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亞天課法,利比亞重申完納天課的立法。1971年頒布。共47款。為實現法律“伊斯蘭化”而採取的措施之一。其“解釋備忘錄”稱:該法以馬立克學派為法理依據,吸取遜尼派其他教法學派某些原則、主張。規定:完納天課為神智健全的成年穆斯林應盡的義務,違者處以罰款;天課為國家稅項之一,責成財政部、法務部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