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課的意義,天課的精神,天課的裨益,徵收的範疇,天課的受惠者,天課的法則,與施濟的不同,何為施濟,施濟什麼,如何施濟,施濟對象,附錄,甲.應納天課的財產,乙.繳納天課的條件,丙.天課的計算標準,
天課的意義 先知穆罕默德說:真主規定天課為穆斯林的主命,目的在於滌淨我們的財產盈餘,以救助窮人和需要的人。穆斯林的天課制度有異於其他賦稅制度的地方就在於,無論施捨、救濟金或賑濟品等都無法表達天課的非政府徵收性質,它不是隨意捐助的贈金,而是人類為獲得真主的喜悅而自我約束、自我奉獻的一種神聖行為。天課在《
古蘭 》中常與禮拜相提並論。且看《古蘭》第二章第277節:
“的確,歸信,並作善事,守拜功,且施天課的人們,可在主那裡獲得報償,他們將無懼無憂。”
《古蘭》第三十一章2—5節:
“這是智慧型之經典的道理,為善之人的領導與慈憫,他們守拜功,施天課,並且堅信後世。這些人是受主的領導,這些人確是成功的”。
由此我們知道,禮拜是一種通過動作行為和言詞來侍奉真主,而天課則憑藉著自己的財富向主表達虔誠。若缺乏對主的歸順和敬愛,則兩者都毫無意義。
從實踐效果看,穆斯林國家的相關機構事實上有責任和權力向每一位有能力的穆斯林徵集天課。比如第一代哈里發艾布·伯克爾 (Abu Bakr Siddiq) 就曾向那些拒絕繳納天課的部落宣戰,雖然他們都自稱是伊斯蘭信徒,也履行拜功。艾布·伯克爾認為,伊斯蘭律法 (Shari’ah) 是一個完整的整體,我們不能只遵守一部分而忽略另一部分。而住在非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則完全憑藉自覺來履行這項職責和義務,其行為的道德意義應該說更為突出。
天課的精神 在《古蘭》啟示中,人類的財富被視為真主給予人類的特殊恩惠。真主既是宇宙的創造者、調養者,當然亦是萬物的主宰者。《古蘭》說:
“是那造化諸天與地,並為你們由雲降水而用以發生美麗的園林的主呢?那園裡的樹不是你們能使它生長出來的。”(《古蘭經》第二十七章第60節)
既然安拉是萬物之主宰,而人類只是其受託者,因此,人類應該按照主的旨意去支配和運用他賜予的財富。金錢固然不可浪費在毫無意義的用途上,更不可當作仗勢欺人、欺壓民眾的工具。《古蘭》和聖訓都很清楚地告訴我們,任何不正當手段得來的不義之財,都是對主的不忠不敬。換句話說,除了對主的信仰專一外,最能獲主喜悅的德行便是對人施予、仁愛、慈悲、寬恕和容忍。
“那般人他們在富有與困窘的時候施捨的,且是抑怒饒人的,安拉喜愛為善的人。”(《古蘭》第三章134節)
主命令我們要在他及他的愛民跟前謙遜、禮讓和慷慨。我們不應對主所給的給養過分苛求,人應當抑止對物質的非份慾念。更不能驕傲,蔑視他人,放縱自己,任性,貪心和重視名利。因此,我們要時常立拜功來潔淨心寧,用
齋戒 來壓止食慾,用施天課來制勝貪慾。有這種種德育,皆因我們歸順主而得到恩寵,有賴他的寬大和仁慈。
因此,那些有條件去施天課的穆斯林應感謝主對他們的特別恩典,使他們有能力去幫助他人。須知,施天課是對主的一種責任,不是對受惠者的施捨,因為這是施者和受者的義務和權利,就像其它侍奉主的行為一樣,在施與受天課的同時,彼此都得以純潔和感化。
天課的裨益 從道德和實際的角度來看,天課的好處都很明顯。施天課都可以克服其自私心和對物質享受的貪慕,建立其對貧困者的同情心,而受天課者不但可避免對其較富裕的教胞忌和仇視,相反可產生好感。
“諸天與大地的寶庫是屬於他(安拉)的。他為其意欲的人伸縮給養,他是盡知萬事的。”(古蘭經第四十二章十二節)
"他是使你們在地上管理的;他教你們的一部分在階級上高於一部分,為的他以所賜給的試驗你們。…."(古蘭經第六章一六五節)
因此,一個穆民,無論貧與富,都應視其在世上的生活為主對他們的考驗,富者要慷慨和慈悲,要與其他教胞分享主賜予的恩澤,而貧者亦要容忍,發奮向上和免除嫉。古蘭經告訴我們一個人的財富和地位並不能代表他的人格,而是他對主的自覺,他的品行及如何處理主所賜予的給養,才能在最後審判人決定他的命運。聖人曾道: 慷慨的人接近主,接近天堂,接近人類,遠離地獄,但吝嗇的人卻遠離主,遠離天堂,遠離人類,接近地獄。當然,一個愚昧但慷慨的人比一個吝嗇而守拜功者更能得到主的歡心。
伊斯蘭的經濟觀是公平和人道的,正如古蘭經第五十九章七節記載:以免那財產周流在你們的富人之間。….
