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五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隸屬於五原縣,主要職責是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職責調整:原縣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
  • 主要職責: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
  • 屬性: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的《五原縣機構改革方案》和縣委辦、政府辦印發的《五原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五原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五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五原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第三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市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縣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規範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住房保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協助起草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地方性規定和實施辦法。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執行。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保障性住房政策並指導督查。擬訂全縣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及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中央、自治區、市和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建立多主體供應、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擬訂全縣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並監督實施。
(四)承擔監督實施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責任。負責執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工程建設定額的實施,執行工程建設全區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執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五)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地產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調控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協同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監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業、工程監理諮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協調城市道路、公共照明、燃氣、排水、污水處理等工作。貫徹執行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貫徹執行全縣風景名勝區的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初審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和制度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指導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參與擬訂城市管理執法監督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以及城市管理相關的跨部門、跨領域的相關行政執法和行政處罰工作。組織查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案件。
(十)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縣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全縣重點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髮展工作。
(十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
(十二)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組織擬訂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科技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擬訂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十三)承擔規範人民防空建設管理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人民防空建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擬訂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縣人民防空方案編制管理,指導、監督、檢查旗縣人民防空方案編制管理並組織實施。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維護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承擔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等事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執行。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綜合開發利用。組織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組織指導城市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執行防災救災應急支援任務。組織人民防空訓練演習。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規劃並組織實施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報建設。指導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監督檢查、指導協調重要目標防護管理工作。指導重要目標單位落實防護要求。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籌集管理,監督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負責人民防空戰備值班、人防指揮所運行管理。負責戰時人民防空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信息網路、通信警報設施為平時搶險救災服務。
(十四)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承辦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起草重要文稿,制定機關規章制度,承擔文電處理、會務、機要保密、黨務黨建、紀檢監察、信息宣傳、信訪綜治、督查督辦、應急處理、共青團、婦聯、工會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工作;組織擬訂行業培訓規劃、年度計畫和實施辦法。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編制並落實年度財務收支計畫;擬定並實施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負責籌集監督管理城鄉建設資金;負責有關專項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系統國有資產監督、文書檔案管理工作,機關物業等工作。
(二)建築市場監管股。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負責建築市場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投標、工程質量、契約管理、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法定建設程式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業企業資質、自治區外進勘察設計單位進區承接業務、工程監理、招投標代理、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審查和人員管理;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設立審查並監督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牽頭督查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負責建設事業統計信息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三)城建與政策法規股。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制度、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組織、管理、協調和實施城市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道路、公共照明、城市停車場、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公共廁所、園林等工作;審核排水許可證,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審核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審批環境衛生設施拆遷方案,指導環境衛生管理業務工作;審批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樑)、工程建設改裝、拆除或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參與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指導市政基礎設施管理業務工作;審批砍伐遷移古樹名木、城市樹木砍伐、占用城市綠地、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指導園林綠化業務工作。
審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初步審查及有關工作。
指導監督城市管理執法並開展考核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建成區違反城鄉規劃管理以外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指導監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和相關部門劃轉的行政處罰工作。指導全縣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
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政策研究,協調深化改革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四)住房保障股。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指導監督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建設;組織編制、審核上報全縣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研究全縣住房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承辦中央、自治區、市和縣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負責全縣住房貨幣化分配的推行、實施、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
(五)村鎮建設股。擬訂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莊和小城鎮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遊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建設和特色小城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和發展工作。提出農牧民轉移定居的住房政策建議。
(六)建築節能與科技股。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組織申報建築節能項目。指導綠色建材推廣套用、綠色建築發展並對評價標識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指導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政策研究。負責組織或配合全縣相關部門、各鄉鎮或企業按照上級政策精神,做好項目的申報和資金爭取工作。負責蒐集、整理、儲備政府城市基礎設施方面投資項目、五年規劃項目、爭取上級支持項目等各類項目資料,搞好項目庫建設和申報工作。負責指導或協助配合項目承擔單位,編制各類重點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做好其他前期工作。負責做好住建系統各級各類項目洽談、爭取、實施等方面有關工作。負責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工作,重點做好相關部門、各鄉鎮利用上級財政資金、縣本級財政資金或自籌資金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篩選、立項、概算審核、招投標、稽查、驗收等各項工作。
(七)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股。指導監督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等工作。參與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抗震防災、施工圖審查、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施工質量安全檢查、工程竣工驗收、工程質量檢測工作,對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建築起重機械登記、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新型建築材料、產品市場準入、建設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備案。
(八)房地產市場監管股。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擬訂房屋徵收、住房交易登記、房屋中介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審批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對商品房預售契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備案,指導房產交易登記業務工作。審核城市燃氣經營許可證、供熱經營許可證,審批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備案、外進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委員會備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規劃轉備案管理,指導供熱與物業業務工作。
負責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預銷售、樓盤表的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房屋交易契約網簽備案、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規定並監督執行。管理全縣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九)人民防空股。擬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地方性標準。承擔人民防空工程項目的審批。檢查指導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監督全縣防空地下室和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落實防護要求。負責縣本級人民防空建設資金的籌集、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檢查全縣人民防空經費的使用和國有資產管理。
負責組織編制人民防空方案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人民防空指揮建設地方性標準。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訓練演練。落實人民防空戰備制度。指導監督有關部門依法組建和管理民眾防空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執行應急支援任務。擬訂全縣疏散基地規劃並指導建設和管理。擬訂全縣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報中長期建設規劃。負責全縣人民防空戰備數據工程、“人防雲”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人民防空通信跨區域支援行動演練。協助有關部門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和信息網路平台為平時應急救援服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目標防護規劃、方案和目錄。監督實施重要目標地方性標準。監督指導重要目標單位開展防護行動和防護專業隊伍的訓練演練。開展重要目標普查,建立重要目標資料庫。
第五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核定為14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中共五原縣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中共五原縣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