遜尼派

遜尼派

遜尼派(Ahl a1—Sunnah),英文名:Sunnite,伊斯蘭教主要教派之一,全稱“遜奈與大眾派”。人數約占全世界穆斯林的85%以上,與什葉派並稱為不同的兩大政治、宗教派別。

“遜尼”系阿拉伯語的音譯,原意為“遵守遜奈者”,亦即“遵循傳統者”。穆斯林大多屬遜尼派。該派有四大教法學派:哈乃斐教法學派馬立克沙斐儀罕百里學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遜尼派
  • 外文名:Ahl a1—Sunnah、Sunnite(英)
  • 宗教伊斯蘭教
  • 含義:信眾占穆斯林85%以上的
歷史沿革,傳播,教義形成,概述,興起,受到壓制,學派分立,歷史作用,社會基礎,政治主張,教義思想,概述,政治學說,基本教義,教法思想,教法原則,貢獻,重要事件,

歷史沿革

遜尼派是伊斯蘭教內部持一定教義的一個派別,與什葉派一起構成穆斯林的兩大派別。
遜尼派穆斯林遜尼派穆斯林
632年,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後,穆斯林的遷士派(隨穆罕默德遷往麥地那的麥加人)和輔士派(在穆罕默德生前入教的麥地那人)在哈里發問題上意見分歧,雙方都認為自己這一派的人最有資格擔任哈里發。最後經過協商公推艾卜·伯克爾為第一任哈里發。這是伊斯蘭教內部分歧的最初反映。
656年,第三任哈里發奧斯曼被害,阿里繼任哈里發,得到大多數人的承認,但包括當時敘利亞總督伍麥耶族的穆阿維葉在內的一部分人,拒不承認阿里的哈里發地位,並以為奧斯曼報仇為由,對阿里興師問罪。於是,雙方發生隋芬之戰
657年,在隋芬之戰中,勝利明顯地屬於阿里一方,但他接受了對方以《古蘭經》裁決的和談要求,阿里隊伍中約有12000人堅決反對,從而脫離了阿里的領導,形成哈瓦利吉派
661年,阿里被一名哈瓦利吉派信士所殺。穆阿維葉自立為哈里發,建立了伍麥葉王朝。但鬥爭仍在進行,並逐漸形成伊斯蘭教的兩大派:擁護阿里的一派稱什葉派(意為宗派),另一派為遜尼派(意為“遵守‘遜奈’(即聖訓)”)。
最初,這是一種政治派別,後來,該派在同哈瓦利吉派和什葉派的鬥爭過程中,建立了自己的政治思想體系,以後又在同穆爾太齊賴派的長期論爭中,逐步建立了自己的教義、哲學思想和教法學體系,從而使初期的政治派別轉而成為宗教派別。

傳播

遜尼派的社會基礎最初僅限於阿拉伯半島各部族的穆斯林。後來隨著阿拉伯哈里發帝國不斷的對外擴張,亦包括依附於阿拉伯貴族的其它語族的穆斯林社團,如兩河流域伊拉克人,西亞的波斯人,中亞的突厥人,南亞的印度人,北非的柏柏爾人等,形成一個同一信仰的多民族的群體。
歷史上該派在政治和思想上長期居主導地位,曾建有伍麥葉王朝(公元661年~750年)、阿拔斯王朝(公元750年~1258年)、奧斯曼帝國(公元1298年~1922年)等幅員廣闊的伊斯蘭國家及世界各地的地方伊斯蘭政權,影響相當廣泛、深遠。
但是直到10世紀,採取“遜尼”的名稱,遜尼派才正式形成。遜尼派為歷代伊斯蘭國家中央政權所奉行,先後被倭馬亞王朝、後朝阿拔斯王朝塞爾柱王朝(公元1055年~1157年)、埃及的阿尤布王朝(公元1171年~1250年)和馬木路克王朝(公元1250年~1517年)、奧斯曼帝國等定為國教,得到官方扶植而廣泛流傳,故稱“正統派”。
遜尼和什葉這兩個宗派的穆斯林在許多國家長期和平並存,如伊拉克敘利亞約旦黎巴嫩阿富汗巴基斯坦,高級學者和宗教領袖們同意民眾互相交流,到對方清真寺參加活動,允許跟隨彼此的伊瑪目禮拜,互相通婚。

教義形成

概述

遜尼派是在同不同的教派、學派、教法學派長期鬥爭中形成的一個具有自身文化傳統的教派。其中尤以同什葉派的鬥爭最為劇烈。
什葉派為恢復失去的政權,曾以暗殺、起義、暴動等方式展開鬥爭,致使教派衝突日趨激化。什葉派提出的一系列政治、宗教主張,要求遜尼派人作出明確的回答,客觀上促進了遜尼派教義、教理的發展。

