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
伊斯蘭國家是指國民主要是伊斯蘭教信徒(
穆斯林)的國家。
有些國家實行政教合一政策,但大多被認為是“
政教合一”政權(家族式統治是伊斯蘭法律所反對的)對伊斯蘭法律都只是依據其政治利益選擇性地執行,所以伊斯蘭法律被局限於民事訴訟上。伊斯蘭教國家主要分布在中東、
阿拉伯半島,以及非洲、亞洲的其他一些區域。如伊朗、阿富汗、葉門、沙烏地阿拉伯、土耳其、印度尼西亞等。這些國家的法律一般都只是參考《
古蘭經》和聖訓而不會全面地執行。
伊斯蘭共和國
歷史
含義
“伊斯蘭共和國”一詞有多種不同含義,有些含義甚至與其他含義相矛盾。理論上對於很多宗教領袖來說,伊斯蘭共和國是一種獨特的
神權政體,它被西亞和北非的一些
穆斯林宗教領袖些所倡導。它被視為純正伊斯蘭
政教合一的
哈里發國家與
民族主義和
共和主義世俗政權的妥協產物。在這些宗教領袖的
伊斯蘭共和國構想中,國家的刑事法典是與
沙里亞法相一致的,國家政體不是像如今的許多中東國家那樣是
君主制,而是共和制。而在其他情況下,伊斯蘭共和國只是一種文化認同的象徵,比如巴基斯坦1956年通過憲法改國號的情況。事實上,很多人認為,伊斯蘭共和國是介於完全的
世俗政府與完全的神權(正統伊斯蘭教)政府之間的
中間道路。
巴基斯坦是第一個(1956年)在世俗憲法中寫入“
伊斯蘭共和國”國號的國家。有趣的是,儘管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國號在1956年已經制定,但一直到1973年一部更民主卻少一點世俗的新憲法頒布才確定
伊斯蘭教為
國教。巴基斯坦只會在其公民的
護照和簽證上使用“伊斯蘭共和國”字樣,所有政府公文都只用“巴基斯坦政府”字樣。儘管如此,1973年憲法特別提到了“伊斯蘭共和國”一詞。根據如今的《
巴基斯坦憲法》第四章第227款,所有現行法律都必須與《
古蘭經》和《
聖訓》中的伊斯蘭教訓諭保持一致,所有與這些訓諭相牴觸的法律都不能頒布。
主要組織
伊斯蘭會議組織(英語:Organiz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阿拉伯語:منظمة المؤتمر الإسلامي;
土耳其語:İslam Konferansı Örgütü或İslam Konferansı Teşkilatı;法語:Organisation de la Conférence Islamique;
波斯語:
سازمان کنفرانس اسلامی)是由伊斯蘭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為聯合國常駐機構;該組織由遍及中東、中亞、西非、北非和
印度次大陸的57個國家組成(2004年3月止),覆蓋的人口約為13億。秘書處設在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的
吉達市;現任秘書長是土耳其人伊赫薩·諾格魯(Ekmeleddin Ihsanoglu,任職四年,從2005年1月開始)。
組織的宗旨是促進各成員國之間在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等方面的合作;努力消除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反對一切形式的
殖民主義;支持
巴勒斯坦人民恢復民族權利和重返家園的鬥爭;支持
穆斯林保障其尊嚴、獨立和民族權利的鬥爭。
現代世界上最大的伊斯蘭國際組織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簡稱是OIC,1969年在摩洛哥首都拉巴特舉行的伊斯蘭國家首腦會議上決定成立,1979年5月正式宣布成立。這個組織現在有正式成員國家57個,非洲伊斯蘭國家最多,在53個非洲國家中有27個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會員國,伊斯蘭國家。其次是14個西亞和中亞國家,7個東南亞國家。南
美洲有兩個會員國:
蓋亞那和蘇利南;歐洲只有一個正式會員國
阿爾巴尼亞。
該組織宗旨是促進各成員國之間的團結,加強各國在經濟、社會、文化和科學等方面的合作,努力消除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反對一切形式的殖民主義;支持
巴勒斯坦人民恢復其民族權利和重返家園的鬥爭;支持所有穆斯林人民為保障其尊嚴、獨立和民族權利的鬥爭。
伊斯蘭國家首腦會議、外長會議和常設秘書處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主要機構。首腦會議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每3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舉行特別首腦會議。自1969年以來,伊斯蘭國家先後舉行過10次首腦會議(不包括特別首腦會議)。外長會議每年在成員國間輪流舉行一次。秘書處設在沙烏地阿拉伯吉達市,現任秘書長為土耳其人埃克梅勒丁·伊赫桑