伊斯蘭反對累積和不斷大量牟取暴利,同時亦不贊成絕對的共產,因兩者皆不公平。它鼓勵我們要在合法,誠實和從事生產的原則下牟生,並提倡社會和勞資三方面都要平等地共享成果。社會的經濟來源大部份是取自法定的天課和各擅長自願的奉捐。若天課是有效地徹底執行,社會民生便會避免有階級區別,敵對,猜疑,甚至腐敗。它使人民互愛互敬,關心別人的幸福。
施天課並不是一種可誇耀的事。正如禮拜一樣,是一種對主表示感謝和皈依的行動,並求主饒恕。
徵收的範疇 天課是征自現金,牲口和五穀的。每一種類的立例有異,尤以後兩者的計算更為複雜,故不納入此書,其詳細資訊可參考其它有關伊斯蘭法律的書籍。
現金的最低徵收率是百分之二點五,以其每年的盈餘作計算,即除了合理開支外剩下來的金錢。百分之二點五祇是一個最低率而非最高限額。天課是無最高限額,祇要在非剝奪自己及其從屬的合理生活條件下,施的天課愈多,對施及受者皆獲益多。
天課的受惠者 古蘭經提及哪些人可接受天課。
救濟品惟歸給窮困的,赤貧的,為此工作的,其心可得安定的,用以贖身的,拖欠外債的,用於安拉之道上,與旅客。這是安拉的規定,安拉是深知的,明哲的。(古蘭經第九章六十節)
天課各類的受惠者早已在一千四百年前訂定,至今仍適用。
1、窮人。那些不能工作或沒法養活自己及其家屬的人,或那些為主道工作而無暇顧及生計的人。那些沒有要求幫助的,則應優先受惠。
2、有急需要的人。那些受災難而失去財物的人可接受天課。
3、天課的收集人。 這些人的薪金可取自天課。據某些學者的解釋,在伊斯蘭國家裡,天課可用作支付財政部,甚至整個政府雇員的薪金。公款的管理人,也在此列。
4、改信伊斯蘭教的人。 那些因歸信伊斯蘭教而喪失其財富的人應得到幫助,以使其能安定過日。
5、不自由的人。此類包括付出贖金去換取穆斯林的人質或戰俘的自由。
6、欠債人。是指那些因支付合理的必需品而舉債的人。那些因婚禮鋪張或其它過度放縱,奢侈浪費而蒙受債務纏身的人,不入此類。
7、旅客。那些因某種合法的原因要離開其家園,而在異國無依靠的人,例如去宣揚伊斯蘭,去求學,公幹等。也可將天課撥給專為幫助這類人而設的福利機構。
8、用於主道上。 這類包括一般社會公益,可分成下列各種:
甲、宣揚主道者的報酬。
乙、學生,學者和研究工作的津貼和薪俸。
天課的法則 施天課者所供養的親屬不能受他的天課。
不能給予超過受者需要的金錢。另一方面,受者也不能接受超出其需要的金錢。
付給政府的稅項並不包括在天課內。
施天課的人不能因執行了這項天職而感自豪和驕傲,但如果提及其姓名能有鼓勵他人施天課之作用,則可公布其姓名。
施贈天課時,不需告訴受者他接受的天課。對有些值得幫助而又不肯接受天課的人,我們可不必說出金錢的來源,但施者付出的仍是天課。
天課可直接給予個人或團體,只要符合條件。施者可憑其最佳的判斷去找出那些是最適當的受惠者。從前,在伊斯蘭組織的國度里,天課是官方正式蒐集的,而分配也由政府一部門專責執行。今天,特別是在非伊斯蘭國家,天課是一種個人的義務。每個成年的穆斯林每年一定要自己實行。在這些國家,穆斯林可以直接給予那些值得幫助的人 (相信每個國家都有很多這類人),或者他可撥給某些伊斯蘭團體,用以幫助我們的教胞組織青年營和訓練中心,去教育穆士林兒童,發展伊斯蘭工作,支助他們建立穆士林教育中心和醫院,或其它有關伊斯蘭的事業。
與施濟的不同 天課是那些經濟環境富裕的穆民男女的天職,而施濟(Sadaqah)則是每個人皆可施行的善舉。
何為施濟 利用本身所擁有的去幫助別人,則無論其付出多寡,都是對主表示歸順,亦是對其同胞表示友愛關心的行為。真主在《古蘭》中屢次告訴我們:
“你們非使用自己所喜愛的,必達不到義;你們使用無論什麼,安拉一定知道。”(古蘭經第三章九十二節)
先知穆罕默德曾說:“阿丹(Adam) 的子孫哪!你們最好把生活必須以外的東西奉獻出來,幫助那些環境比你們欠佳的人;若保留它們,是對你們不利的。不過你們不會因豐衣足食而被責。首先要照顧的是你們的從屬。”
