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

伊斯蘭教法

伊斯蘭教法是伊斯蘭法學概念。阿拉伯語 شريعة‎,拉丁文Šarīʿa,阿拉伯語讀音 /ʃaˈriːʕa/,中文音譯沙里亞法,意為道路,是以伊斯蘭教教義為準則的法律體系。

伊斯蘭教法根據《古蘭經》和可靠聖訓的相關內容,對人民日常生活和行為作出法律規定,因此又稱為伊斯蘭法律(قانون إسلام‎,qānūn ʾIslāmī)。伊斯蘭國家,受到伊斯蘭教法規範的不只穆斯林,齊米亦包括在內。伊斯蘭教法涵蓋人民日常生活的許多方面,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商業、金融、契約、性別、婚姻、財產和社會問題,但大體分為兩大部分:伊巴達提,有關宗教功修的法律;麥阿麥拉提,有關人與人交往的法律。

19世紀之前,大部分伊斯蘭學者都學習伊斯蘭教法,並將其套用於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因此他們既是學者又是法官。伊斯蘭國家沒有律師這一概念,律師的權力交由當事人和被告自己在法庭上辯護,案件最終交由法官裁決,速審速罰,判案亦以化解衝突、不令雙方留下積怨,保障穆斯林社會的和諧穩定為目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斯蘭教法
  • 拉丁文:Šarīʿa
  • 阿拉伯語: /ʃaˈriːʕa/
  • 中文音譯:沙里亞
律法來源,形成過程,伊斯蘭早期,哈里發時期,伍麥葉王朝,阿拔斯王朝,中世紀時期,教法規定,婚姻法規,遺產繼承,瓦克夫法,刑事法規,商事交易,近代法規,宗教教義,基本信條,五項功課,教法特點,

律法來源

一、古蘭經 。真主的啟示。除制定宗教禮儀,規定穆斯林權利義務外,《古蘭經》還對殺人抵償戰爭戰俘飲食婚姻借貸釋奴、財產繼承以及道德規範等都作了原則規定,由於《古蘭經》被認為是安拉的啟示,其規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被認為是伊斯蘭教法的主要來源,其律例明文和思想是教法學者推演法例的首要依據。
《古蘭經》作為教法淵源有如下主要特點:
1、神聖性,它確立了神聖的立法原則,一切立法都要以安拉的啟示為準繩。 其內容不容懷疑,一切與《古蘭經》立法精神和原則及具體規定相違背的法律都不具效力。
2、廣泛性,它從善戒惡的基本原則出發,以律例的形式,全面論述和規定了每個穆斯林在宗教、道德、法律上必須遵守的定製和禁令。 它不是某個方面的條規,是諸法一體,包羅萬象的法典,它的規定高度概括∶為後世的注釋、擴展,充實留有闊餘地。
3、靈活性,《古蘭經》將人全部行為規範(義務性的,可嘉的;無關重要的,受譴責的,禁止和受罰的行為),但哪種行為歸於哪一類,只明確了基本原則並無一成不變的標準。
時至今日,《古蘭經》一致被各家教法學家當作最重要的立法淵源。
二、聖訓。穆罕默德的言行和他所默認的門弟子言行的總稱,是對《古蘭經》有關律例的原則規定的解釋和補充。因此,絕大多數教派都將公認的聖訓作為僅次於《古蘭經》的立法依據之一。
在運用聖訓上,在法學中表現為視聖訓為創製法律的依據和第二教法淵源,並依據其精神運用“公議”、“類比”。 有學者把聖訓明文作為行教、區分善惡和執法斷案的準則。 更表現在用聖訓傳述注釋《古蘭經》。
三、類比。隨著伊斯蘭教的廣泛傳播和阿拉伯帝國疆域的迅速擴大,經、訓明文規定的律例,已不能完全解決穆斯林社會政治、經濟、宗教等方面出現的新問題。於是,教法主持者(包括教法學者和司法者)對所遇到的新問題,首先根據經、訓原則進行處理,在找不到合適的經、訓依據時,便把所遇到的問題同經、訓中與其相類似的條文或案例加以比較,進行邏輯推論,制定新的法例,稱為“類比”。
古蘭經古蘭經
四、公議 。又譯“簽議”,原指伊斯蘭社會全體一致同意的意見。早期公議一般是指哈里發處理案件、解決重大問題時,通過集體協商所作出的決議,後來發展為將教法學家根據經、訓精神創製律例時的一致意見,也稱為公議。各教派對公議的含義和參與公議的人的資格雖有各種不同見解,但多數派別認為公議也是制訂法例的一項依據。什葉派中的十二伊瑪目派、伊斯瑪儀派等認為先知之後,伊瑪目的裁決高於一切,不承認其它人的公議。認為在最後一位伊瑪目隱遁後,教法學者則可依據經、訓和伊瑪目的言論解釋和創製新的律例。

