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國有土地儲備暫行辦法》是一部江西省九江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2年04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國有土地儲備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九江市
- 發布日期:2002-04-07
- 生效日期:2002-04-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07
【生效日期】2002-04-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盤活存量土地資產,最佳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九江市城市規劃區和城市發展控制區範圍內的國有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將需盤活的存量土地收回、收購、置換以及徵用的新增建設用地實行儲備,並通過開發整理工作,實現土地資產保值和最佳化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成立九江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訂全市土地儲備的政策規定;
(二)協調有關部門的關係;
(三)落實土地收購儲備資金;
(四)確定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及地塊;
(五)審查土地儲備計畫執行和資金運作情況,監控國有土地資產運作。
第五條設立九江市土地儲備中心,受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並對其負責,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代表政府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和前期開發工作。
第六條市計畫、經貿、土管、建設、財政、監察、審計、房產、國資、規劃等部門和潯陽、廬山兩區人民政府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第七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用地計畫、城市建設規劃、產業結構調整和土地市場供求狀況以及資金運作情況制定土地儲備計畫,並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八條應儲備的國有土地的範圍。
(一)市區範圍內的無主地;
(二)為政府代征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已界滿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閒置兩年以上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五)依法沒收的土地;
(六)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國有土地;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後無能力繼續開發,但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以及轉讓價格低於評估標定地價20%的土地;
(八)因實施城市規劃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市政府指令收購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權人要求土地資產變現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收購的國有土地;
(十)債權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委託儲備的土地;
(十一)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第九條土地儲備實行預報制度。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用地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應將土地現狀資料提前書面報告市土地儲備中心,由市土地儲備中心依法實行收購。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進行儲備的土地,用地單位不得擅自轉讓或變相轉讓土地使用權。嚴禁原土地使用權單位與需用地單位私自協定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處置應先進入政府土地儲備中心,除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用地外,需要用地者一律從土地市場通過拍賣、招標方式出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對私下協定用地者一律不予批准用地。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無主地、為政府代征的土地和依法沒收、收回的土地,由市政府直接交給市土地儲備中心進行儲備。其他應當儲備的土地由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收購儲備。
第十二條土地收購的一般程式:
(一)申請收購。市區範圍內符合本規定的土地收購條件的國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權人應持有關資料及處置的原因,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收購。
(二)權屬核查。市土地儲備中心對申請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權屬、土地面積、地上建築物面積、四至範圍、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
(三)規劃控制。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和實地調查情況,向市規劃等相關部門徵求意見,確定土地開發用途及規劃控制條件。
(四)費用測算。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調查和徵詢意見的結果,會同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土地收購補償費用的測算評估。
(五)方案報批。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權屬調查、收購費用測算的結果,提出土地收購的具體方案,經市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審批。
(六)簽訂契約。收購方案批准後,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
(七)收購補償。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實行土地置換的,按土地置換的差價結算。
(八)權屬變更。市土地儲備中心按《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約定支付收購定金後,原土地使用權人與市土地儲備中心共同向市土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註銷、登記手續。
(九)交付土地。根據契約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權人向市土地儲備中心交付收購的土地和地上建築物。被收購的土地之補償費一經支付,即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收購土地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土地收購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書,如委託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三)土地使用權合法憑證;
(四)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
(五)土地平面圖(1:200或1:500);
(六)主管部門意見;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應使用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制定的統一格式。《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
(二)收購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地上附著物及權屬依據;
(三)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契約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六條以出讓、租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被收購,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契約》自《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契約》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條土地收購補償費一般按土地取得和土地開發成本計算。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補償費還應包括對土地使用權人巳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的補償,但應扣除原土地使用權人已實際使用期間應付出的出讓金部分。
具體標準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收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應依據劃撥土地用途、市區土地基準地價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並經市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確認,按確認地價的56%進行補償,但最高土地補償費不超過50萬/畝。
收購破產企業的土地補償費,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所得的價款扣除契稅及有關規費後的淨收益上交市財政,由財政按政策結算返回已破產企業,用於安置職工和償還債務。
(二)收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補償費。應以原出讓契約約定的用途、出讓金為依據,按原土地使用權取得成本、開發費、與剩餘年限相當的出讓金進行補償。
(三)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儲備的,按前款規定分別確定置換土地收購補償費與土地評估價格,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原土地使用權人按土地置換差價結算。
(四)收購舊城改造拆遷的土地補償費,應根據《九江市城區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以對儲備土地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開發整理、利用。
(一)開發整理。市土地儲備中心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完成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拆除、土地平整等開發整理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權人交付土地後,在土地出讓前,市土地儲備中心可依法將儲備的土地使用權單獨或連同地上建築物出租、抵押。
第十九條儲備土地以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交易市場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實施。拍賣所得價款中按土地收購儲備成本補償市土地儲備中心,出讓金、契稅上繳市財政,扣除土地交易綜合服務費後增值部分的50%作為充實市土地儲備中心收購土地的資本金。
第二十條土地收購儲備成本包括土地收購、儲備、開發整理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成本。
第二十一條市土地儲備中心應運作好土地收購儲備的資金。土地收購儲備資金運作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並定期向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報告運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土地收購儲備資金由下列資金組成:
(一)財政安排;
(二)銀行貸款;
(三)儲備土地經營收入。
第二十三條土地收購儲備資金只能用於下列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一)土地使用權收購、收回補償費用;
(二)住房拆遷安置補償費用;
(三)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費;
(四)儲備土地管理、招商等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符合儲備條件,但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儲備而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審批、登記手續,並按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土地儲備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國家、集體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縣(市)土地儲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