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鄉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鄉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臨夏州委辦公室、臨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批轉東鄉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辦發〔2019〕9號)和中共東鄉縣委辦公室、東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東鄉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縣委辦發〔2019〕13號),制定本規定。

東鄉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簡稱縣住建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鄉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擬定全縣基本建設、工程建設腳精、城市建設、村鎮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以及建設科技、技術經濟等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建議,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管理。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擬定全縣住房保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全縣廉租住房資金使用計畫,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承擔建立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監督管理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州級標準及定額的執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工作。
(四)負責擬定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管理工作。
(五)承擔規範村鎮建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的責任。負責擬定全縣村莊和小艱符紋捉城鎮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重點鎮的建設等工作。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綜合管理工作;負責擬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開展建設行政執法、建設工程項目執法活動;負責全縣建築活動,負責全縣限額以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督;負責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擬定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全縣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實催她狼墊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房屋的認定,組織和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及房地產機構埋灑頁資質的核准暫定阿屑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核准;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和住宅性能認定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尋頸講發利用工作。
(九)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負責擬定全縣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組織中央、省州在東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畫。擬定全縣建築節能政策、建築節能規劃、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規劃;負責新建建築實施節能標準的監督管理;負責既有居住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指導太陽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築工程中的套用;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建築節能減排。管理行業科技成果;負責建設行業職工繼續教育、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建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鑑定和考核定級工作。
(十一)監督國家和省上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二)負責擬定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訂全縣人防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斷歡格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工作。
(十五)承擔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六)總投資400萬元以下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及工程質量監督書的核發。
(十七)對城市燃氣企業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設施的改動審批。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行政審批股、防空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督促檢查、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訪、議案提案督辦、重要會議組織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政務辦理、信息化和外事工作;擬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執業資格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局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屬單位財務活動的監督。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負責編制人民人防建設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城市建設與人防建設相結合規劃;制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負責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組織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依法查處人防工程建設中的違法行為;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管理,組織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按要求組織試鳴防空警報;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質和資產,依法徵收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工程維護建設費;承辦縣委、縣政府、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州人防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股。負責擬定全縣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實施方案,以及申請、審批、退出等管理辦法及制度;負責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工作;組織中央、省州在東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負責房改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監督;承辦中央、省、州級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全縣廉租住房補助資金使用計畫,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建設並管理住房保障對象信息系統、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督和有形建築市場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預決算審核;負責建築行業的管理;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審批、建設進度協調和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資質的管理;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建築裝飾等企業資質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工程的認定;組織編制抗震加固補助資金計畫;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城市綜合開發、城建執法監察等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申報、實施;負責全縣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補助資金申報計畫;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村)建設;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組織編制村鎮建設補助資金申報計畫。
(三)房產和物業管理股。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機構資質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與住宅性能認定管理工作;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經紀管理、二手房過戶手續、房地產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定期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監督監管物業管理企業的正常運行,不斷完善和規範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水平。

人員編制

縣住建局核定行政編制6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縣住建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方案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1年2月,被公示為“全國脫貧攻堅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
(十一)監督國家和省上有關抗震設防法律、法規的執行;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隔震消能)工作和舊有建築物的抗震加固;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二)負責擬定全縣城市建設的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指導城市管理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人民防空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制訂全縣人防工作的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行政執法監督以及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稽查工作。
(十五)承擔縣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管理工作。
(十六)總投資400萬元以下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及工程質量監督書的核發。
(十七)對城市燃氣企業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設施的改動審批。
(十八)承辦縣委、縣政府、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行政審批股、防空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檔案、保密保衛、督促檢查、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信訪、議案提案督辦、重要會議組織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政務辦理、信息化和外事工作;擬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執業資格管理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智力引進工作;負責局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屬單位財務活動的監督。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負責編制人民人防建設規劃和計畫,參與編制城市建設與人防建設相結合規劃;制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負責人防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組織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中落實人民防空要求,依法查處人防工程建設中的違法行為;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管理,組織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按要求組織試鳴防空警報;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質和資產,依法徵收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和人防工程維護建設費;承辦縣委、縣政府、縣國防動員委員會及州人防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股。負責擬定全縣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實施方案,以及申請、審批、退出等管理辦法及制度;負責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和監督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工作;組織中央、省州在東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實施工作;負責房改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監督;承辦中央、省、州級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全縣廉租住房補助資金使用計畫,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建設並管理住房保障對象信息系統、住房保障檔案管理;負責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與其相關的材料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監督和有形建築市場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的預決算審核;負責建築行業的管理;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審批、建設進度協調和工程竣工驗收;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資質的管理;負責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建築製品、建設監理、建築裝飾等企業資質管理;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鎮危房和報廢工程的認定;組織編制抗震加固補助資金計畫;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治理、城市綜合開發、城建執法監察等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城市照明、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申報、實施;負責全縣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補助資金申報計畫;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房地產管理和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縣重點鎮(村)建設;參與新農村建設工作;組織編制村鎮建設補助資金申報計畫。
(三)房產和物業管理股。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中介機構資質管理;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縣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負責住宅產業現代化與住宅性能認定管理工作;擬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經紀管理、二手房過戶手續、房地產徵收拆遷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定期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監督監管物業管理企業的正常運行,不斷完善和規範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水平。

人員編制

縣住建局核定行政編制6名,工勤編制1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其他事項

縣住建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方案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所獲榮譽

2021年2月,被公示為“全國脫貧攻堅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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