形成過程

伊斯蘭教是穆罕默德於公元610年受啟示復興的宗教。伊斯蘭教法的形成經過以下四個時期:

伊斯蘭早期

穆罕默德在世時的法律是以穆罕默德所受的啟示為主,人們有法律上的問題就去問他,穆罕默德的回答就是真主的回答,就是法律。教法是以穆罕默德接受真主的啟示為主。

哈里發時期

(公元632—661年) 哈里發,意為繼承人。公元632年穆罕默德去世後,相繼由他的四位親友執掌國家權力,教法基礎是《古蘭經》,但又有所發展。例如,當時對於通姦者規定處以亂石擊斃(而《古蘭經》里規定是抽100鞭,見24章2節)。在哈里發時期,哈里發們不可能象穆罕默德那樣接受和傳達真主的啟示,哈里發的司法活動主要是在民事、刑事領域解釋、擴展和補充《古蘭經》律例,而立法活動只限於頒布國家政令和法規。

伍麥葉王朝

(公元661—750年)伍麥葉王朝時期,由於帝國幅員進一步擴大,法律制度逐漸由國家分權管理(而不象早期的國家首長就是大法官員),行政上出現了卡迪制度,卡迪意為“教法執行官”,原為軍隊里一種負責主持禮拜儀、指導宗教生活、排解士兵糾紛的軍官。卡迪是由國家任命,分配到各地執行地方長官的職責。

阿拔斯王朝

(公元750—1258年,中國稱之為黑衣大食) 阿拔斯王朝時期,國家的職能得到進一步加強,隨著法學思想的不斷發展,教法學派也出現了各種分支,各地的教法學家們皆可自由地提出律例、解釋法理,呈現出諸派峰起、百家爭鳴的氣象。最後形成有代表性的四大學派,他們是:馬立克學派(也稱聖訓派)、哈乃斐學派(中國穆斯林多崇尚這一學派)、沙斐儀學派(對中國新疆地區有較大影響)和罕百勒學派。

中世紀時期

這一時期,教法體系已逐步形成。為從公元八世紀初至十世紀中葉,為伊斯蘭教法思想成熟達到全盛時期。 這個時期學派興起,著述雲涌。除什葉派外,在遜尼派中出了四大教法學派及其他一些學派。
這時期,除《古蘭經》和《聖訓》作為立法淵源之外,研究、創製教法律例的立法淵源逐漸多了起來。 該時期各法學家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在不違背《古蘭經》《聖訓》的前提下堅持自己的立法思想、以解決各類實際問題。 於是在伊斯蘭法學領域出現了一個廣泛的百家爭鳴的局面。 《古蘭經》、《聖訓》、公議、類比成了四大立法原則。 除此之外,各地法學家又提出了許多輔助性的立法原則。 如∶1.聖門弟子主張; 2.麥地納人的行為; 3.伊斯蘭教法之前的規定; 4,慣例; 5.擇善等。
立法思想的多樣化促進了百花齊放的教法學派的出現。 在遜尼派內部主要有兩種傾向和四個法學派。 一種傾向是堅持憑藉個人的見解並崇尚運用“擇善”原則創製律例,以艾布·哈尼法(公元697一767)為代表,後形成哈乃斐學派。另一種傾向是廣泛使用麥地納聖門弟子傳述的聖訓創製律例,在無相應的聖訓條文和行為準則時才主張使用“類比”和“公益”的原則,後形成馬立克學派
什葉派之教法學派主要有宰德派,實施教律主要以四大教法原理為基礎。 十二伊瑪目派(即以阿里及其下十二位以瑪目為宗教領袖),他們執行教律是根據《古蘭經》和《聖訓》,不承認伊瑪目阿里以外的公議和類比。

