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旌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旌德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19〕10號)和《中共旌德縣委、旌德縣人民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旌發〔2019〕4號),制定本規定。

旌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旌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執行黨中央、省市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縣委、縣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房屋徵收和補償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開展房屋徵收調查、安置補償和已徵收房屋的拆除、資金兌付、複議和行政訴訟、糾紛和信訪調解工作。負責房屋徵收和補償數據信息統計和檔案資料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和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編制全縣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組織實施並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國家、省、市、縣制定的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標準。執行國家和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執行國家、省、市、縣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標準。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對國家、省、市、縣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建築施工揚塵防治工作。負責園林綠化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
(八)指導村鎮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組織並監督對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並監督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的執行。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建築節能政策的執行,擬訂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研究提出城市維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和調整的建議。
(十一)制定全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計畫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與管理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十二)制定全縣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全縣建設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承擔全縣建設行業非公有制經濟和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三)擬訂人民防空的地方政策規定,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
(十四)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規股)
  1. 協助局領導管理機關工作並檢查督促;負責制定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起草有關檔案和報告;承擔會議組織、文電處理、檔案、保密、信息、宣傳、政務公開及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2. 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及機構編制工作;負責行業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及勞資工作;管理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檔案工作。
  3. 編制年度財政預算計畫,制定財務管理辦法,負責資金調度,管理機關和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專項資金及財務工作。
  4. 組織局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內審,協助有關部門抓好局所屬事業單位的審計工作;督促檢查財務清理登記,辦理財物報廢、損失的審核工作;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5. 負責教育、法規建設、體制改革工作;綜合管理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6. 負責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非公企業黨建工作;負責做好縣委組織部(縣委非公有制經濟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關於非公黨建工作各項決策的部署落實;負責對行業系統單位黨建和業務工作協調指導。
(二)行政審批股(建築業股)
  1. 負責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對勘察設計單位、造價諮詢單位等進行資格初審、報批及註冊管理。
  2. 負責房地產開發、建築、市政、園林綠化、勘察設計、拆遷管理、城市建設檔案等有關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3. 制定全縣建築業的發展規劃,對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
  4. 指導和規範全縣建築市場,對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行為、施工許可、造價管理、建設監理、建築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建築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5. 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6. 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諮詢單位、造價諮詢單位資質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本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縣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等工作。
  7. 承擔建設工程抗震、建築節能、新型牆材推廣、科技成果轉化等工作;負責建築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註冊工作。管理城建檔案工作。
(三)城鄉建設股(住房保障股)
  1. 負責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等。
  2. 組織實施縣城以下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指導村鎮的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指導村鎮建設試點;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3.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住房政策及住房保障政策;研究分析住房建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
  4. 擬訂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評估、房屋租賃和房屋面積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5. 組織編制全縣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縣城市綜合開發、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和住宅產業化工作。
  6.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房地產市場監管和對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的監督執行。
  7. 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地產評估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管理有關工作。
  8. 指導全縣房屋權屬信息系統的建設;承辦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及補貼安排的有關工作。
(四)防空管理股
  1. 擬訂人民防空的地方政策規定;擬訂全縣人民防空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人民防空指揮工作。
  2. 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工作。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管理。積極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平戰結合”,承擔政府賦予的搶險救災工作,整合人防戰備資源,為搶險救災和應急救援服務。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編制人民防空年度預、決算,對人民防空經費和國有資產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人員編制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副主任)2名,總工程師1名。
機關黨組、系統工會按有關規定設定。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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