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倫理思想

伊斯蘭教倫理思想

伊斯蘭教義學說的組成部分之一。以維護信仰獨一的安拉為出發點,而調正整個社會人際關係的道德意識與行為規範的準則。它與教法相輔相成。而教法則以教義學為基礎,也具有宗教倫理性質有的學者把它看作伊斯蘭教的本質屬性,是教義的重要內容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斯蘭教倫理思想
  • 類型:思想
  • 所屬:伊斯蘭教義學說
  • 出發的:安拉
  • 作用:調節行為規範
  • 對象:人的行為
伊斯蘭教法將人的行為分為5類,《古蘭經》和聖訓,伊斯蘭教的善惡觀,《古蘭經》明確指出,中國伊斯蘭學者王岱輿提出,中國清代伊斯蘭學者劉智在《天方典禮》,伊斯蘭教的倫理思想,

伊斯蘭教法將人的行為分為5類

⑴義務的行為。
⑵可嘉的行為。
⑶無關重要的行為。
⑷受譴責的行為。
⑸禁止和受處罰的行為。其中除了教法明確規定的合法與非法的界定外,其他一切行為,從社會生活中的人倫、婚姻、家庭、財產關係,社會上的待人接物、工作、經商等行為,都要受倫理思想的規範

《古蘭經》和聖訓

是伊斯蘭教倫理思想的淵源,也是穆斯林道德行為的準則。其內容十分廣泛,主要有:⑴性惡論傾向。表現為:1.主張知足,反對貪婪,《古蘭經》云:“人性是貪吝所支配的”(4:128)。2.反對不義,“人確是很不義的,確是忘恩負義的”(14:34)。3.主張順從,反對悖逆;“絕不然,人確是背逆的”(96:6)。4.主張命人行善,反對誘人作惡:“人性的確是慫恿人作惡的”(12:53)。

伊斯蘭教的善惡觀

是以基本信仰為前提,即以正信與迷信來確定善惡的標準。人,只要歸信了“安拉的正教”,被私慾驅使的惡性就會改變,就會謹守“真主所賦予人的本性”(30:30)。《古蘭經》中還多次把信道與行善並提,將兩者有機地聯繫在一起,“信道行善而來見主者,得享最高的品級——常住的樂園,下臨諸河,而水居其中”(20:75)。反之,“不信主者,他的善功比如一堆灰”(14:18)。凡信仰安拉就是最大的善,或“善行”的來源。在日常行動中,宗教功修與社會倫理結為一體,成為整個賞善罰惡體系的組成部分。“你們應當只崇拜真主,並當孝敬父母,和睦親戚,憐恤孤兒,賑濟貧民,對人說善言,謹守拜功,完納天課”(2:83)。⑵兩世幸福論。既重視今世的生活,又重視後世的幸福,並鼓勵穆斯林為獲得兩世幸福而奮鬥不息。“誰想獲得今世的報酬,我給誰今世的報酬,誰想獲得後世的報酬,我給誰後世的報酬”(3:145)。但經、訓中對兩世並非同等看待

《古蘭經》明確指出

今世的生活是“虛幻的”(3:14、3:185)、“暫時的”(13:26)、“微不足道的”(9:38),後世的幸福則是“更好的”、“更長久的”(87:17)是“安宅”(7:169)、是“樂園”(20:75、10:26),對兩世幸福的追求,成為穆斯林道德修養的出發點與內在動力。中國穆斯林稱之為“兩世吉慶”。而對後世生活的憧憬,更成為一般穆斯林現實生活的最終目的。凡虔誠穆斯林,潛心宗教生活,積極完成善功,正是這種幸福觀在心態中的反映。⑶善惡有報論。善惡有報,善惡必報思想與兩世幸福論是相輔相成的,是淨化穆斯林心靈,推動穆斯林祛惡從善的一種動力。“行善者將受善報,且有餘慶”,“這些人是樂園的居民,將永居其中,作惡者每作一惡,必受同樣的惡報”,“這些人是火獄的居民,將永居其中”(10:26~27)。伊斯蘭教的倫理規範,包括社會行為準則和品德修養的各方面,概括起來主要有:⑴順從。伊斯蘭al-Islam原意為“順從”,穆斯林Muslim原意為“順從者”。伊斯蘭教在信仰本身與倫理要求方面,首先提倡順從,即順從真主和真主的意志,順從先知的教導,順從現實社會中的領導者。《古蘭經》云:“你們當服從真主,應當服從使者和你們中的主事人”(4:59)。

中國伊斯蘭學者王岱輿提出

:“人生在世有三大正事,乃順主、順君、順親也。”把順從擴展到了家庭及社會生活的方面。《古蘭經》十分強調順從,“求你使我作為順從者而死去”(12:101)。⑵堅忍與敬畏。堅忍與敬畏同被認為是極為重要的道德行為。堅忍是對信仰的堅信,對宗教功修的堅持和為宗教事業艱苦奮鬥,堅忍不拔的精神,而敬畏則是對真主、對教義信仰出自內心的虔誠、恭順、崇敬,對離經叛道行為和信念動搖時的悔悟與恐懼,從而堅定信仰,始終不渝。《古蘭經》云:“真主是與堅忍者同在的”(2:249),“後世的安宅對於敬畏者是更優美的”(7:169)。⑶公正與寬恕。公正即公道、公平、正直、合乎情理,從日常處世待人、經商,法官判案到居官從政都應公平、正直、無私。寬恕即寬仁、恕饒、以德報怨,是一種持中庸思想及處事原則,如重後世亦不棄今世,不禁慾也不縱慾,既要“為主道而抵抗”,又“不要過分”等等。⑷《古蘭經》中所提倡的道德行為是多方面的,如穆斯林是兄弟,是教胞的思想,商業經營中的公平買賣,禁止高利盤剝的思想,戰爭中寬待俘虜,合理分配戰利品的思想,日常生活中施捨濟貧的思想,善待和釋放奴隸,善待孤兒的思想,家庭和諧,鄰居敦睦的思想等等。它體現了伊斯蘭教追求和平安寧的社會理想和仁慈博愛的宗教倫理。在實踐社會道德時,伊斯蘭教強調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行善作惡,各有報應。《古蘭經》云:“一個負罪者,不再負別人的罪”,“洗滌身心者,只為自己而洗滌”。要求穆斯林必須規範自己的行為,並自覺地去躬行實踐。

中國清代伊斯蘭學者劉智在《天方典禮》

中提出了“五典”說,“五典者,乃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之常經,為天理當然之則,一定不移之禮也”。把伊斯蘭教的宗教倫理與中國封建社會傳統的綱常名教融合一起,提出了中國穆斯林的倫理思想與行為規範。他還在《民常篇》中就“居、用、服、食”和婚姻喪葬方面提出了“所宜行”的規範要求,使倫理思想與習俗結合起來。

伊斯蘭教的倫理思想

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逐漸趨於完善。它既以基本信仰和教義為核心,在伊斯蘭教傳播中伴隨教義、教律的不斷完善而發展,又在伊斯蘭教向外傳播過程中,吸收了世界各穆斯林民族的倫理思想的有益部分,對鞏固信仰、淨化穆斯林思想,穩定社會秩序,團結各族穆斯林等都起了良好作用,從而促進了伊斯蘭教自身的發展和廣泛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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