教法規定

婚姻法規

1、有效婚姻:丈夫在婚前或婚後要贈與妻子一定的聘禮,並贍養妻子和子女;妻子有義務聽從和服侍丈夫,有權支配夫妻共有財產和私產;夫妻雙方有權互相繼承遺產;婚姻家庭生活受法律保護。
2、無效婚姻:指違反教法規定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已夠成事實婚姻的,必須離婚。如下七種情況被視為無效婚姻:①近親通婚;②與妻子的親屬通婚;③同一乳母收養的子女通婚;④與婚前有過性生活者通婚;⑤以非法方式復婚(違反“待婚期”的規定);⑥納妻超過四房;⑦穆斯林女子與非穆斯林男子通婚。
3、反常婚姻:指不合常規的,但在完善法律手續、克服婚姻障礙後,仍可視為合法婚姻。如證婚人不在場的婚姻視為反常婚姻,但證婚人補救之後就可成為正常婚姻。
4、離婚:①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潔淨期”(非月經期)宣布一次“休妻”,之後如連續了三個月與妻子分居,即為離婚。分居的三個月稱為“待婚期”,這期間丈夫回心轉意與妻子復歸於好,也可以復婚。②無可挽回的休妻:丈夫在妻子的“潔淨期”宣布一次“休妻”,然後又連續在兩個月內宣布兩次“休妻”,即為離婚。丈夫欲想同妻子復婚,需要待妻子改嫁他人並再合法離婚後,才有可能復婚。③標新立異離婚:丈夫在一連說三聲“休妻”,妻子便被休了,即算離婚。

遺產繼承

見繼承、法定繼承詞條

瓦克夫法

宗教公產法:瓦克夫意為“保留”、“扣留”,中國稱為“義地”、“義產”。瓦克夫是指明確宣布用於宗教慈善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土地、財產,如把一塊土地的收益供清真寺、醫院、學校使用,稱為公益瓦克夫。另一種是宣布把部分土地、財產首先留歸自己子孫後代享用,直到沒有受益人時再用以賑濟貧民,稱為家庭瓦克夫或私人瓦克夫。

刑事法規

1、通姦罪(告發者必須有四名見證人,否則為誣陷通姦罪):對於已婚者,判處100鞭刑,並處以石刑。對於未婚者,判處100鞭刑,並流放一年。石刑在國際社會普遍被視為過於殘酷,故通常會使用一些較人道的死刑。仍然存在石刑的國家包括依然實行伊斯蘭教法的阿富汗、伊朗、伊拉克、蘇丹、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沙烏地阿拉伯和奈及利亞、索馬里。
2、誣陷通姦罪:處80鞭刑,永不能再舉證。
3、酗酒罪:80鞭刑。
4、偷盜罪:初犯斷右手,重犯削左足,再犯則監禁。
5、搶劫罪:斷右手,削左足。殺人越貨者處斬首或絞刑。
6、叛教罪:根據輕重,判決鞭笞、監禁或處死。此外,還有正當防衛的原則、賠償金錢的原則等,都有詳細的刑法規定,這裡從略。

商事交易

早在中世紀,阿拉伯穆斯林就以經商於世為有名,伊斯蘭教的商事法規是人類文明較早的有詳細記載的商業法。它包括:物物交易、商業買賣、借貸、信託、抵押、租賃、僱傭、契約等內容。其強調公平買賣、正當取利、實現約言、信守契約;反對見利忘義、弄虛作假、高利盤剝、欺行霸市、囤積財富。並對所有權、占有權、用益權、分配權等都有詳細的規定。

近代法規

前一部分介紹的是中世紀的伊斯蘭教法,它是與當時的封建社會形態相適合的產物。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和各國統治者的實際利益,伊斯蘭教法已得到部分改變。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伊斯蘭國家婚姻家庭法的修改集中體現在保障婚姻自主、實行一夫一妻制,限制丈夫休妻特權,使婦女地位得到提高在伊斯蘭國家中,土耳其和突尼西亞明確規定了一夫一妻制,其它國家也規定了丈夫娶二房妻子必須上報法院批准,並且必須是以下五種情況之一:
①妻子不育;②妻子有不治之症;③妻子判刑兩年以上;④妻子無故離開丈夫一年以上;⑤丈夫因社交需要再婚者。例如,突尼西亞1958年《私人身份法》中規定,亡人之妻可以作為遺偶和主要繼承人。索馬里1975年的《家庭法》明文規定,女子與男子享有同等繼承權。
1959年巴基斯坦《土地改革條例》中規定,國內所有農用土地,包括以瓦克夫方式留置的土地,一律由國家統一支配。在土耳其,已實行了政教分離。

