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曲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甘南州委辦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瑪曲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南辦字〔2014〕77號)和《瑪曲縣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瑪政發〔2014〕148號)精神,設立瑪曲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縣住建局),加掛瑪曲縣規劃局、瑪曲縣房地產管理局牌子,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入的職責。
1.將規劃局、房地產管理局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承接全縣城鄉規劃的監督審批和城市建設項目的審核審批。
3.增加人民防空管理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承接州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
2.加強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監督管理,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
3.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和監督,推進建築節能、抗震設防,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4.加強村鎮建設,指導村鎮規劃編制,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安全和危房改造。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瑪曲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規劃局、縣房地產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縣城鄉規劃、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法規等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2.指導和管理全縣城鄉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測量工作;負責縣政府管轄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全縣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並具體負責瑪曲縣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參與土地利用規劃的審查;指導全縣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3.組織落實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和省、州級標準;參與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及定額的實施。
4.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包括初步設計審查、概算審核(其中政府投資工程概算會同縣發改委批覆)、開工報告審批、終審竣工決算;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投標監督管理;負責對全縣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的竣工驗收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危房和報廢房屋的認定;參與全縣重點項目建設計畫的編制,並指導實施、協調調度,監督管理;參與全縣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可行性研究、選址等前期工作。
5.編制下達城鄉建設年度計畫,參與全縣重點項目建設計畫的編制,並指導實施、協調調度和監督管理。
6.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指導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察工作;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市場準入、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負責境外進縣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規章並監督指導;指導工程建設保險與擔保工作。
7.指導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負責房屋工程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的立項審核報批;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園林綠化、城市雕塑、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指導全縣城鎮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的設計與施工;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鎮容鎮貌與綠化工作。
8.指導全縣住宅建設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
9.指導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縣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縣內省屬及州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
10制定全縣農村危舊房改造、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實施方案,編制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發展計畫、規劃,制定全縣經濟使用房和廉租住房申請、審批、推出的頒發及制度,指導和監督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工作。
11.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作。
12.編制全縣建設行業科技技術、經濟發展規劃;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轉化、推廣、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13.負責全縣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執業資格管理工作;指導建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行業職工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系統工程技術專業職務評審工作。
14.負責瑪曲縣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15.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襲議案,依法組織防空襲演習;指導民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工作。負責對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技術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利用;依法收繳社會負擔的人防建設費用;組織制定人民防空與防災救災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16.行政審批事項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
(2)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3)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
(4)燃氣設施改動審批。
(5)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6)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管線審批。
(7)燃氣經營許可證核發。
(8)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
(9)房屋所有權證核發。
(10)房屋他項權證核發。
(11)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核准。
(1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1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1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15)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16)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17)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證核發。
(18)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報廢、改造審批。
(19)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設備拆除更新改造遷移審批。
(20)人防工程審批項目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及易地建設審批。
(21)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設計審批。
(22)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
(23)城市新建燃氣企業審批。
17.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局機關和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和勞資工作。
18.承辦縣委、縣政府、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瑪曲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規劃局、縣房地產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均為股級建制:
(一)綜合辦公室(財務室)。
負責全局思想政治工作和局黨支部召開的各種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負責局黨支部會議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起草局黨支部工作計畫、工作總結、規章制度和會議紀要等材料;負責起草或審核以局黨支部名義發出的各類公文及有關文稿;負責處理局黨支部日常文書;負責局黨支部及辦公室印章、介紹信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局機關黨內檔案資料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文電處理、對外聯絡及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的協調與籌備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機關科室督查、新聞宣傳、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接待、保密工作;負責編制全縣建設行業外事、外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財務、部門財務內審、總務、財產工作;在局黨支部領導下,做好群團工作,充分發揮黨支部、婦委會和共青團組織的作用;負責做好信訪工作,督辦各類民眾來信來訪,並及時向局黨支部匯報;負責拆遷補償資金的動態監管、負責政策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局審批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負責全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管理工作;負責本局駐縣政府政務大廳視窗單位行政審批辦理工作;受理和核實違反行政審批制度的投訴舉報工作;協調、督促在行政審批活動中出現的各種爭議、糾紛和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的檔案管理;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二)城鄉規劃股。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縣的有關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具體管理措施;指導和管理全縣城鄉一體化發展規劃、城鄉勘察和重點工程測量工作;組織對城鄉規劃實施檢查、查處違法行為;組織編制、申報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和各類開發建設規劃;組織編制、實施各鄉鎮建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有關單位和部門,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編制和報批城市各項專業規劃;檢查和監督城鄉規劃的實施,參與編制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縣級審批項目的選址工作,核發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城市雕塑和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和審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規劃設計市場管理、主管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對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指導;查處違反辦法及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三)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股。
貫徹國家關於推進城鎮住房保障方針、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縣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保障性住房發展計畫、規劃,制定全縣保障性住房申請、審批、退出辦法及制度;指導和監督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包括限套型、限房價的“兩限”普通商品住房)建設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全縣廉租住房補助資金計畫,並對資金計畫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全縣住房保障對象檔案建立工作,對住房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負責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上報等工作;負責全縣住宅與房地產業管理,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研究擬訂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中長期規劃和產業政策、法規、規章;擬定房屋權屬管理、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督促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指導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全縣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縣內省屬及縣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與住宅性能認定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管理以及房地產行業的統計和檔案管理;負責房屋產權產籍、危房鑑定工作;起草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交易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四)工程建設管理股(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綜合管理全縣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造價、建築市場管理工作;主管工程建設開工報告審批;擬訂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以及工程監理、勘察設計、建築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政府投資工程和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和管理;負責全縣勘察設計諮詢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對縣外進縣的勘察、設計諮詢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和省級標準的落實;負責報廢工程的認定和房屋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參與全縣重要項目建設計畫的編制與下達,並組織實施;組織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重要項目建設的協調調度,督促建設進度,監督投資使用情況;參與全縣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可行性研究和選址等前期工作;負責全縣工程項目建設的統計報表;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鎮市政設施工程抗震勘察與設計規範的實施;負責協調承辦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和省、州、縣政府公布下放、調整、取消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承接落實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五)城建檔案室。
宣傳貫徹國家、省、州、縣及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城建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收集、歸檔管理好城建檔案,並對此項工作給予指導和監督;負責對接收的檔案及時進行登記、整理、著錄、編制檢索工具;負責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及時搶救;編制城建檔案室工作計畫、城建檔案經費預算計畫,並負責組織落實和實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向社會提供利用服務;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涉及城建檔案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六)城建執法大隊。
負責城市管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大型戶外廣告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審批工作;負責徵收城市管理方面的費用;負責擬訂城市公用資源(市政設施)經營權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城市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照明、環境衛生、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及非法小廣告管理工作的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城市各類專業市場規劃管理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與管理;負責制定創建衛生城市、文明城市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分解下達創建衛生城市、文明城市工作目標任務,組織監督、檢查和評比工作;制定和修定“門前三包”標準及考核辦法,負責對“門前三包”的檢查、評比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環境衛生標準,並組織開展檢查、評比和管理工作;負責路燈等公共照明及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人民防空辦公室。
指導防空城市擬訂人口疏散方案,建設人口疏散基地,開展人口疏散演練,在戰時組織指揮民眾進行疏散隱蔽,發放空襲警報,實施城市防衛、要地防空工作;制定實施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和“三防”知識教育規劃、計畫工作;負責人民防空經費、物資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和分配。負責編制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總體規劃、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負責人防工程投資、上報立項、工程驗收決算審批;負責對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建設的計畫、技術和質量實施管理;負責指導人防工程的平戰結合、人防工程定額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全縣人民防空宣傳計畫,指導防空城市對居民進行人民防空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防護技能;負責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的設計、施工、維護和科研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八)工程造價股。
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負責工程造價諮詢質量管理,對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人員編制

