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罪

偷盜罪,伊斯蘭教法規定的重罪之一。未經物主許可竊取其財物,贓物價值達到10枚銀幣以上者,構成此罪。竊取不被視為財產之物(如酒和樂器)、因神聖性不被視為商品之物(如經書)或無主財產,不構成此罪。憑本人招供或兩名證人舉證認定。適用固定刑:初犯斷右手,重犯削左足,繼犯監禁至有悔改表示為止。源自《古蘭經》“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們倆的手,以報他們倆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懲戒。”(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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