興起

自9世紀初,遜尼派作為一個宗教派別開始形成系統的宗教思想體系,其形成同阿拔斯王朝初期統治集團內部的政治鬥爭直接相關。
利用人民起義奪取政權的阿拔斯王朝統治者,為鞏固王權,在其統治初期曾以“伊斯蘭化”、“建立安拉在大地上的統治”為國策,大力依靠精通《古蘭經》、聖訓、教法知識的伊斯蘭學者從事理論研究和宣教工作。
但自哈里發哈倫·拉希德(786~809年在位)時期起,朝廷內部因爭權奪利,分裂為兩派。一派以留用的波斯薩珊王朝官吏、新改奉伊斯蘭教的波斯裔穆斯林什葉派同情者為主,要求擴充王權、壓制教權;另一派為阿拉伯軍事貴族、伊斯蘭學者階層和阿拉伯化的外族穆斯林,主張削弱王權、擴充教權。哈里發哈倫依靠前一集團,限制後一集團。

受到壓制

哈里發馬蒙時期(813~833年在位),進而強制推行穆爾太齊賴學派的“古蘭經受造說”,以“異端審判”的名義迫害抗拒此說者,約束以“聖訓派”為首的伊斯蘭學者,否認此說的伊本·罕百勒教長等宗教領袖曾被監禁,蒙受殘酷迫害。哈里發穆泰瓦基勒時期(847~861年在位),因政權不穩、難以為繼,被迫恢復依靠伊斯蘭學者的政策。

學派分立

這場曠日持久的權力鬥爭導致兩個結果:一是在教義思想爭論中,自穆爾太齊賴學派中分化而出的艾什爾里學派,以溫和、折衷的教義學逐步確立了主導地位;
一是以宗教賢哲為首的一大批阿拉伯穆斯林及依附於他們的突厥新穆斯林,開始萌生出一種認同宗教信仰和民族屬性的宗教意識。他們自稱為“遵守遜奈者”、“遜奈與大眾派”、“聖訓和遜奈派”、“遜奈和正道派”、“真理和遜尼派”,以示區別。
遜尼派宗教思想的系統化、規範化,以各分支學科的形成為主要標誌。
至10世紀末,各分支學科均已形成,其後亦有發展。古蘭學以研究、注釋經典為主旨,自第一部標準手抄本《古蘭經》(即奧斯曼定本)面世,注釋家蜂起,注釋方法日多,見仁見智,互為補充,而以伊本·泰伯里多卷本《古蘭經注》最具代表性。聖訓學以蒐集、考證、編纂聖訓為主旨,為立法、行教的重要依據之一。
至著名教法學家沙斐儀提出系統的法源理論體系而集大成,形成大同小異的四大教法學派,為不同學派的遜尼派穆斯林所遵從。

歷史作用

教義學以艾什爾里學派的興起而得到發展。該派在批判穆爾太齊賴學派否認定命和強調“意志自由”之說的同時,吸取了它的辯證哲學思想,藉以論證正統信仰,彌補了聖訓派重傳統而輕理性的缺陷。
艾什爾里學派因過於教條、枯燥,長期未被聖訓派接受,直到經過權威大師安薩里(1058~1111年)修定後,才被遜尼與大眾派認定為正統信仰。
安薩里一方面以宗教經驗為“辯證學派”的基礎,從而拯救了處於危機中的艾什爾里學派;另一方面又把長期遭到官方壓制的蘇菲神秘主義納入信仰體系,緩和了民間信仰與官方信仰的衝突。

社會基礎

據史學家巴格達赫蒂《派別分歧》一書的觀點,遜尼派主要由八個方面的社會力量構成:
通曉一神論、先知的使命、預許與警告、賞與罰的律例及通曉伊瑪目與領袖的條件等學問的人;
在教法學方面堅持以教法學家的意見為立法原理的“意見派”和主張以聖訓為立法依據的“聖訓派”,這部分人中還包括主張按《古蘭經》字面意義解釋法律的查希里耶學派的學者;
精通聖訓及其傳述系統,並能辨別其真偽的聖訓學家;
在文學、語法和辭法學方面堅持語言學大師們學說的庫法學派、巴斯拉學派的學者;
通曉遜尼派對《古蘭經》的讀法和注釋的人;
主張聽、視、心是人們辨別善惡的總中樞的蘇非派修道者;
保衛穆斯林國土和尊嚴及遜尼派主張的衛士們;
各伊斯蘭國家中堅持遜尼派各種主張的一般民眾。

政治主張

遜尼派承認四大哈里發都是合法繼任者,因此獲得歷代哈里發國家的扶植而廣泛流傳,自稱正統派。世界上穆斯林多屬遜尼派。它在神學思想方面有兩個著名的支系,一為經典派,在探討教義時重經典明文;一為意見派,在注意經典明文的同時,側重個人見解。該派又因對教法問題的觀點不同而出現了許多教法學派,其中最著名的是哈乃斐學派、馬立克學派、沙斐儀學派、罕百里學派。
遜尼派堅持哈里發必須經過協商選舉產生。但需具備五個方面的條件:
(1)出身於古萊什族,但不必是哈希姆家族,也不必是阿里的後裔。
(2)成年的男性穆斯林
(3)身心健全的自由人。
(4)有勇氣和魄力及保衛伊斯蘭領土所必需的其他性格特點。
(5)為公眾所擁戴,並舉行臣服儀式。