宗教教義

基本信條

伊斯蘭教徒的宗教信仰基本為伊斯蘭教教義中的五個基本信條。這五個信條是:
第一,信安拉。相信安拉是宇宙萬物的創造者、恩養者和唯一的主宰,是全能全知、大仁大慈、無形象、無所在又無所不在、不生育也不被生、無始無終、永生自存、獨一無二的。
第二,信天使,相信天使是安拉用光創造的一種妙體,人眼無法看見。天使只受安拉的驅使,只接受安拉的命令。它們各司其職,但並無神性,只可承信它們的存在,不能膜拜。天使數目很多,最著名的為四大天使,其中尤以吉卜利勒地位最高。
第三,信經典。相信《古蘭經》是安拉的啟示,是通過穆罕默德降示的最後一部經典。
第四,信先知。相信自人祖阿丹以來,安拉曾派遣過許多傳布安拉之道的使者和先知。穆罕默德是最後一個先知,也是最偉大的先知。
第五,信後世。相信人都要經歷今生和後世,終有一天,世界一切生命都會停止,進行總清算,即世界末日的來臨。屆時所有的人都將復活,接受安拉的裁判,行善者進天堂,作惡者下火獄。

五項功課

除上述五條基本要信條外,伊斯蘭教還有自己的特殊功課。最主要的是五功。五功是穆斯林的五項宗教功課,是每個教徒都應遵守的最基本的宗教義務,亦稱五大天命。
五功具體為以下五者:
一為念功,就是要念誦清真言,這是穆斯林對自己信仰的表白。阿拉伯語稱為舍哈德(意為作證),其內容是用阿拉伯語念誦:“我作證:除安拉外,再沒有神,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只要接受這一證言,並當眾背誦,就可以成為正式穆斯林。
二為禮功,即作禮拜。一般認為這是接近真主的門路和階梯。穆斯林教徒要履行每日五次的時禮,每周一次的聚禮,宗教節日的會禮。每日五次的時禮,第一次稱晨禮,在拂曉舉行;第二次稱晌禮,在中午1時至3時舉行;第三次稱晡禮,在下午4時至日落前舉行;第四次稱昏禮,在日落後或太陽的白光消逝前舉行;第五次稱宵禮,在入夜至拂曉前進行。聚禮又稱主麻日禮拜,是集體的公共祈禱,一般在星期五舉行。會禮則在每年的開齋節和古爾邦節舉行。禮拜的前提條件是身體清潔,禮拜前必須按規定作大淨或小淨。
三為齋功,即齋戒。伊斯蘭教曆的九月為齋月,在齋月期間,教徒要齋戒一月,每天從日出前到日落要止飲禁食,以清心寡欲,專事真主。
四為課功,又稱天課制度。穆斯林個人財產達到一定數量時,就應交納一種名為天課的宗教稅。稱濟貧稅。教義認為,窮人是真主的眷屬,把資財施捨給窮人,就等於納入真主之庫,故名為天課。
五為朝功,就是到麥加朝覲天房-克爾白聖殿。伊斯蘭教規定,每個穆斯林,只要身體健康、經濟條件許可、旅途平安,一生中至少要到麥加朝覲一次。凡去朝覲過的,即被尊稱為哈吉。除麥加外,麥地那和耶路撒冷也是伊斯蘭教的聖地。