施濟什麼 真主在《古蘭》中說:
“他們問你應當怎樣施捨?你說, “盈餘的-----”(古蘭經第二章二一九節)
“眾歸信的人哪!使用你們自己賺來的美品,及我(安拉)為你們由地生出的,你們不要使用壞的(來施濟),你們不會要那壞的,除非你們未注意;….”(古蘭經第二章二六七節)
先知穆罕默德訓誡我們說:用錢,不要計算,否則主也會計算你的,不要儲存,否則主也會把他給你的錢儲存起來,應付出你能力所及的。
如何施濟 最好是暗中的施濟,這樣做固然是對受者的尊敬,也能避免施者有意圖沽名釣譽的種機。《古蘭》有道:
“眾歸信的人哪!你們不要因表功與侮辱而使你們的慈善無價值,就像那種人,使用錢財為給人看,並不信安拉與未日。……”(古蘭經第二章二六四節)
又道:
“溫語與寬恕,勝過救濟後加以侮辱,安拉是自足的,寬厚的。”(古蘭經第二章二六三節)
先知穆罕默德曾說:“最佳的施濟莫如是右手施予時左手也毫不知情。”
施濟對象 施濟的對象應從自己的家庭和從屬開始,並應擴展至親戚,窮人和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孤兒寡婦,欠債人,離鄉別井的人,那些為主道而奮鬥和遷徙的人,最後是任何需要幫助的人。《古蘭經》記載:
“他們問你:可使用給誰?你說:你們使用的財物,是為父母,近親,孤兒,貧人,旅客。你們行下的善,安拉是深知它的。”(古蘭第二章二一五節)
又謂:
“救濟品惟歸給窮困的,赤貧的,為此工作的,其心可得安定的,用以贖的,拖欠外債的,用於安拉之道上與旅客。這是安拉的規定,安拉是深知的,明哲的。”(古蘭經第九章六十節)
《古蘭》在第二章二七三節亦有提及:
“應施捨給被困在安拉之道的窮人;他們不能到各處去,不知道的人,以其廉潔而誤認他們是富有的。你能以形跡認識他們,他們求人不勉強,你們使用的不拘何種貴重東西,安拉都知道。”(古蘭經第二章二七三節)
最後,廣義地說,我們要特彆強調施濟並非單指以財物去幫助那些有需要的人,而是以言行去助人,包括:時間,精力,關懷,同情心,支持,善言,祝福等。例如關心鄰居,照顧幼兒,探望病人,參加葬禮,安慰喪失親友的人,這全是施濟。聖訓中有很多關於解釋施濟意義的,以下是其中的表表者: 當你對人們和藹可親,或勸人行善,或制止他人作惡,或指引迷途的人,或幫助視力有困難的人,或清理路上的石塊,荊棘等障礙物,或把你自己的食水分給他人,你已實行了施濟。又,任何有善意的行動皆是施濟。願崇高偉大的主帶領我們本著伊斯蘭的博愛精神,共同盡力發揚施濟的意義。
附錄 甲.應納天課的財產 以下財產應當繳納天課:
牲口:如牛,羊和駱駝等;
穀物:如米,麥和玉蜀黍等;
果實:只有棗子和葡萄才須納天課;
礦產和寶藏:指從地里發掘出來的有價物質;
金和銀:包括鈔票,外幣和其它金錢上的財產;
貨物:指可用作交易買賣的東西。
一般來說,尤其是在香港,第(5)和第(6)項是常見的應納天課財產。
乙.繳納天課的條件 財產的擁有人須是一位自由人(即不是一個奴隸);
財產與任何契約沒有關聯(因為如財產與契約有關聯,一旦 契約不能履行,可能招致虧蝕而使財產有所損失);
財產的盈餘已達至最低應納天課水平;
須連續擁有最低應納天課水平的盈餘財產一年(以回曆計算)。
丙.天課的計算標準 首先,除淨一切必需的開支後,盈餘的財產須達到最低應納天課的水平;根據穆斯林聖訓集,最低應納天課水平是黃金約三盎司或二兩二錢半,(按黃金時價計算財產)。
其次,盈餘須維持在最低應納天課水平或以上連續達一回曆年(354天,這與一陽曆年的365天有別)。
天課就是這個盈餘的四十份之一,即百分之二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