教義思想

概述

遜尼派在發展過程中形成系統的教義思想體系,曾對該派內部的團結、統一起過積極作用。主要包括:政治學說、基本教義、教法思想。

政治學說

主要是由阿拔斯王朝以來的歷代教法學家和伊斯蘭學者根據早年“正統哈里發時期”(632~661年)的歷史經驗,結合現實情況提出的一套較系統的理論學說。內容涉及伊斯蘭教與政治制度、國家體制、社會制度、民眾生活方式的關係等方面。國家首腦哈里發通過民主推舉或協商產生,為絕對主權者安拉的使者在世間的代理人,唯有德高望重、主持正義、虔誠、博學多才的穆斯林才有資格當選,其職責是弘揚伊斯蘭教、保衛國家的安全和穆斯林民眾的合法權益。民眾有義務遵從哈里發,不得舉兵反叛。
遜尼派遜尼派
政治主張:堅持哈里發必須經過協商選舉產生。但需具備五個方面的條件:(1)古來什族;(2)成年男子;(3)身心健康;(4)公正,有勇氣、魄力及有保衛領土所需要的其他性格特點;(5)為穆斯林所愛戴,並舉行了臣服儀式。

基本教義

稱為“六大信仰”,即:信仰安拉是唯一的真宰(信安拉);信仰先知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信使者);信天使;信《古蘭經》是安拉啟示的經典(信經典);信世間一切事物均由安拉前定(信前定);信“死後復活”、“末日審判”(信末日或信後世)。此外尚有必須履行的信仰制度,稱為“五功”(念、禮、課、齋、朝)。

教法思想

包括法源理論體系和教法學說兩部分。遜尼派穆斯林以《古蘭經》、聖訓、公議、類比為四大法源或法理依據。其中《古蘭經》和聖訓為主要法源,公議和類比為次要法源。一件行為是否合法、得體,首先看該行為是否符合經、訓的有關規定。如經、訓中無先例可循,則可由專司解釋律法的教法學家或穆夫提,根據類似的經、訓原文或原判例,類推出結論,經大多數教法學家的公議認可後,成為必須遵循的律例。此外,創製(伊智提哈德)、優選(伊斯提哈桑)、公益(伊斯提斯拉赫)等輔助法源,也為個別教法學派所承認,以增強教法的活力。近代以來,隨著現代法制改革潮流的興起,曾出現過吸收外來法的傾向,並就伊斯蘭教法的法源理論、法律實體和司法制度予以修訂,但仍以傳統伊斯蘭教法為基礎。

教法原則

一貫重視奉行穆罕默德的言行,並據以立法。創製教法的原則,第一,根據《古蘭經》;第二,根據聖訓;第三,如《古蘭經》與聖訓無明文規定,才採用“公議”,即遇有重大問題時,召集穆斯林領袖和著名教法學家商榷研究,做出決斷;第四,當在經、訓中找不到根據時,採用“類比”,即把所遇的問題同經訓中與其類似的條文或案例加以比較,進行邏輯推論,從中找到共同點,藉以立法斷案。但在運用後兩種原則時,由於各有側重,遂有堅持以聖訓立法和重視執法者個人見解的兩種不同觀點。同時由於所處地理環境不同,思維方法和所持依據各異,因而又產生以艾卜·哈尼法·努爾曼馬立克、沙斐儀和伊本·罕百勒為代表的不同法學思想派別。
遜尼派教法學思想的特點在於:
維護哈里發國家的統治秩序,一般情況下教法學家是哈里發的代言人;以忠實執行經、訓原則,教法學家以不自作主張而著稱,從而獲得廣大穆斯林特別是遜尼派穆斯林的擁護和支持;遜尼派教法的出現結束了阿拉伯半島無法可依的歷史,大大發展和完善了穆罕默德及其門弟子所刨制的教法,從而形成了系統的伊斯蘭教法。

貢獻

遜尼派學者一貫重視《古蘭經》和聖訓在宗教上的價值,將其作為約束穆斯林言行、制定法律的重要理論根據,並對《古蘭經》作了大量注釋。在注釋中,他們堅持以古蘭注釋古蘭或以聖訓注釋古蘭。著名的遜尼派經注家泰伯里的《古蘭經解總匯》是該派早期經注代表作,對經注學的發展有很大影響。泰伯里以遜尼派的信仰觀點指導經注,為該派經注學的先河。除經注外,該派歷史上出現了許多聖訓學學者。他們將聖訓作為僅次於《古蘭經》的又一重要經典,編輯、出版了六大聖訓集。

重要事件

2015年2月15日,伊拉克遜尼派部落領袖Qassem Sweidan al-Janabi的車隊在首都巴格達東部什葉派聚居區薩德爾城遭伏擊。al-Janabi雙手被綁在身後,頭部中槍。他的兒子胸部中槍。7名身亡的保全多數頭部中槍。al-Janabi的侄子、政客Zayed al-Janabi在伏擊中也被扣押,但是卻平安獲釋。目前,尚未有組織宣稱對上述襲擊事件負責,但是,伊拉克副總理穆特拉克(Saleh Mutlaq)呼籲遏制什葉派武裝組織。這起襲擊事件引發外界對於伊拉克武裝組織作用的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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