奧盧。伊斯蘭會議組織還設有
伊斯蘭開發銀行、耶路撒冷委員會、阿富汗問題委員會、伊斯蘭和平委員會、伊斯蘭法庭、伊斯蘭發展基金會和伊斯蘭經貿常設委員會等重要機構。1972年通過的伊斯蘭會議組織憲章對該組織的目標、原則、組織機構、成員國資格等作出規定。2008年3月,在塞內加爾首都達喀爾舉行的第11次伊斯蘭國家首腦會議對該憲章中有關成員國資格和民族自決等重要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審定,被譽為“伊斯蘭會議組織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截至2008年3月,共有57個成員國,遍及亞洲、非洲和歐洲,擁有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和70%的油氣資源。
主要機構
伊斯蘭會議組織分為伊斯蘭國家首腦會議、外長會議,常設秘書處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主要機構。首腦會議每3年舉行一次,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可以隨時召開特別首腦會議;外長會議每年在成員國間輪流舉行一次。伊斯蘭會議組織還設有伊斯蘭開發銀行、耶路撒冷委員會、阿富汗問題委員會、伊斯蘭和平委員會、伊斯蘭法庭、伊斯蘭發展基金會和伊斯蘭經貿常設委員會等機構。
歷任秘書長
海珊·阿圖哈密(1974年-1975年)
阿馬杜·卡里姆·蓋伊博士(1975年-1979年)
哈比·查蒂(1979年-1984年)
賽義德·謝里夫·皮扎達(1985年-1988年)
哈米德·阿蓋比德博士(1989年-1996年)
阿澤丁·拉臘基博士(1997年-2000年)
Abdelouahed Belkeziz博士(2001年-2004年)
伊赫薩·諾格魯博士(2005年至今)
首腦會議
伊斯蘭會議組織中的最大機構,參與者為伊斯蘭國家的元首和政府首腦,每3年召開一次。
外長會議
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審查首腦會議中進度報告的執行情況,並作出決定,確立伊斯蘭首腦會議的政策。
常設秘書處
伊斯蘭會議組織中的行政機構,負責執行前面兩個機構的決定,位於沙烏地阿拉伯的吉達。
常設委員會
文化和資訊事務委員會
經濟和商業合作委員會
科學和技術合作委員會
伊斯蘭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財務監管機構
附屬機構
伊斯蘭國家統計、經濟和社會研究及訓練中心(SESRIC),位於土耳其
安卡拉。
伊斯蘭曆史,藝術和文化研究中心(IRCICA),位於土耳其
伊斯坦堡。
伊斯蘭學學院,位於沙烏地阿拉伯吉達。
伊斯蘭大學(尼日),位於尼日。
專門機構
伊斯蘭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ISESCO),位於摩洛哥拉巴特。
伊斯蘭國家廣播組織(ISBO)和伊斯蘭國際通訊社(IINA),位於沙烏地阿拉伯吉達。
輔助機構
世界伊斯蘭經濟論壇(WIEF),位於馬來西亞
吉隆坡。
伊斯蘭國家首都和城市組織(OICC),位於沙烏地阿拉伯吉達。
伊斯蘭國際紅新月會委員會(ICIC),位於利比亞
班加西。
伊斯蘭出租人協會(ISA),位於沙烏地阿拉伯吉達。
國際阿拉伯伊斯蘭學校世界聯合會,位於沙烏地阿拉伯吉達。
伊斯蘭會議對話與合作青年論壇(ICYF-DC),位於土耳其伊斯坦堡。
主要含義
主要有兩種含義:
①泛指以伊斯蘭教為
國教(或官方宗教),或大多數居民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主要特徵是國家
元首為
穆斯林,承認沙里亞為國家立法的主要淵源之一,重視伊斯蘭文化傳統等。在當代,巴基斯坦、伊朗、茅利塔尼亞和葛摩4國,被命名為伊斯蘭共和國。有些國家穆斯林雖不占人口的多數,但受伊斯蘭教影響較深,亦稱為伊斯蘭國家。亦指
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成員國。全世界共有44個伊斯蘭國家,其中亞洲21個,非洲23個。
②特指各國
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所倡導建立的以古代哈里發國家為楷模的政教合一政體,亦稱伊斯蘭社會(即烏瑪)、伊斯蘭秩序、名副其實的伊斯蘭國家等。其主要特徵是:(1)承認一切主權僅屬安拉,安拉為宇宙萬物的絕對主權者。國家、政黨、集團、個人均無立法權,而只能遵循神聖的沙里亞。國家必須以安拉之法治為基礎,任何立法不得有悖於《
