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和組織人民民眾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或其他災害的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防制度
- 外文名:system of civil defense
動員和組織人民民眾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或其他災害的制度。
動員和組織人民民眾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或其他災害的制度。一般由專門的法規性檔案規定,有的包含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之中。民防制度的建立對於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避免或減少國民經濟損失,保存戰爭潛力,配合軍隊堅持城市鬥爭,爭取...
第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人民防空重大問題。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九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規章制度,明確維護管理職責,確定維護管理人員,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的維修養護和設備設施的更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內...
人防工程平時使用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平時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響戰時防護效能,不得影響平戰轉換,應當符合規劃用途要求,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消防、治安、衛生等方面的規定;人防工程用作經營場所的,還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市場監管、...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人防工程的義務和舉報危害人防工程行為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單位和個人對於危害人防工程行為的舉報,並對舉報事項和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省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制度和標準,對全省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設區的市、縣(市、區)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依法履行人民防空行政管理職能的開發區...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未就其人民防空工程制定平戰轉換預案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建設單位依照前款規定製定平戰轉換預案。第三十一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強使用管理。在...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結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設管理,進行結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監理、施工企業應配備有熟悉人防專業的技術管理人員和質量檢查人員,有健全的質量保證制度;(二)防空地下室底板...
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應當保障進出道路、孔口、出入口等的暢通,不得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不得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防火、防汛、治安等責任制度,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防空效能。第...
(一)崗位負責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情況,規定領導成員、管理人員、維護人員的維護管理工作崗位及其相應的責任,明確維修保養任務和內容。(二)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針對...
第二十三條 不得擅自改造人防工程設施,確需改造的,必須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並按人防工程技術要求施 工,達到人防工程設施質量標準。第二十四條 市人防主管部門,應對管理範圍內人防工程設施建立檔案,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設施管理制度,並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是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而制定的的法律。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1996年10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投資建設主體不按批准的設計檔案修建或者建築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要求並監督其返工。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並...
維護管理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嚴格執行維護管理制度,遵守操作規程,認真負責地做好維護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人防部門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城市建設、規劃部門在安排建設...
專用工程、住宅小區的防空地下室維護經費確有困難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可以經人防主管部門確認後,由人防主管部門提請同級財政從預算經費中予以行政給付。第八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制定下列工作制度: (一)崗位負責制度。根據本...
(一)崗位責任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明確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領導人員、管理人員、維護人員,填寫《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備案表》(附屬檔案三),送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備案。領導人員、管理人員變更,應重新填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發布信息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87號)《江西...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除指揮工程和通信警報工程等特殊建設項目外,其他項目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檢查驗收或者經驗收未達到質量標準的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
平時已開發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由使用者負責。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民防工程實際,制定的規定。該規定由上海市民防辦於2022年10月28日發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