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礦物罪

偷盜礦物罪是指以不誠實手段占有礦物,並意圖永遠剝奪礦物所有權的行為。香港地區刑法中偷盜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犯罪主觀方面具有永遠剝奪礦物所有權的故意。犯罪客觀方面行為人具有以不誠實手段占有礦物的行為。根據《偷盜罪條例》的規定,以不誠實的手段占有礦物的行為是指,竊割金屬礦苗,或由礦地或礦脈偷取其他.礦物的行為。或者在任何礦場受僱者偷取、移動或隱匿金屬礦苗或存於礦場的其他礦物並意圖欺騙礦場主人,探礦人,工役或礦務人員的行為。

偷用電力罪是指以惡意或欺騙手段偷取、虛耗、消耗或使用電力的行為。香港地區刑法中偷盜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犯罪主觀方出於故意。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取惡意或欺騙的手段,偷取、虛耗、消耗或使用電力的行為。犯罪對象是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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