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條例

偷盜條例是指香港政府1935年9月6日公布施行,之後經過1947年、1950年、1980年多次修改。條例共67條。主要規定了盜竊財產方面的各種犯罪及其處罰,以及拘捕、搜査、證據、審斷等刑事訴訟程式方面的有關事宜。

條例所規定的各種盜竊罪主要包括:偷盜牲畜罪、偷盜遺囑罪、盜竊法律檔案罪、偷盜田土附有或生產物罪、盜魚罪、偷用電力罪、偷盜礦物罪、盜用公款罪、摸竊身上財物罪、詐欺罪、占有接受贓物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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