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遺囑罪

偷盜遺囑罪是指香港《偷盜罪條例》規定的一種偷盜犯罪。該條例第13條規定,凡盜取或以欺騙為目的而毀棄、撤銷、塗改或隱匿亡故人或生存人囑書或遺囑附書或其他遺囑書據的一部或全部者,以犯重刑罰論,應受無期徒刑的處分。

偷盜他人豢養或家畜的鳥獸或其他牲畜而不適用普通法規定之偷盜罪的行為,或者故意殺害鳥獸或牲畜,而意圖偷盜的行為。香港《偷盜罪條例》規定的一種犯罪。這種犯罪應受簡易訴訟程式審判科以超過該鳥獸或其他牲畜價值500元罰金或6個月有期徒刑的處分。再犯本罪的,以犯輕刑罪論,應受簡易程式審判,處12個月有期徒刑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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