教法特點

伊斯蘭教法有許多獨特缺點,伊斯蘭教法歷經14 個世紀依然沒有發展。伊斯蘭教認為這些律法是安拉給大地上最後的律法。伊斯蘭教律法結束了以前所有的宗教律法,它具有獨特的特色和優越。伊斯蘭教法持續走在時代之後,伊斯蘭教法比世俗法律更全面、更廣泛。
伊斯蘭教法包括了各項問題,其中世俗法律及其相關內容沒有不涉及到的,因此東方學者認為,在西方語言中沒有與“非格海”相媲美的、更全面的術語。伊斯蘭教法有其基礎根源,虛偽不能從它前後進攻它(無懈可擊),它是從至睿的、可頌的主降示的律法,是全能的安拉的經典。
伊斯蘭教法所具有的特點和優點在任何民族的律法都沒有的。伊斯蘭教法是世界上最全面的法律,在執行過程中,伊斯蘭世界不同教法學派給其它民族帶去了很大影響,世界上很多民族接受伊斯蘭教教法都是從安達盧斯、西西里、土爾耳、布哈里、巴爾幹等地學習掌握的。以下是伊斯蘭教法的部分特點:
1、它的立法基礎是天啟的 伊斯蘭教法區別於其它人為法律,在於它的立法來源,即安拉的《古蘭經》與先知的聖訓。每一位致力於剖析教法論斷的創製者,都必須依靠這兩種源泉,直接從這兩個源泉中分支出的律例、原則也都是依照這兩個源泉。
2、它包含了生活所有的要求伊斯蘭教法區別於其它法律在於它容納了人類的三種關係:人與主的關係;人與自然的關係;人與社會的關係。它服務於家教、社會及整個人類。它既包括信仰、功修,又包括道德、交往;它闡明權利和義務,並接收真主的明暗的督察。它規定了生活的專門制度和普通制度。具體地說,它包括了宗教功修,如:清潔、禮拜封齋朝覲天課許願發誓等人與真主之間的約定。社會交往的,如:婚約、經商、懲罰、擔保、禮節等人與人之間的約定。
3、它在宗教上具有合法與非法判斷的特點包括人為裁判和宗教裁判兩種。
4、它與道德緊密聯繫任何法律的設定,都會將宏揚高尚的社會道德置於較高地位,因為這是維護制度、安定社會的手段,而伊斯蘭教法尤其重視道德方面的建設,它重視美德,倡導高尚典範;它制定各種功修目的是為了純潔人們的心靈,使其遠離禁止:它禁止高利貸,目的是倡導人與人之間的合作、寬容的精神,並保護需求者;它提倡友愛和互信,反對欺騙和不義;它尊重人權,號召守約;它禁止飲酒,保護人區別善惡的理智。
5、它對於違法者實行今後兩世的懲罰
一般法律對於違法者只限定今世上的懲罰,而教法還要對人們內心的惡念如嫉妒、仇視等進行懲罰,儘管這些內心的犯罪不足以得到今世的懲罰,因為伊斯蘭教法重視倡導使人行好,止人做惡。
6、它同時重視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
當兩種利益相衝突時,首先考慮集體利益,當兩個人利益相衝突時,首先考慮受損較大的一方的利益,例如:鼓勵集體禮拜,鼓勵交易,反對高利貸等。
7、它是永久的、適於長期執行的法律
原則性的教法是不會改變的,但涉及到推理、習俗等的利益時,可以視環境、人文、時間等作適當的調整,但這種調整充其量也只是在社會交往方面,而涉及信仰和宗教功修方面的教法是不會變更的。
另外,伊斯蘭教法還有如下特點:
1、崇高的目標和追求
每一項法律和制度都是有其追求和目標,指引人向這條道路,增加凝聚力。但終因不同的民族其目標各異。執政者所制定了法律,終因目標不統一,會經常性、反覆性的修改、調整。只有運用法律才能約束人民實現這一願望。總而言之,法律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機器。伊斯蘭教教法“菲格海”它不是來適應於社會,而社會應該適應於它。因為這些都不是人為的能力所能起到的作用。它不僅注重協調個人與集體之間的關係,更注重維護被造物和造物主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的基點是通過宗教功修來建立。例如:拜功、施捨、朝覲等方面來建立的。確立規劃了怎樣把有利的和有害的聯繫在一起。避免自己傷害別人或別人傷害自己,也不傷害別人的利益。聖人說:“不能傷害自身,更不能傷害別人。”這段重要的 《聖訓》給人們說明,奠基伊斯蘭教教法“菲格海”的原則基礎。實現個人集體趨利避害的美好願望。
