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制度

動員和組織人民民眾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或其他災害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防制度
  • 外文名:system of civil defense
一般由專門的法規性檔案規定,有的包含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之中。民防制度的建立對於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或減少國民經濟損失,保存戰爭潛力,配合軍隊堅持城市鬥爭,爭取勝利,具有重要意義。
民防制度是隨著空襲城市的出現而產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不久,德國用“齊柏林”飛艇空襲英國首都倫敦,拉開了戰爭史上空襲城市的序幕。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各國為防止未來戰爭中後方城市和經濟目標可能遭到更大的空襲破壞,積極改革了包括民防在內的防空體制,逐步建立民防制度。英國的防空原來歸海軍指揮,後改為獨立的防空體制,並於1925年特設“大英帝國防空司令部”,統一指揮全英防空部隊的活動;1937年制定《空襲警戒法》,1939年又制定防空法。蘇聯以法律的形式對防空體制加以規定,1928年頒布第一個防空法,1932年10月頒布《蘇聯國土防空條例》等法規檔案,對民防制度作出規定。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民防制度進一步發展,民防發揮了重要作用。如列寧格勒戰役中,列寧格勒(今聖彼得堡)在被德軍圍困的3年零1個月中,疏散人口170餘萬,搬遷企業和科研機構160多個,構築工事掩蔽居民159萬人次,組建了消防、救護、支前等民防隊伍近20萬人,有力地支援了蘇軍作戰。戰後,隨著空襲武器特別是飛彈、核武器的發展,許多國家通過法律形式對民防制度加以規範。20世紀40年代末至50年代,瑞典、英國、美國、挪威、法國、土耳其、芬蘭等國相繼頒布了民防法,之後又不斷修改完善,民防制度基本上實現了法規化。
中國的民防制度始建於20世紀30年代。1937年8月,國民政府頒布《防空法》;1940年2月,頒布《防空法實施細則》。在這兩個法規性檔案中,對防空的有關事宜和公民在防空活動中的義務作出具體規定。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蘇區人民政府於1933年在部分城鄉建立了防空防毒委員會及相應的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十分重視人民防空制度的建設。50年代初期,建立了中央人民防空委員會。1953年11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人民防空會議,確定了開展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1969年,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決定重新組建全國人民防空領導小組,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進一步健全了人民防空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1984年7月,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人民防空條例》,對人民防空的性質和任務、方針原則、機構和職責、經濟防護、工程、疏散、通信和警報、防空專業隊伍、教育訓練、經費物資等作出明確規定。條例指出:公民有參加人民防空建設,執行人民防空教育訓練的義務。1996年10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進一步規範了國家的人民防空工作,使人民防空工作的開展有了法律依據。20世紀末開始,由單一的人民防空體制向防空防災結合的民防體制轉變,全國11個省(直轄市)100餘個城市相繼成立了民防辦公室或民防局。
民防制度主要包括:①民防組織制度。包括各級領導機關、工作機構、戰時民防指揮部的設定、任務區分與相互關係的規定,民防專業隊伍的組建、人員的調整等制度。②民防指揮制度。包括值班制度、計畫制度、請示報告制度、情況分析制度、會議制度、登記統計制度、資料檔案制度、保密制度、檢查考核制度、總結制度等。③民防工程設施建設制度。包括民防工程的立項、招投標、監督、驗收、資料管理等制度。④民防工程設施管理制度。包括工程設施的平戰轉換,使用、維護,定期檢查和質量評估,對違反規定破壞侵占民防設施行動的懲處制度等。⑤民防教育訓練制度。包括民防指揮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訓練,對人民民眾進行民防教育的制度等。⑥民防科研管理制度。包括民防科研項目的立項、招投標、監督、驗收制度等。⑦民防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民防經費的預算、決算、籌集、分配、使用、監督、審計等制度。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自然環境的變化,空襲與反空襲鬥爭日趨激烈,自然災害等公共事件頻繁發生,民防的地位作用更加突出,各國將更加重視民防制度的建設。城市總體防護體制進一步完善,組織、工程建設管理、訓練等制度將更加具體、規範。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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