古蘭經》和安拉的意志。(2)承認先知之權威,先知
穆罕默德為安拉在人世間的代理人,有權代表安拉行使政治、法律之權,其言行為立法的主要依據之一。(3)承認國家為安拉賦予穆斯林的權利。國家有權在其國度內代行先知的主權。國家的統治權屬於全體穆斯林,其基本職責是維護民眾的根本利益。(4)國家必須尊重穆斯林大眾的意願,通過廣泛的民主協商處理國務,包括推選國家元首。上述基本原則系宗教學者闡述的一種政治理想,迄今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完全這樣的教權政體。
還有一些國家穆斯林雖不占人口多數,但由於受伊斯蘭教影響,也宣布為伊斯蘭國家,參加了伊斯蘭會議組織。它們是非洲的
幾內亞比索、象牙海岸、
布吉納法索、多哥、貝寧、
喀麥隆、
加彭、
烏干達、坦尚尼亞(2009年加入)和
莫三比克,以及南美洲的蓋亞那和蘇利南。
宗教信仰
一:基本信仰:“萬物非主,唯有真主。默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這在我國穆斯林中視其為“清真言”,具體而言又有
六大信仰之說:
1、信真主。要相信除真主之外別無神(崇拜對象),真主是宇宙間至高無上的主宰。《古蘭經》第112章稱:“他是真主,是獨一的主,他沒生產,也沒有被生產;真主是萬物所仰賴的;沒有任何物可以做他的正敵。”據《古蘭經》記載,真主有99個美名和99種德性,是獨一無二、永生永存、無所不知、無所不在、創造一切、主宰所有人命運的無上權威。
2、信天使。認為天使是真主用“光”創造的無形妙體,受真主的差遣管理天國和地獄,並向人間傳達真主的旨意,記錄人間的功過。《古蘭經》中有四大天使:哲
布勒伊來(Jibra'il)、米
卡伊來(Mikal)、
阿茲拉伊來(Azral)及伊斯拉非來(Israfil),分別負責傳達真主命令及降示經典、掌管世俗時事、司死亡和吹末日審判的號角。
3、信經典。認為《古蘭經》是真主啟示的一部天經,教徒必須信仰和遵奉,不得詆毀和篡改。也承認《古蘭經》之前真主曾降示的經典(如《聖經》),但《古蘭經》降世之後,信徒即應依它而行事。
4、信使者。《古蘭經》中曾提到了許多位使者,其中有阿丹(聖經中的亞丹)、努海(
諾亞)、易卜拉欣(亞伯拉罕)、
穆薩(摩西)、爾撒(耶穌),使者中最後一位是穆罕默德,他也是最偉大的先知,是至聖的使者,他是真主“封印”的使者,負有傳布“真主之道”的重大使命,信真主的人應服從他的使者。
5、信末日審判和死後復活。認為在今世和後世之間有一個世界末日,在世界末日來臨之際,現世界要毀滅,真主將作“末日審判”,屆時,所有的死人都要復活接受審判,罪人將下地獄,而義人將升入天堂。
6、前定,認為世間的一切都是由真主預先安排好的,任何人都不能變更,唯有順從和忍耐才符合真主的意願。但人類有自由意志的選擇權。
參加主體
成員國
國家 | 加入年份 |
57個成員國 | 截至2006年4月 |
阿富汗 | 1969年 |
阿爾巴尼亞 | 1992年 |
阿爾及利亞 | 1969年 |
亞塞拜然 | 1991年 |
孟加拉國 | 1974年 |
貝寧 | 1982年 |
布吉納法索 | 1975年 |
喀麥隆 | 1975年 |
查德 | 1969年 |
葛摩 | 1976年 |
象牙海岸 | 2001年 |
吉布地 | 1978年 |
埃及 | 1969年 |
加彭 | 1974年 |
甘比亞 | 1974年 |
幾內亞 | 1969年 |
幾內亞比索 | 1974年 |
蓋亞那 | 1998年 |
印度尼西亞 | 1969年 |
伊朗 | 1969年 |
伊拉克 | 1976年 |
約旦 | 1969年 |
哈薩克斯坦 | 1995年 |
科威特 | 1969年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2年 |
黎巴嫩 | 1969年 |
利比亞 | 1969年 |
馬來西亞 | 1969年 |
馬爾地夫 | 1976年 |
馬里 | 1969年 |
茅利塔尼亞 | 1969年 |
摩洛哥 | 1969年 |
莫三比克 | 1994年 |
尼日 | 1969年 |
奈及利亞 | 1986年 |
阿曼 | 1970年 |
巴基斯坦 | 1969年 |
巴勒斯坦 | 1969年 |
卡達 | 1970年 |
沙烏地阿拉伯 | 1969年 |
塞內加爾 | 1969年 |
獅子山 | 1972年 |
索馬里 | 1969年 |
蘇丹 | 1969年 |
蘇利南 | 1996年 |
敘利亞 | 1970年 |
塔吉克斯坦 | 1992年 |
多哥 | 1997年 |
突尼西亞 | 1969年 |
土耳其 | 1969年 |
土庫曼斯坦 | 1992年 |
烏干達 | 1974年 |
阿聯 | 1970年 |
烏茲別克斯坦 | 1995年 |
葉門 | 196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