2、伊斯蘭教教法是造物主的啟示
伊斯蘭教教法“菲格海”來自造物主--安拉的啟示,安拉創造了人類,他是最了解被造物在今世和後世的幸福,他知道人類心靈深處的想法、本性、嗜好的統一和對立。安拉說:“創造者既是玄妙而且徹知的”。
人為的法律,是人為制定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運用會出現缺陷和疏漏的理智來制定的法律,不會了解人性的實質,也不知安拉賦予人的稟性和人性之間的聯繫。因此,綜上所述,人為的律法不能滿足、吻合於人類的需要。
3 、實踐伊斯蘭教教法“菲格海”被列為順從安拉的體現
遵循伊斯蘭教教法“菲格海”被列為順從安拉的體現。敬拜安拉,順從安拉者將得到回賜。同樣那些違背教律的人被列為違犯者,將受到相應的懲罰。其中有的在今世受到相關的處罰、和責罰。以及在後世里所許諾的刑罰。因此,可以這樣說:信士時刻檢察自身。害怕安拉的刑罰和畏懼是讓人們時刻意識到安拉監視著人們的一切。可想而知,穆斯林的個體、群體建立在這項原則基礎上。
至於世俗法律,守法的起因是害怕執法者,他們的起因並不是向安拉祈求回賜和代價。違法和不守法都是同樣的。因為違法者認為,只要沒有落入執法者手中,都不會有什麼傷害。沒有任何約束阻止他施展陰謀詭計、欺詐。在指控和追繳債務時拒不承認。因為他清楚,合法非法都是法官制定的。
4、伊斯蘭教教法以其全面性、廣泛性而著稱
伊斯蘭教教法的出現為調整三種關係, 1 、人與造物主之間的關係。 2 、人與自身的關係。 3 、人與社會、自然的關係。人與主的關係是運用功修來建立的,這就是通過拜功、齋戒等功修來建立的。人與自身的關係是通過運用合法吃、飲和注意受禁的服飾來組織。製法者所制定的所有命令、禁令都是包括在這個範疇之中。以確保人性、理性和身體健康發展。人與自然、社會的關係,教法“非格海”通過名稱 “ 穆而麥倆梯”人際交往、刑罰來調整這項關係,其中包括:商易、貿易、借貸、婚姻、刑事、民事、判決、控訴。伊斯蘭教“非格海”以協調好這種關係來組建與人在今世有關的問題,這是五項基本需求來說明維護“人性、宗教信仰、理性、物質、經濟”
人們從這個角度把伊斯蘭教“菲格海”與人為法律相聯繫就會發現,人為的法律只重視人與社會的關係,至於那與自身息息相關的事情;最應該防範,在生活當中起到非常重要的影響力,即人與造物主--創造萬物的安拉,為人們的規範生活,其中包括人們的幸福、履行造物主的義務、感謝等。根本就無以談起,更不要說重視了。
人為法律和宗教信仰及道德品質之間的區別,從“舍里亞”大法角度來說是不完美的,道德品質同樣是信仰根本,在人生的旅程中重視伊斯蘭教的道德培養,就是在伊斯蘭“菲格海”的全面包括之中。
在出生之前後,甚至當人還是胎兒,後來成為嬰兒、青年、壯年、老邁、死亡甚至包括死後都時刻保護著人類的權利,即便那些像胎兒、嬰兒、糊塗的老邁、亡人,甚至對於沒有分辨力的成人給予保護。重視人類不僅只重視在這個世界的生活,更要重視後世的復生,這是每個人絕對的終點。這就是每個信士通過功修的要求來維護自己的信仰,人為的法律只在很狹隘的領域中關心今世的生活。因此,更不要談生前和死後之事。
5、堅持原則柔和執行
伊斯蘭教法建立在堅定的基礎,不會變更、篡改。是從最根本的基礎上獲得的。他是 《古蘭經》和《聖訓》。《古蘭經》和《聖訓》的明文受到保護,仔細、認真的收集、整理在一起。《古蘭經》明文通常包括教法總綱原則,不過多的詳細論述實施過程,這就給予執政者一定的權利,對拋析教法者給予一定的寬,照顧了時間、環境的變化。例如:在有關法度的規劃中,法律明文規劃出細緻的基本包括要求百姓和官員都應歸公正的組織,實施穆斯林之間相互協商,在行善、敬畏上互助。這一切細緻的要求,但是他沒有詳細論述執行這些寬大的規劃,因為一個具體問題具有一定程度的寬大和柔和。因為重要的實行這些目的局限於以完美無誤的方式,一切含糊之事,只要不違背教法明文和伊斯蘭教的原則,基本上都是成立的。因此具體實施伊斯蘭教教法的總綱要考慮到柔和的最大程度和順應發展。沒有任何人能阻礙一個新的判斷出現,以前沒有知道的某個問題因為與他有關的事件的發生。因此,理論上講,不影響以前固定的律例的變通,因為事務不斷地發生變化,這是法學家根據時間、空間的變化而作出了相應的變通。伊斯蘭教教法打開了創造之門,以便剖析教法者用類似的經文來類比經文中沒有提到的斷法。