瑪曲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規劃局、縣房地產管理局)核定人員編制為25名(含縣紀委、縣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編制),其中:行政編制8名,事業編制16名,工勤編制1名。
核定科級領導職數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其中:1名兼任縣規劃局局長、1名兼任縣房地產管理局局長,均為正科級)、紀檢組組長兼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
核定其他領導職數2名,其中:縣規劃局局長1名(兼)、專職副局長1名(副科級),縣房地產管理局局長1名(兼)、專職副局長1名(副科級)。

其他事項

(一)根據有關規定。設立監察室,監察室和紀檢組合署辦公。
主要職責:
1.監督檢查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州黨委、政府的決策和工作部署情況。
2.監督檢查駐在部門黨支部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委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情況。
3.協助駐在部門黨支部和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4.經縣紀委監察局批准,初步核實駐在部門黨支部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駐在部門黨支部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駐在部門科級及以下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5.受理對駐在部門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駐在部門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6.可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和授權管理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會議,傳達貫徹上級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經驗,協調開展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7.承辦縣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縣住建局負責對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的核發。由國土局、環保局、地震局、消防大隊協助負責對項目用地規劃許可工作的預審。
2.建設項目立項、建設用地預審。縣住建局負責項目的實施。由縣發改局、國土局協助負責對項目建設立項和用地預審。
3.城市道路占用或城市道路挖掘審批。縣住建局負責對城市道路占用或城市道路挖掘審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預審。
4.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驗收。縣住建局負責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和質量安全監督。由紀委監察局、發改局、安監局、環保局質監局、消防大隊協助負責對項目進行聯合檢查和驗收備案工作。
5.租賃補貼發放工作。縣住建局負責嚴格按照保障房租賃補貼標準和程式,對保障對象提交的各類資料進行嚴格審核、確定、媒體公示。由縣民政局、社區等部門負責審核確定低保對象。
6.項目資金撥付和監督。縣住建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支付。由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發改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的撥付和監督。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瑪曲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瑪曲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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