企業辦法處理。
三、已被國營、城鎮集體企事業單位錄用為勞動契約制工和臨時工的安置對象,可就地轉為該單位職工。
已在城鄉工農聯營企業工作的安置對象,根據實際情況,可就地轉為工方正式職工,也可參照鄉鎮企業辦法處理。
所需招工指標由市勞動部門有計畫地核撥所在單位,工齡可自進入該單位之日起連續計算。
四、凡符合征地養老條件的安置對象,按《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進征地養老人員管理和生活費發放辦法問題的通知》(滬府辦68號文)規定,給予養老安置。對少數病、弱、殘和家務牽累較重而自願提前養老的人員,允許將養老年齡提前五歲,經縣勞動局批准後,享受養老待遇。
五、對少數有一定生產技能和專長的安置對象,由本人申請,鄉政府審核同意,經辦理公證手續並向縣勞動局備案後,可自謀出路,一次性發給一定數量的安置費,國家和集體不再負責安置。
六、上述以外的安置對象,由市勞動局、市經委、市政府財貿辦、市建委等部門多渠道地進行安置:
1.市勞動局應在每年度全市招工計畫中優先安排一部分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經職業培訓後,定向安排就業。
2.新開發的居住區商業網點由財貿系統按每150平方米建築面積吸收一個征地農民勞動力的比例安排征地農民。
3.工業部門應積極扶持征地所在縣鄉搞好工業項目擴散、開發,擴大征地農民勞動力就業門路。市經委要將相應的責任落實到有關單位,進行平衡和考核。
4.由被征地單位申請,經過批准,可根據規劃許可留出一定比例的土地給鄉、村合作經濟組織使用,使他們在失去耕地後從事第三產業,繼續生存和發展。除按土勞比核定的勞動力市里不再負責安置外,申請單位還應承擔每畝地2--5個勞動力的安排任務。
5.由安置對象所在部門組織勞動服務隊,長期從事住宅、市政建設等勞務工作。
七、由市有關係統和部門安置的對象,應在征地同時明確定向和定量。對一時無法到位的,由縣、鄉安排臨時工作或發給基本生活費進行過渡,直至正式安置為止。其工齡自征地之日起計算。
八、凡征地安置對象一律按行政區劃就地辦理農轉非手續。征地單位應按規定一次性支付勞動力安置費和養老費給安置單位。由鄉、村企業安排勞動力的安置費,應主要用於安置對象享受縣屬大集體待遇後增加的支出以及待業保險,其管理辦法由縣制定。進行過渡性安置的勞動力安置費,由所在縣(區)勞動局暫時暫存,今後在勞動力正式安置後結算給接受單位。
九、為支持、鼓勵鄉村企業安置住宅和重大市政工程建設征地勞動力,同安置勞動力總數超過該企業總人員數60%的,該企業可被視作新辦鄉鎮企業,報經稅務機關批准後,享受減免所得稅一至二年的優惠。被安置在鄉村企業的人員,可享受縣屬城鎮集體農民征地工的工資待遇,企業可在稅前按實列支。
十、本暫行辦法適用於住宅統一征地和經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市政工程建設征地。暫行辦法未盡事宜,另行制訂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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