伊斯蘭教教法當中最重要的發源是習慣法和利益法,這兩個源泉足以彌補根據環境所出的教律相適合一切斷法。對源泉的態度是堅定,具體實施是柔和的。這是伊斯蘭教教法中最大的特點,其它當代的任何法律不具備這一點。這些教律,即使時過境遷,但不斷地變通和持續的更新。但通常需要一個標準、源泉、永恆的原則,以免導致基本的標誌,永恆的律法源泉消失殆盡、面目全非。甚至,就象以前的教律,有的教律其根基已變化,面目全非。經常性的遭到篡改、變更。因此容易受到欺騙和戲弄。
6、沒有煩難、艱難
在伊斯蘭教教法中沒有任何困難和繁難。其法律也沒有任何對人造成困難另心中煩惱的教律。仔細研究伊斯蘭教教法的人會發現排除巨大的明顯的傷害。例證同時還會發現所有的教律從開始到永久,始終對僕人減輕重擔並且給予方便。安拉規定僕人一日五次拜功,每番拜功的時間不超過若干分鐘,規定僕人若是沒有能力站者禮就可以坐著禮拜,齋戒也是同樣。安拉規定了一年一月的齋戒,其中的難度,但不能達到煩難、困難的境界。儘管這樣,安拉在兩種情況下允許開齋--出門、有病。安拉禁止死物,但在為勢所迫之時作為合法。還制定凱發拉梯( 贖罪)以消除人們的罪過等。
證實教法體現容易、寬大,排除了各種困難,最終在人們執行之時不造成困難。教法針對人們的利益制定的要求,排除了人們的顧慮。伊斯蘭教教法中應盡的義務是不複雜的。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能夠掌握。分門別類的論述以便容易的知道、遵循他。安拉說:“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要詢問若干事物;那些事物,若為你們而被顯示,會使你們煩惱。當《古蘭經》正在逐漸降示的時候,如果你們詢問,那末,那些事物會為你們而被顯示。真主已恕饒以往的詢問。真主是至赦的,是至容的。”
安拉禁止人們深究某一問題,並在其中過分,這是造成那些不是主命的問題變成主命的一種因素。一旦人們無能遵守這些的主命時,那么就成毀滅的人。這段經文表明安拉對眾仆的責成是很少的,以便人們容易的執行。人們不要陷入糾纏不休的困難之中。
7、思想資源豐富、富有
仔細研究伊斯蘭教教法著作的人會發現其中內容豐富,思想富有,這是通過許多教法學家和著名的買茲海布學派,以及儘管人數區別各異,但不能從伊斯蘭教的總則排除出去。
要達到一種根本的思想--那就是伊斯蘭教的“菲格海”(教法)。這並不局限於固定的伊瑪目的買茲海布,也並不局限於某種人的話。其實最終所有的見解歸於 《古蘭經》、《聖訓》。這種在伊斯蘭教“菲格海”中的財富成為順應發展、傳播,適應文明建設。同時成為遠離固步自封、呆板。這種類型在實質中是理解、文明的,不同是“菲格海”依據在實質中多樣化,並不矛盾和對立。伊斯蘭教“菲格海”財富的現象,參閱“菲格海”的細緻書籍,細緻規劃每一細節,鑽研了精密的斷法,甚至這些問題幾乎不可能發生。有的甚至假設了許多不可能發現的事物,以便提前做好準備。此外,法學家還從事了制定法學原理,組織這一基礎原則工程,把這項工作稱為“法學原理”知識,主要研究任何運用教律依據建立法學原則,從而剖析法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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