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倫理思想

阿拉伯倫理思想是指阿拉伯古代和近現代各種倫理思想的統稱。大體包括:(一)古代兩河流域倫理思想和古埃及倫理思想,反映兩河流域最早道德觀念的主要文獻,是由古巴比倫王國第六代君主漢謨拉比(前1792—前1750)制定的《漢謨拉比法典》。它以法律形式明確規定了奴隸社會的所有制、人們在社會和家庭中的行為規範、財產的繼承和義務,以及懲罰條例,主張以牙還牙。體現了奴隸主階級的道德觀念和行為標準。古埃及人的倫理思想主要體現在布塔哈荷太普的《格言與勸戒書》中。他們相信人死後靈魂將脫離軀殼化為飛禽,升上天界,人的遺體若製成木乃伊,就可以永世長存。主張善惡報應,認為生前的行為將在現世得到賞罰這種報應觀念經以色列人的傳播,對猶太教和基督教的教義、教規產生了一定影響;(二)伊斯蘭教產生前的倫理思想。主要指除巴比倫和古埃及以外的廣大阿拉伯地區遊牧時代(“蒙昧時期”)的倫理思想。

主要內容有:(1)部落團隊精神,強調部落成員之間的平等,榮辱與共,對本部落的一切都要引以為榮,對其他部落則加以攻擊。(2)尚武精神,提倡自尊、自豪、不負屈辱、堅韌不拔的品德,鼓勵氏族成員對其他部落的仇殺和劫掠。(3)慷慨好客。崇尚無所限制的個人行為自由,狂飲不羈或不拘小節也都受到讚許;(三)蘭教開始在半島範圍內迅速傳播,成為阿拉伯世界共同信仰。伊斯蘭教用至高無上、唯一的神 安拉取代了阿拉伯各地的部落神:安拉是萬物之主,“全世界之主”,萬物都是安拉所造,都要服從安拉的命令。《古蘭經》是伊斯蘭教的經典,其倫理教訓有兩:一是關於禮節的教訓,一是最高尚的美德,如踐約、堅韌、公道、廉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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